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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命案 高達2700萬美金的和解是怎麽回事?

記者:首先想請您介紹一下這個案子的民事和解是怎樣的機製。

張軍:民事和解當然跟刑事是兩套完全不同的係統。我覺得,這件案子的民事和解這麽快、這麽早就達成,跟很多其他的案子確實不太一樣。其實,很多案子是先進行刑事的部分,然後才有民事的和解。

我覺得(這個案子)受到了去年夏天“黑命貴”運動的影響。總之,現在美國的整個國家的大環境是比較有利於達成這樣的一個和解的,所以和解並不令人感到特別奇怪。雖然金錢不能換回任何人的生命,畢竟人命寶貴,但是我覺得這次和解的金額應該是不菲的。

記者:就是說,這個案子那麽快和解其實是一個比較反常的現象。但是在美國現在這樣的環境下,反而顯得不那麽令人意外。能夠這樣說嗎?

張軍:我可能不會選擇用“反常”這個詞。曆史上當然也有先進行民事和解再走刑事(審判流程)的案子,隻是很多時候是要案件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才能談民事的部分。這個案子雖然是去年發生的,但是民事賠償的達成給人的感覺確實比較快,而且賠償的數字也不算小。

可我不覺得這樣的情況不會出現,警察的粗暴執法導致人失去生命的這個事實是非常明確的,所以我覺得先達成民事和解不能算是一件特別奇怪的事。

記者:從經驗判斷,民事和解是不是有可能會影響刑事審判的結果?

張軍:我剛才提到,刑事和民事在美國司法中分屬兩套不同的體係,各自需要的舉證的門檻是不一樣的。刑事審判部分,12名陪審團員必須每個人都說警察(指德裏克·肖萬)是犯法的,那麽他才是有罪的。民事的部分隻要大多數的陪審團成員認定(違法)。當然,和解就不需要(舉證)了。

在刑案審理中,要讓一個人定罪,失去人身自由的話,要求檢察官提出證據的門檻是非常高的,這跟隻涉及金錢的民事案件不能相提並論。所以理論上說,這兩個體係應該是互不影響。

但是因為弗洛伊德的案子在美國家喻戶曉,所以當組成刑事案件的陪審團的時候,法官對陪審團員有很多指令,比如不能受之前任何媒體報道的影響,也不能受民事和解的影響。

雖然每位陪審員都要宣誓說不會(受到影響),但問題是,我覺得確實沒辦法找到一個完全不受外界影響、沒有先入之見的陪審團。陪審員不是生活在真空裏。每個人,年紀輕的、年紀大的、白人、黑人……都會有不同的生活經曆。盡管他們被要求隻看在庭上呈現出來的事實,但是因為他們的人生經曆、受教育等各方麵的情況不同,他們的判斷是可能被影響到的。

記者:目前涉事的警察主犯肖萬麵臨二級謀殺罪、三級謀殺罪和過失殺人罪的指控。您能否從專業的角度介紹一下案情的進展,預測一下可能的判決結果?

張軍:從檢察官開始準備立案到現在,目前我看到的報道基本上都說現在還是在遴選陪審員的過程中。所以我相信這個案子可能還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才能處理好。目前預測能在今年年底前結束;但如果其中出現變數,也可能時間拖得更長。

原因是,如果我是肖萬的辯護律師,我會不斷強調,現在離弗洛伊德事件發生時間比較近,所以外界對陪審團的潛在影響就會非常大。在這個過程中,法官當然也要努力地讓陪審團避免受到外界的影響,盡管我們都知道這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由於媒體對這個事件的高度關注,大家都知道警察的粗暴執法是違法的。現在整個的政治環境、媒體等各方麵肯定是對肖萬不利的。但是美國的法院在一個人被指控犯罪,且目前看起來犯罪事實也非常清楚的情況下,還是努力地希望創造一個對他為自己辯護相對比較公平的程序。

弗洛伊德案四名被起訴警察

記者:會不會出現這樣一種結果:輿論環境對肖萬很不利,大家也都認為這個環境對他很不利。這種情況反而“幫”他得到了一個對他相對有利的判決?美國的法律體係是要盡量給法律的適用創造一個真空的環境。這樣的話會不會對肖萬律師的策略是產生一些影響,然後為他爭取一個比較有利的局麵?

張軍:美國的法律要求在尊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當事人的辯護律師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自己的最高利益。所以我覺得未來肖萬律師的一個辯護策略就是希望盡可能減少外界對這個案件的陪審團的影響,同時也可以“利用”媒體與輿論環境對他的當事人不利這一情況,不斷地提醒法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要注意到這一點。

我認為,法官對此也會高度留意。如果法官這次在程序上、使用證據法上出現一些問題,當然就為以後提出上訴給出理由和依據。因此,法官必須依法辦理。

記者:法官有點像是為了避嫌而這樣做。

張軍:在我看來,美國的法官就跟籃球場上的裁判是一樣的。他不能有感情,不能喜歡主隊或者是客隊,隻需要嚴格地執行規則。不論是對主隊還是客隊,都應該努力做到判斷標準一致。什麽樣的事實陪審團可以聽,什麽樣的事實陪審團不應該聽,這都是由法官來決定。

記者:肖萬之前的職業生涯當中有18份被投訴的記錄,其中不少就是過度使用暴力。這次同案的警察杜濤(Tou
Thao音譯),他在2017年也被指控過度使用暴力,後來是用25000美元以庭外和解結案。美國的警察使用暴力的這樣一種現象現在是比較普遍的。您認為是什麽原因造成的呢?

張軍:美國的警察的執法環境跟其他國家警察的執法環境是不完全一樣的。美國這個社會有3億人口,有可能有3億多支槍。所以警察去一個地方執法,他必須要假設那裏的人是有武裝的。

也就是說,警察的工作跟餐廳服務員的工作是不一樣的。餐廳服務員必須笑臉相迎,要以最熱忱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客戶。但非常遺憾的是,警察出去執勤,第一,通常肯定是高度危險的;第二,必須要假設對方是有武器的。

當被執法的對象可能很危險或者是有槍,很多時候警察的執法確實是要表現出某種暴力。所以並不是說警察使用暴力就不行,隻不過不能過度地使用暴力。比如說,對方拿了一團棉花扔到你身上,你覺得棉花可能把你砸死,所以要用機槍把被執法人給幹掉,這是過當執法。但是如果對方拿了一把菜刀朝你衝過來,你如果用槍打他,這就變成正當防衛了,可還是表現出來了暴力。

所以警察執法肯定很多時候確實是與暴力相伴,隻不過肖萬他們這一次的執法顯然是嚴重超出了正當防衛。因為這個人已經被製服,完全沒有還手的能力,而且已經窒息了那麽長時間,最終他不幸死亡。這顯然是嚴重的暴力和過當的執法。

記者:我們看到有些媒體評論說,按照美國的慣例,在2700萬的和解費當中,律師團隊大概會分掉總額的50%-60%,剩下的會給弗洛伊德的家人。他們大概會拿出10%左右回饋社區或者城市公共部門,比如50萬用於社區建設,包括臨時的紀念所之類的。同時我之前也問過別的律師,告訴我可能是30%左右。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能屬實?律師是不是會分那麽多?您能不能介紹一下情況,然後評論一下?

張軍:坦率說,我覺得我對這件事情一點發言權都沒有,因為律師跟自己當事人——弗洛伊德的這些親屬達成的律師代理協議我們是永遠看不到的。所以你剛才提到的媒體報道可能是做出的一個猜測。

記者:它是說“按照慣例”如何。

張軍:提到“慣例”,未必對於本案有參考價值,畢竟弗洛伊德案也不是天天都發生。即便發生了類似的案件,可能也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沒有引發像“黑命貴”這樣大規模抗議示威,所以沒有所謂“慣例”。

另外,美國是個自由市場競爭的國家,從這個角度看(和解費的分配),也確實沒有慣例。在很多民事案件當中,比如說你發生車禍了,律師代理你的案子不能不賺錢。律師賣的產品不是牙膏和糖果,而是自己的時間和專業的知識。所以他開始可以不收錢,但是如果有賠償的話,他是要跟當事人達成協議的,這個協議完全是一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自由協議。所以,究竟代理律師跟弗洛伊德的家屬有什麽樣的協議?我覺得,從不要錢到分很多錢,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我覺得沒辦法猜,而且我也不覺得30%這種一般用於車禍或者是重大的保險人身傷害案件的收費情況,就一定適用於本案。雖然很多時候在車禍案件或者其它一些保險索賠的案件裏麵是這樣。我覺得除非評論者掌握了一些事實,否則律師究竟要拿多少無法猜測,我目前沒有看到這方麵的報告,無法判斷。

總的來說,用“慣例”來判斷這次案件律師費的分配,未必是適當的方法。

記者:有報道說,這個案件目前是在挑選陪審員的階段,挑選的過程是比較艱難的。法院外麵也已經拉起了鐵絲網,還布置了國民警衛隊。如果涉事警察不能得到嚴肅處理的話,可能會引發進一步的騷亂。這是美國媒體對這個案件現狀的描述和一些評論。

我們剛才也談到了,從理想狀態來說,法院的設計就是要讓法律在真空中運行。但實際上,所有的法官、陪審員都生活在社會中,警察的執法也是如此。美國的整個社會環境這些年來已經發生一些變化,有沒有因為這種變化而造成司法過程發生變化的情況?

張軍:我覺得每個國家的法律演變當然跟社會的演變有很多的關聯性。比如說當年的羅德尼·金案引發了洛杉磯的騷亂,當時和今天的情況當然不一樣。

但是就像你剛才說的,法院,無論是明尼蘇達的法院或者是別的法院,還是要盡最大的努力讓庭審本身不受到外界很多事件的影響,比如媒體的報道、外界的抗議等。法官也會不斷地提醒陪審團員,這些事情不應該影響你們的判斷。唯一能夠影響你們判斷的就是在庭上檢辯雙方提供的證詞、證人和證據。你們根據這些來作出判斷。

當年在州法院,由於羅德尼·金案中陪審團最後作出的判斷是警察沒有過當執法,而是適當執法,洛杉磯就出現了非常大的一次騷亂。但是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肯定不能說,因為我們這個案件必須要達成一個什麽結果才能導致社會的穩定,或者達不成什麽結果,我們擔心社會會不穩定。這肯定不是庭審當中所要管的事。

現在看起來,肖萬的犯罪事實還是比較清楚的,但是退一萬步講,如果最終像當年的辛普森案一樣,12個陪審團員都沒有被說服,那麽無論會發生多大的騷亂,他也要被釋放。如果有一個陪審團員沒有被說服,就會出現“流審”,檢察官要決定是要再審還是不審。

所以,檢察官們在提出控罪的時候,一方麵是要考慮到社會的反響,但同時也要考慮到掌握的證據、證詞和證人多大程度上能夠定罪。提出“他殺”是容易的,但萬一最後提出的證據沒有說服陪審團,就可能會帶來非常負麵的社會效果。

庭審的組成人員: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他們要考慮的是本案以及跟本案相關的法律事項。依照法律,法庭以外的事是不需要他們考慮的。他們必須根據他們掌握的事實、證據和證人來公平地、透明地完成這次庭審。

記者:我看到今天(3月19日)的新聞說被告肖萬的律師提出動議,要推遲案件審理,並放到其他的城市去審。這是不是被告律師的一個策略?這種推遲更可能會對原告的這一方更加有利?

張軍:對。被告律師如果能夠把這個案子盡可能地往後拖一拖,如果能夠離這個事件遠一些,我覺得對他的辯護肯定是沒有壞處的。當然,最終都是要靠事實說話,隻是這樣一來,輿論等各方麵的壓力就會小一些。我覺得這是他們目前考慮的一個策略。

另外一個策略,就是換一個城市去審判,這也是經常使用的。因為這個城市對這起事件的報道頻率、陪審團(從城市裏麵隨機抽出來的這些大叔、大伯、哥哥、姐姐們)對案件和當事人的熟悉程度、先入之見的程度可能就會比別的城市要高得多。

不過,因為這個案件就像當年的辛普森案一樣,它不是從本地搬到另外一個地方就能解決的問題,全世界現在了解這個事情的人很多,所以搬到哪裏去從根本上來說也不一定就能提供公平的環境。從我得到的最新消息(3月20日補充溝通,編者注)來看,本案法官已經拒絕被告律師提出更換地方法院審理的動議。但是辯護律師在處理這種大案的時候,確實經常使用這兩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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