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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封勒索信炸出4家上市公司高管 何種“私人秘密”?

一高中學曆男子冒充新聞記者、以揭露個人隱私為由寄出敲詐勒索信件200封,竟有4家上市公司高管“中招”,成功敲詐獲利134萬元。因另一家上市公司高管向公安機關報案,“假記者”敲詐勒索案東窗事發。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該案一審判決文書,披露了更多細節。檢察機關指控,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間,被告人符某青以敲詐勒索錢財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員照片等)並製作敲詐勒索信件200封。信中聲稱掌握收信人的私人秘密,並要挾其向指定賬戶轉賬人民幣33.5萬元或35.2萬元。

  據悉,200封信件同時投遞郵寄之後,符某青成功從奧普家居(603551.SH)、泰林生物(300813.SZ)、廣大特材(688186.SH)、瑞瑪工業(002976.SZ)4家上市公司高管分別敲詐所得33.5萬元。成都先導(688222.SH)董事長被索要35.2萬元,受害人李某未轉賬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符某青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等,敲詐勒索相關款項退贓退賠。

  “我很詫異。半小時前剛從朋友那裏得知公司高管有這個事情(被敲詐勒索)。具體的案件經過和相關細節,我需要和當事人去了解。”一位涉案上市公司董秘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稱,在此之前沒有聽任何人提起過,完全不知此事。

  該人士還對記者表示,其充分尊重法院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判決,但法院判決文書對受害人的企業及職位等隱私信息不做處理而公之於眾的做法還是比較罕見,其對此持保留意見。

  記者梳理發現,上述5家涉案企業均為2020年剛上市的A股公司,被告人符某青的作案時間2020年3月至4月與這些公司上市時間非常臨近。其中2020年4月17日,成都先導登陸科創板上市後第二日,董事長李某即收到敲詐勒索信件。一周後的4月23日,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4月29日,符某青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刑事拘留。

  “從時間點上,被敲詐既遂的幾家公司,都是在當時剛上市不久,這類公司對於公司輿論環境,高管信息等等更加敏感,也是導致犯罪行為得逞的外部環境原因之一。”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曾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值得一提的是,引發外界關注的是一封封“一口價”30餘萬元的敲詐勒索信件背後,到底是何種“私人秘密”讓上市公司高管們乖乖打錢“了事”?

  曾傑分析指出,此案中最關鍵是,被告人符某為什麽會盯上這個人群。

  “首先,這些高管的個人姓名等信息多數是公開的;其次,上市公司高管出於個人名譽和防止出現負麵信息黑天鵝事件發生,試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用報案等合法形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這也側麵反映了當前公民的維權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部分人員對於相關負麵信息過於敏感,合法公關事務處理缺乏完善的流程。
”他稱。

  相關報道:32歲男子冒充記者發200封勒索信4位上市公司高管“中招”

  2月23日,封麵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決書。

  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間,被告人符某青以敲詐勒索錢財為目的,冒充新聞記者,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員照片等)並製作敲詐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內容聲稱掌握被敲詐勒索對象的私人秘密,並以此要挾被敲詐勒索對象。

  最終,法院判決其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等,其被敲詐勒索的錢也被判決其退回。

  該案中有意思的是,符某青是一個32歲年輕人,高中文化,他敲詐勒索的對象都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卻能多次成功。

  撒出200封勒索信

  四家公司高管上當

  據判決書,2020年4月12日9時許,被告人符某青駕車至湖南省嶽陽市郵局火車站支局將上述200封敲詐勒索信件同時投遞郵寄。

  2020年4月15日,奧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被害人吳某收到被告人符某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同年4月17日,被害人吳某向被告人符某青轉賬人民幣33.5萬元。

  吳某不是最後一個上當的受害者。

  2020年4月17日,浙江泰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害人葉某收到被告人符某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同年4月22日,被害人葉某向被告人符某青轉賬人民幣33.5萬元。

  2020年4月18日,廣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害人徐某收到被告人符某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當日,被害人徐某委托秘書錢某向被告人符某青轉賬人民幣33.5萬元。

  2020年4月21日,瑞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害人陳某收到被告人符某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當日,陳某委托其姐姐向被告人符某青轉賬人民幣33.5萬元。

  2020年4月17日,成都先導藥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某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要挾其轉賬人民幣35.2萬元。

  但被害人李某卻並沒有上當,反而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至此,符某青的敲詐行為被終止。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符某青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實凍結人民幣942000元。

  敲詐所得134萬元

  30萬購買理財產品

  案發後,符某青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由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成都市雙流區看守所。

  此外,法院還查明,民警擋獲被告人符某青後,從其住處查獲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台、U盤1個、銀行卡5張。

  被告人符某青收到4被害人轉賬人民幣134萬元後,其中人民幣10萬元被其消費耗用,其中30萬元人民幣被其購買理財產品,現已到期並存入該賬戶內。公安機關已將該平安銀行賬戶凍結,該賬戶現有存款餘額人民幣1243493.13元。此外,2020年9月3日,符某青通過其辯護人向法院退繳贓款人民幣28500元,該款現暫存於法院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某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符某青係初犯、如實供述、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15萬元。

  構成敲詐勒索罪

  判處十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新聞記者以揭露他人隱私的方式敲詐勒索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被告人符某青的辯護人提出敲詐勒索成都先導藥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害人李某係未遂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符某青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人民幣35.2萬元,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故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符某青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對凍結的平安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餘額及暫存於本院賬戶的贓款人民幣28500元分別退賠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各人民幣33.5萬元,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後退賠四被害人。

  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台、U盤1個、平安銀行卡1張、中國銀行卡1張依法予以沒收並銷毀;扣押在案的其他銀行卡3張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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