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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7月10日晚上,廖某某載著陸誌武駕駛一輛麵包車行駛至英橋鎮一個交警設卡點,其強行衝卡後,遭警方追緝。一名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開槍射擊,其中一槍打中坐在副駕駛的陸誌武的心髒,後陸誌武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陸誌武死在歸途中的幾聲槍響之後。

廣西玉林市博白縣英橋鎮,距離滴滴司機陸誌武在欽州市的家距離200多公裏。2018年7月10日晚上11點左右,陸誌武在微信上給妻子張珍波發微信,稱已經到了博白縣,還有兩個小時就可以到家。一天前,他受老鄉之托,前往廣東跑一趟,他和老鄉輪換開車,跑一趟600元。

然而,張珍波等來的卻是他的死訊。當地警方告知張珍波等家屬,在7月11日淩晨,和陸誌武同行的司機廖某某駕駛一輛無牌麵包車前行衝卡,在警方檢查過程抗法,一民警在執法過程連開數槍,其中一槍了打中了坐在副駕駛的陸誌武,其中彈身亡。

張珍波家屬向交警索賠無果,後向當地法院起訴博白縣公安局使用槍支違法,要求公安局“賠償”200多萬元。

官司至今持續3年。一審和二審均駁回張珍波等人的起訴,認定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受法律保護,案件不符合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條件。

然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對博白縣公安局是否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該院“不作評判”。陸誌武家屬提出上訴至廣西高院。

4月14日,張珍波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她近日收到了廣西高院的裁定,裁定稱原審法院未對公安局是否應該給予“補償”作出審判,嚴重程序違法,將案件發回博白縣人民法院重審。

法學專家表示,此案中一二審均確認法院開槍合法,但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原告未提出國家“補償”,二審法院主動提出又未進行審判,程序違法,廣西高院發回重審是合理的。

【1】主駕遇交警查車逃跑時警察開槍,坐在副駕的他中槍身亡

陸誌武出生於1991年,廣西欽州市人,生前是一名滴滴司機。

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廖誌武生前與妻子的照片。受訪者供圖

在做滴滴司機之前,他是一名水電工,但後來因為工錢經常結算不及時,2017年他和妻子張珍波提出要換一個行當。花了10多萬買了一台豐田小車,專職做滴滴司機,每天早出晚歸。張珍波在家專職帶孩子,當時其兒子已經5歲。

因為擔心開車打電話不安全,她很少主動給陸誌武打電話。2018年7月9日晚上7點多,她接到陸誌武電話中,老鄉廖某某要去廣東跑一趟,因為廖某某喝了酒,所以請陸誌武一起輪流開車,晚上不回來了,要出去一兩天,跑這一趟工錢是600元。

張珍波說,丈夫從未接過這樣的單,“因為是朋友開口的,不好推脫”,就答應下來。張珍波叮囑他注意安全。

2018年7月10日晚上11點多,陸誌武在打來微信視頻電話,5歲的兒子接了電話。陸誌武告訴兒子:“還有兩個小時爸爸就可以回到家了,你先睡覺。”

但這一晚,陸誌武並沒有回來。直到第二天上午,陸誌武的父親接到了博白縣公安局英橋鎮派出所的電話,稱陸誌武受傷了,要他們趕到派出所。當天下午,張珍波和家人抵達英橋鎮派出所,才從警方口中得知,陸誌武已經去世。

張珍波說,當時警方介紹了事件的大致經過為,7月10日晚上,廖某某載著陸誌武駕駛一輛麵包車行駛至英橋鎮一個交警設卡點,其強行衝卡後,遭警方追緝。一名交警在執法過程中開槍射擊,其中一槍打中坐在副駕駛的陸誌武的心髒,後陸誌武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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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誌武的屍檢報告。受訪者供圖

【2】申請國家賠償未果,家屬狀告警察開槍行為違法

2018年7月17日,博白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通報稱,“車上人員涉嫌走私犯罪,為逃避打擊,衝卡企圖逃跑。”“目前,該麵包車上涉嫌妨礙公務和走私犯罪的廖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博白縣公安局發布的警情通報。

“他和廖某某之前不認識,這是第一次出行。”家屬認為陸誌武是無辜的,要求博白縣公安局進行賠償160萬,但雙方屢次溝通最終無果。張珍波說,後家屬申請國家賠償,也沒有得到回應。

2018年11月1日,張珍波等家屬向博白縣人民法院起訴博白縣公安局,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交警開槍致死陸誌武的行為違法,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8萬元等。

【3】兩級法院認定開槍合法,二審法院稱“是否給予補償不作評判”

此案在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張珍波說,在案發後很長時間,他們和博白縣公安局一直有接觸,但對方稱要等廖某某案件的事情解決了再說。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梳理了此案的一審判決書。法院審理認定事件經過為:2018年7月11日淩晨1時許,廖某某駕駛桂K套牌五菱榮光麵包車搭乘陸誌武途徑博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英橋中隊門前路段檢查點時,執勤的交通警察示意廖某某靠邊停車接受檢查,廖某某拒不配合,駕駛車輛衝過設卡點繼續行駛逃避檢查,正在執勤的交通警察傅某某駕駛執勤車輛搭乘輔警曾某、馮某某追緝……

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一審判決書中對事發經過的描述。受訪者供圖

關於交警開槍的細節,判決書如是表述:“這時麵包車又朝傅某某迎麵而來,傅某某趕忙閃到一邊,立即拔出槍支連鳴二槍示警,示意停車檢查,麵包車不但不停反而快速向攪拌站門口開去,傅某某又對著車輪射擊,連開三槍,而麵包車繼續加速衝出攪拌站朝博白方向開去。”

當廖某某的車被成功攔截後,民警發現陸誌武已受傷,民警開該麵包車送受傷的陸誌武去英橋醫院治療,當晚陸誌武因搶救無效死亡。

博白縣人民法院認為此案的焦點之一是被告的民警使用槍支是否合理與正當。

該院認為傅某某在出警過程中經開槍警告無效的情形下使用槍支的行為符合規定,開槍行為合法正當,該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條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陸誌武家屬後上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亦認為民警開槍行為具備合法性,對陸誌武家屬的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玉林市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中稱,公安局是否給予補償,“不作評判”。受訪者供圖

而這二審判決書中,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一句話:根據相關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公安機關給予補償,至於博白縣公安局是否應給予補償,本院在此“不作評判”。

這句話讓本案出現新的走向。

【4】廣西高院:對於補償“不作評判”屬嚴重違反程序,發回重審

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梳理一二審判決書法院,一二審法院認定交警開槍合法的依據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等條例及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製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第九條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判明,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使用槍支規範》第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在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陸誌武家屬繼續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4月14日,張玉珍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近日其收到了廣西高院於3月20日作出的裁定書。記者在裁定書中看到,廣西高院再審認為未對被申請人博白縣公安局應否給予再審申請人補償問題進行審批,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博白縣人民法院重審。

【5】法學專家:即使開槍合法,也應視現實情況給予補償

針對此案,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認為,根據槍支管理的相關規定,一二審法院均認定,交警開槍具有合法性。

交警開槍致逃檢車副駕死亡 二審法院怎麽判?
廣西高院的裁定。受訪者供圖

但其中也要注意到另外一個問題,當時交警也要考慮到,開槍是否有必要性。“當時車內是否有其他無辜人員,副駕駛本身具有一定過錯,但其是否是受人裹挾或者不知情?”黃捷說,交警開槍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黃捷說,根據法院判決,確認開槍合法性的前提下,不予國家賠償是有根據的。但副駕駛實際上因為警方的執法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人民法院在賠償不能支持的情況下,作出補償的措施是比較妥當的。

“法院的審判權具有終結性,判決關係到社會方方麵麵的認識和利益。”黃捷說,國家賠償是國家行政或者司法機關有錯誤的提前下,對錯誤的後果承擔責任。而補償是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社會公民和其他組織造成不合理損害,給予經濟上的撫慰。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表示,國家賠償是以責任存在為前提,責任以過錯為成立條件;補償不以責任存在為前提,沒有責任也可以人道主義,人文關懷,給予一定的金錢物質。

張永紅認為,此事件中主要在判斷開槍是否符合實體和程序上合法。一審和二審均認定開槍的合法性,但死者的死亡結果和其過錯相比,後果過於嚴重。從這個角度講,執法機關不給給予任何經濟幫助,情理上說不過去。

張永紅說,在該案中,一審法院認定了交警開槍合法性,駁回原告國家賠償請求,而二審法院在此基礎上又加上“是否給予補償,不予評價”的內容,實則有些多餘。

“原告都沒有提出國家補償的請求,按照不訴不理的原則,法院本不應該評價。法院既然已經提出,就應該就是否作出補償作出審判。”張永紅說,在此基礎上,廣西高院將此案發回重審,那重審法院就應當就此問題作出具體判決。

三年過去,案件仿佛又回到最初的起點。張珍波在事發之後一直和60多歲的公公婆婆為此事奔波,現在為了養家,她做點廢品回收的工作,公公在小區當保安,以前健談的他變得有些沉默寡言。而等待的日子一直讓他們煎熬,丈夫的遺體至今還停放在殯儀館內。按照等地的風俗,每年清明家人都不能夠去祭掃。

張珍波依舊期待案件能早日開庭審理,結束這種拉鋸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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