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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臥底"盜墓團夥 未能阻止爆破古墓被捕

河南永城芒碭山,有大小山丘20餘座。西漢梁王墓葬群隱於山間,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年前,這裏曾發生一起盜墓案。

判決書顯示,盜墓團夥當時共去了三次現場。第一晚,他們在山頂上用探針工具挖了數米深的洞;第二晚,他們在洞中埋上炸藥,並進行了引爆;第三晚,他們再次使用炸藥引爆,繼續挖掘。

這其中有一名“臥底”偵查的民警。盜墓團夥引爆炸藥時,他在半山腰的位置上負責望風。

永城市公安局的匯報材料中提到,時任芒山派出所所長李永光得到特情消息後,安排民警任傑對該夥嫌疑人貼近偵查,在適當時機進行抓捕。案發當日,另一戰區民警接到線索後,提前實施了抓捕。

抓捕以失敗告終。判決書中提到,團夥成員看見山坡下有燈光,大喊道“來人了”,隨後他們便各自逃跑了。最終這裏形成的盜洞直徑為1米左右,深5米,由於未觸及到墓葬群,現場無文物被盜。

2018年,涉案8名盜墓人員被抓,其中主犯及從犯均因盜掘古墓葬罪獲刑。直至2020年10月27日,任傑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準逮捕。

李永光於去年10月27日被執行監視居住,此後沒有被采取其他強製措施。

3月26日,商丘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王懷東告訴新京報記者,任傑在臥底期間目睹犯罪分子用炸藥爆破古墓卻未製止,使得古墓暴露位置,給下一步保護古墓葬增加難度。任傑即將麵臨起訴,而李永光則有與犯罪分子勾結的可能,目前紀檢部門正在調查當中。

警察"臥底"盜墓團夥 未能阻止爆破古墓被捕

小南山北側,一處石碑標示出此地古墓的位置。新京報記者 海陽攝

接特情消息民警“臥底”盜墓團夥

河南永城芒山鎮小南山,是一座海拔70餘米的小山丘,頂部布滿荊棘和灌木。距離山頂步行100多米的北側山腰處,有一座石碑,上麵標注著“漢梁王墓群(小南山一、二號漢墓)”。

2015年10月,這裏發生了一起盜墓案。

曆史上,芒碭山上的漢梁王墓也曾多次被盜墓賊光顧。1996年,漢梁王墓群經國務院批準成為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據芒碭山旅遊區官方網站介紹,目前芒碭山已發現至少22座陵墓。

李永光在2007年至2017年的10年時間裏,擔任芒山派出所所長。他回憶稱,在其擔任所長期間,平均每年能收到三至五起盜墓線索,“都是已經盜完的,破案成功率基本為零。”

由於追查流失文物的難度過高,辦案民警更傾向於在盜墓現場實施抓捕。李永光提到,盜墓者反偵查意識強,往往摸黑作案,安排專人放哨,一有風吹草動便迅速逃匿。

李永光稱,此次他們提前接到了“特情”謝海峰的消息,對方主動報告,有一夥盜墓者即將動手,而他可以打入團夥中。(特情是公安機關“對執行特殊任務的秘密情報人員”的通稱。)

案卷材料顯示,謝海峰也曾陳述道:2015年10月,有人給我打電話提議去芒山盜墓,我沒有直接回複,而是選擇給李永光打電話,李永光讓我先穩住他們,如果他們來了再實施抓捕。

據李永光介紹,他和謝海峰是在幾年前偶然認識的,當時對方向他谘詢一個法律問題,兩人此後來往不多。謝海峰的朋友表示,謝海峰此前在商丘某管理局上班,今年四十多歲,平時愛好古玩。閑聊時,他曾聽謝海峰說過自己認識一個永城的派出所長。

李永光當時安排了芒山派出所幹警任傑,跟著謝海峰臥底偵查。

永城市公安局於2020年10月撰寫的匯報材料也提到,謝海峰在盜墓前曾給李永光打電話進行舉報,李永光在向當時分管其戰區的兩位局領導匯報後,領導同意了李永光安排一名民警化裝對該夥人進行貼近偵查的方案,以便及時掌握該夥人動向,伺機及時抓捕。

彼時,河南省公安廳正在開展以“大收戒”為主題的專項行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永城市公安係統將全市公安劃分為五個戰區,永城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懷忠與另一名副局長擔任指揮長。

上述通報中注明,由於各戰區均進行競賽考核,該線索沒有互相通報。

警察"臥底"盜墓團夥 未能阻止爆破古墓被捕

2015年10月,盜墓團夥在小南山挖掘的盜洞,深5米。受訪對象供圖

盜墓團夥潛逃3年後被抓獲刑

2015年10月20日,任傑與盜墓團夥一同前往芒碭山。

今年3月,李永光告訴新京報記者,任傑“臥底”的身份是謝海峰的跟班,他囑托任傑不要向謝海峰透露自己的警察身份,而是“注意觀察,及時匯報”。

李永光回憶,任傑事後曾匯報稱,該盜墓團夥人數大約七八人,選定的盜墓地點位於芒碭山中的小南山,預計最近幾日就會動手。李永光說,他當時囑托任傑繼續偵查,隨時報告情況。

同年10月21日晚間,任傑、謝海峰再次跟隨盜墓團夥前去現場。

任傑回到派出所後,向李永光匯報了見聞。據李永光描述,當時其他盜墓分子在山頭,他們二人在半山腰上,看到其他人從山頭快步走下來,片刻之後感覺腳下的山體傳來輕微的震動。隨後,眾人一同離開了現場。

李永光推測,盜墓團夥可能使用了炸藥,說明已經開始動手了,“既然破土了肯定要一氣嗬成,第二天肯定還要做。”同年10月22日,他向領導請示進行抓捕,而抓捕的時間定在了次日淩晨1時左右。

新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任傑向李永光兩次匯報“臥底”情況時,有一次芒山派出所的指導員吳威也在場目睹。而在22日這天,永城治安巡防大隊曾接到通知,要求警力備勤,晚上有“大行動”。

李永光沒想到的是,處於競爭關係的文化路戰區也接到了這起盜墓線索,並先於他們實施了抓捕。

永城市公安局的匯報材料記錄——“2015年10月22日,文化路戰區通過特情得到線索,小南山上有人盜掘古墓,民警到達現場前,嫌疑人有所察覺,導致抓捕未果。民警在案發現場附近發現一名可疑男子,遂將該名男子控製,後經審查,此人為芒山派出所工作人員任傑”。

新京報記者從權威渠道了解到,文化路戰區的抓捕時間為當天22時左右。當時,由東側山坡上山的警員在半山腰上遇到了任傑。

李永光稱,當時盜墓團夥正在挖掘,讓任傑為其望風。

此外,李永光提到,他和劉懷忠先後接到文化路戰區電話,核實任傑身份。隨後,正在等待實施抓捕的本區警察被告知行動取消。李永光、任傑來到永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進行匯報。李永光說,自己寫了一份情況說明,詳細講明了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匯報完畢,確認任傑身份後,幾人便離開了刑偵大隊

該起盜墓案件隨後轉交由刑警隊進行辦理。根據永城市公安局的情況說明,2018年11月28日,刑警大隊將謝海峰、石大朋抓獲歸案,隨後陸續將八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歸案。

2020年,盜墓犯石大朋、李真玉因犯盜掘古墓葬罪,一審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與六年。

警察"臥底"盜墓團夥 未能阻止爆破古墓被捕

盜墓案被告人石大朋、李真玉的判決書。受訪對象供圖

“臥底”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拘

2020年10月26日,李永光和任傑被檢察機關帶走。此時,李永光已從芒山派出所調至中山派出所擔任所長,任傑則依舊在芒山派出所擔任民警。

商丘市公安局開出的拘留通知書顯示,2020年10月27日晚,任傑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刑事拘留,在民權縣看守所羈押。同年11月11日,任傑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商丘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商丘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主任王懷東告訴新京報記者,永城檢察院公訴科在辦理該起盜墓案時發現,盜墓發生時,有公安人員在場,但是一直都沒製止挖掘、爆破,認為其有職務犯罪嫌疑,於是將這個線索匯報到商丘市檢察院。商丘市檢察院指派民權縣檢察院辦理此案,也向河南省檢察院作了匯報。

李永光也提到,去年八九月開始,當地檢察院找到他,多次詢問那起盜墓案的情況。在交談中,工作人員告訴他,永城市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在提審該案盜墓犯的過程中發現疑點,因此對他們展開了調查。

2020年10月27日,商丘市檢察院開始對李永光執行監視居住,原因為“涉嫌永城市芒山鎮夏莊村盜掘古墓案造成古墓葬被破壞中涉及的瀆職問題”。李永光表示,此後他沒有被采取其他強製措施,但當地紀委已經對其展開調查。

李永光回憶,監視居住的前一天,商丘市檢察院將他帶走的路上。他在後座摸到了一把刀片,隨後進行割腕。隨後被送到商丘第一人民醫院救治。“我當時很氣憤,今年2月提出了辭職。”

據李永光稱,他和任傑當時都被多次詢問到一個問題:“2015年10月21日,任傑在山腰上感到山體一震,說明盜墓行為可能已經發生,為什麽沒有對盜墓分子現場進行抓捕,製止進一步的損害行為?”

永城市公安局在匯報材料中提到,在這起盜墓案中,嫌疑人已實施了盜掘行為,但實施的時問較短,且事發突然,結合此類案件的犯罪特點和規律,考慮到古墓地形和結構等特點,此類犯罪短時間內不可能一蹴而就,嫌疑人勢必會為盜取文物持續作案。綜合以上因素,專案民警認為待時機更為成熟,才能做到精準抓捕,更有利於案件成功偵破,故不存在引誘和放縱犯罪。

警察"臥底"盜墓團夥 未能阻止爆破古墓被捕

任傑的逮捕通知書。受訪者供圖

檢察官:“臥底”民警致使古墓遭受重大損失

目前,任傑即將麵臨起訴。新京報記者從多個信源處核實,檢察機關擬定的任傑的起訴罪名也是玩忽職守罪,事由為臥底盜墓團夥期間沒有及時抓捕,造成古墓有重大損失。

王懷東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主觀角度,任傑作為警察去臥底盜墓團夥,本身就是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及公民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但是一直等到爆破了以後都沒抓”,因此他有玩忽職守罪嫌疑。

“當時現場有8個盜墓犯,隻有他一個警察。他進行抓捕會給自己帶來生命危險。”今年3月,李永光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如此為下屬解釋道。

李永光提到,當時為了安全起見,任傑沒有在盜墓分子在場時和他打過電話,往往是下山以後再用手機聯絡,或是回到派出所後當麵匯報。2015年10月21日晚,犯罪分子使用炸藥爆破一事,任傑是回到派出所後當麵向其匯報的。

王懷東告訴新京報記者,任傑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古墓遭受重大損失,主要基於兩項依據:第一,爆破使得古墓暴露位置,給下一步保護古墓葬增加難度,增加投入。第二,有盜墓案犯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證明此案“刑法評價應該是個十分嚴重的行為”。

最高法、最高檢於2012年對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作出規定。其中提到,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應當被認定為“重大損失”。

新京報梳理此案盜墓犯的判決書發現,三天的挖掘、爆破工作,給小南山頂造成一個深5米的盜洞。盜洞沒有觸及到墓葬群,現場沒有文物被盜。當地旅遊局工作人員用黃土將盜洞填滿,恢複原狀。

此外,檢察機關介入此案後,永城市文物局曾開具一份衡量墓穴損失的證明文書。

文書中提到,盜墓爆破行為造成古墓位置暴露,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不便,增加了永城市文物保護工作的難度,“為進一步加強漢梁王墓群安全保衛工作,我局申請專項資金1500萬元,現已到位1000萬元。”

王懷東證實了這份文件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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