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近日網絡流傳一段疑似河南未成年女孩嫁給中年男子的視頻,視頻中一個女孩和一位中年男子佩戴喜花,女孩哭鬧不停。3
月 1 日,駐馬店市網信辦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駐馬店市委宣傳部、公安局、殘聯、民政局、婦聯五部門已介入此事。
駐馬店市泌陽縣高店派出所一值班人員表示,派出所已了解到女孩於 2001 年 2 月出生,目前年滿 20 周歲。”
我們和她父親已聯係過了,她父親說她們家裏都同意這個(婚事)。聽說嫁了一個五十多歲的男子。”

↑視頻截圖
新郎稱知道女孩智力不好 兩人還未領證
3 月 1 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到了女孩丈夫張先生,他表示自己 55 歲,女孩是莊裏親戚給介紹過來的。
他表示,自己知道女孩的身體和智力不是特別好。”
她不能自理,得抱著解手(上廁所)、喂飯,在我家住了三四天了。這兩天照顧她辛苦是辛苦,成個家吧。”
張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之前沒有結婚是因為家裏窮,結不上,他一直在種地,沒有出去打過工,這麽多年也沒有說上媒。”
當時我想父母年紀大了,八十多了,我等不起了,還是希望有個孩子。” 他表示不知道女孩智力有問題可能會遺傳,也沒有谘詢過。
” 結婚後我不欺負她,對她好。她離不開人,我不能工作了,在家伺候她。家裏的經濟來源就靠種二畝地。” 張先生稱。
張先生認為網絡上說女子未成年是別人胡亂發的,婚禮已經辦了,2 月 27
日在自己家裏辦的,一共請了三桌人來。視頻在網絡上引起爭議之後,女孩的父母沒有來找過他。二人還沒有領結婚證,張先生準備明天(3 月 2
日)和女孩去領證。

↑視頻截圖
對於視頻中提到的彩禮,張先生表示自己沒有給女方彩禮。” 人家說對她好就算了。”
而網傳視頻中二人結婚時,女孩在哭,張先生表示那是因為女孩認生,辦酒那天女孩才第一次看到他。
新郎對細節數次改口:稱不知新娘哪年出生
不過,在張先生與記者的對話中存在多處前後不一的情況。
對於新娘的年齡,一開始張先生表示 ” 她知道我比她大三十歲,就說對她好就好了 “。但當紅星新聞記者問張先生新娘子是哪一年出生的,他表示
” 這我不知道,沒問她。她什麽都不知道。她不會說話,新娘子什麽都不會說。”
張先生也沒有就年齡問過女孩的父母。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詢問,張先生表示新娘不會說話。
同時,張先生一開始稱兩個人家在一個鎮。兩個人經人介紹也沒幾天,是過年前認識的。他當時和媒人去了女孩家,第一印象是女孩願意,他也願意,她父母也覺得可以,然而此前張先生表示辦酒那天女孩才第一次看到他。
隨後張先生又對此前自己說的話改口,表示自己沒有去過女孩家,是媒人領著她父母過來見的麵,五六天前他們才過來見的自己。
對於兩個人家庭所在的位置,張先生又改口稱,女孩的父母離得遠,大概二十多裏地,不在一個鎮子上。”
我也聯係不上(女方父母),他們也沒有電話。” 當記者問及如果女孩父母想女孩了怎麽溝通,他表示沒有溝通過。
律師:若女孩無民事行為能力 婚姻可撤銷
如果一方智力存在問題,這樣的婚姻是否有效?父母是否有權決定智障問題子女的婚姻?紅星新聞記者采訪四位律師,對此事進行解讀。
問題一:智力障礙者的婚姻是否有效?
《民法典》中婚姻無效的情況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三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認為,結婚是民事行為,前提是在符合《民法典》規定下,結婚的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需要滿足結婚的年齡條件,另外需要討論結婚雙方是否屬於限製民事行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
”
目前需要對女孩的精神狀況和身體狀況進行鑒定測評,需要看這個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後者,意味著她的認知能力存在問題,那麽這個婚姻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問題是,如果想要撤銷,需要她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來提起撤銷。”
許浩表示,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宣告。
許浩表示,此前可以由民政部門進行調查然後撤銷婚姻。2003
年的《婚姻登記條例》中第九條說明,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2021
年《民法典》施行後,《婚姻法》廢止,《婚姻登記條例》也同時廢止。目前隻能由其本人或親屬來提起撤銷婚姻。”
同時許浩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民法典》中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也就是說,女孩的近親和以上所述組織都可以提起對女孩精神狀況和身體狀況進行鑒定測評。
問題二:此事是否涉及刑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在這個事件中,要從女孩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慮女孩是否適合結婚。”
首先要做個醫學鑒定女孩智力障礙的程度,看女孩是否適合結婚。”
” 如果女孩自己不願意結婚,那是不可以的。”
阮齊林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幹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
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智障人士的情況嚴重到無法表示是否同意結婚,比如無法言語,無法正常傳達自己的觀點,那麽這個智障人士不適合結婚。如果智障人士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她如果表示自己不願意,那麽就可能違反法律了。”
阮齊林認為,在這個事件中,需要綜合考慮醫學上的鑒定,女孩自身的態度,監護人是否為了她的利益,女孩所嫁的男人經濟條件、心智條件是否能照顧好這個女孩。
同時阮齊林表示,如果最後經醫學鑒定發現女孩因為智力障礙不能結婚,那麽按照法律,二人也不能進行同居生活,否則男方可能會涉嫌強奸罪。
問題三:智力障礙者怎樣才可以結婚?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指出,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如果該女孩的父母在違背女孩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結婚,或者存在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情況,其父母的行為屬於幹涉婚姻自由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即使該女孩經醫學鑒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做出是否自願結婚的決定,此女孩的父母代替其做出願意結婚的決定,仍然屬於我國法律命令禁止的包辦婚姻,也是違法行為。
智力殘疾人士自願結婚,需要經過醫學鑒定屬於能做出符合自己行為能力決定期間,並且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的情況,是可以根據婚姻自由原則選擇結婚的。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也指出,精神性的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女子情況目前初步說是智障人士,需要對其所患疾病進行鑒定,看是否屬於禁止結婚的重型精神疾病。”
女子患的若不是不可結婚的病症,還是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作為限製行為能力人的公民,也應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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