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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殺女婿及親家三人 被判死緩

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

我院決定對張誌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 將嚴格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公正審理。

特此通報。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 1 年 4 月 30 日

男子殺女婿及親家三人 被判死緩

此前報道

四川高院回應張誌軍故意殺人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督、回應關切

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12
日消息,最近,我院二審的張誌軍故意殺人案受到社會關注。對此,我院高度重視,正在依法認真評查本案,將切實做到嚴格司法、維護公正、接受監督、回應關切。特此通報。

男子殺女婿及親家三人 被判死緩

男子殺女婿及親家夫婦三人被判死緩,對方親屬稱將申請再審

據 4 月 10 日消息,鄒鵬(化名)和父母三人於 2019 年 1
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處住宅內被人用刀捅殺,行凶者係其嶽父張誌軍。此前,鄒鵬與妻子婚姻趨於破裂,早已分開居住。而在案發當天,因幼女的帶養問題,鄒鵬一行三人上門與嶽父母發生爭執,其間發生了命案。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 年年底審理此案,認定張誌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張誌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孩子,張誌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張誌軍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2020
年 10 月 28 日,二審法院改判張誌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此外,二審判決書顯示,四川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張誌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對此,鄒鵬的表妹 2021 年 4 月 9
日告訴澎湃新聞,對於張誌軍二審改判死緩一事,鄒家親屬不認可受害人有責任等說法,也沒有出具過諒解書。目前,鄒家親屬正準備材料申請再審。

有律師告訴澎湃新聞,在該案中,鄒鵬父母一方親屬和皺鵬妻子均可作為受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鄒鵬和妻子的感情即使已經破裂,但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關係尚在。一個案件裏如果有多個受害人,被告人未取得所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諒解效果是有限的。鄒鵬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親屬,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或申述。

澎湃新聞嚐試聯係鄒鵬妻子張鈺采訪,但截至發稿前未能與其取得聯係。

33 歲男子及父母被殺,行凶者係其嶽父

鄒鵬親屬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鄒鵬係吉林人,被害時 33
歲,在大學期間和同班同學張鈺(化名)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兩人畢業後到成都定居。

張鈺證言顯示,她和鄒鵬在 2013 年結婚,同年共同購買了彭州市某小區一處房屋。2017 年 6
月份,張鈺懷孕待產,其父張誌軍和母親姚某英來準備幫助帶小孩。鄒鵬母親也曾來過彭州家中,但在張鈺生產當天離開了。

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夫妻兩人之間出現隔閡,婚姻逐步走向破裂。張鈺稱,孩子出生 4 個月後,2017 年 10 月 22
日,其和鄒鵬因抽煙問題發生爭執,鄒鵬即離家出走,直到案發前都沒回來過。

法院查明,鄒鵬因瑣事與妻子張鈺、嶽母姚某英關係不睦後,離家在外租房居住,又於 2017 年 11 月、2018 年 12
月兩次起訴離婚,但未獲法院支持。在此期間,孩子由張鈺及其父母撫養照顧,鄒鵬未盡撫養義務。

而代理鄒鵬離婚案的律師作證稱,鄒鵬曾稱自己與張鈺的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多次產生矛盾,孩子出生後又被張鈺的父母趕出家,因此想離婚後拿著錢回老家。對此,張鈺也證實,鄒鵬與她父母關係不好,之前她父親不同意她與鄒鵬戀愛。

“鄒鵬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但張鈺否認。”鄒鵬的律師在證言中稱,張鈺之前也兩次起訴離婚,不過都以撤訴告終。

2019 年 1 月上旬,鄒鵬的母親給鄒鵬的律師打過電話,谘詢“能否去看孫子”事宜,沒過幾天,鄒鵬父母就到了成都。

一審法院認定,2019 年 1 月 10 日晨,張鈺去上班後,留下張誌軍、姚某英在家中照看孩子。當日 10
時左右,鄒鵬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來到家中,雙方因孩子的帶養問題發生爭執。鄒鵬、楊某芬上前搶奪姚某英手中抱著的嬰兒,雙方發生抓扯。張誌軍上前阻止,卻被鄒某海推開。隨後,張誌軍從家中儲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製止,但對方未理會,他即持刀分別向鄒鵬、楊某芬胸部捅刺數刀,又向鄒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

張誌軍供述稱,他握刀朝鄒鵬的胸口紮了兩刀,後者“就在沙發上不動了”。見鄒鵬母親在旁邊抱著孩子,他走上前往她胸口紮了兩刀。而後,他又向撲過來的鄒鵬父親身上紮了一刀,後者“倒在了客廳的地上,沒有動了”。

據法院查明,作案後,張誌軍曾撥打 110 投案未果,遂通知正在上班的張鈺撥打 120
急救電話,並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接報後趕到的民警擋獲。相關證據也顯示,張誌軍使用手機分別在 10 時 36 分、38 分、39 分撥打過
110,通話時間均為 0
秒。張誌軍稱,電話未接通的原因是“忙線”。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小區物業人員也證實,張誌軍在行凶現場曾表示,“是我幹的,我不會走”,並稱已報警,請求物業打
120 叫救護車。

張鈺稱,10 點 35
分許,其接到母親打來的電話,說鄒鵬他們來家裏鬧事,“要來搶孩子、房子”。她隨即給物業打電話並報警。在返家途中,張鈺又接到父親張誌軍的電話,讓她打
120
急救電話。待其到家時,警察已經封鎖了現場。醫療人員到達案發現場後,發現鄒鵬、楊某芬已當場死亡,鄒某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凶犯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成都市中院審理此案。檢方指控,張誌軍持刀捅刺三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張誌軍方則辯稱,“不是故意殺人”,案件是由家庭糾紛引起的,不是預謀的犯罪行為,具有自衛性質,且張誌軍與被害人三人關係特殊,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誌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鵬、楊某芬、鄒某海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此案因家庭糾紛引起,雙方為爭奪孩子發生爭執,被告人並未麵對我國刑法規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且其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無論是否預謀犯罪,均不影響定刑和量刑;張誌軍係自首,歸案後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成都市中院據此判決張誌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張誌軍上訴。他提出,本案係家庭婚姻糾紛引起,被害人對引發案件有嚴重過錯,且上訴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原判決隻考慮嚴重後果而不綜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經過及上訴人所麵臨的危急狀態,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其辯護人也辯稱,本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過錯;本案係家庭糾紛引發,張誌軍有自首、認罪悔罪,獲取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案不屬於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案件。

對此,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在 10 月 28 日作出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張誌軍因家庭糾紛持尖刀連續插刺他人胸部、腹部數刀,致被害人鄒鵬、楊某芬當場死亡,鄒鵬經搶救無效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張誌軍在明知他人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候,歸案後如實供述,係自首並當庭認罪,可從輕處罰。

關於張誌軍及其辯護人所提的案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張誌軍作為曾有從軍經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仍持利刃連續捅刺鄒鵬、楊某芬胸部數刀,捅刺鄒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後死亡,張誌軍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均具有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實際後果,因此“原判決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正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關於辯護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過錯”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這起造成了女婿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確因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在處理家庭糾紛及子女撫養方麵亦有不妥,但非張誌軍殺人的必然因素,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四川省高院經審查認為,張誌軍確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在張誌軍的主觀惡性方麵,法院認為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於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誌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同時,張誌軍作案後,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鄒某海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張誌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綜上,四川省院二審判決張誌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亦為終審判決。

有被害者親屬不認可死緩判決

對於上述判決,鄒鵬的表妹 4 月 9 日告訴澎湃新聞,鄒家親屬此前並不知道張誌軍被二審法院改判為死緩,直到 2021 年 2
月通過某律所公眾號一篇名為《張誌軍故意殺人案二審改判死緩 XX 律師出庭辯護》的文章才知道此事。而在 4 月 7
日,待他們趕到了四川,這才通過相關渠道拿到了二審判決書。

鄒鵬的表妹稱,對於該判決,鄒家親屬尚有諸多疑問。受害方家屬對張誌軍是否屬於防禦行為存有質疑。此外,判決書中提到的“諒解書”,鄒家親屬並不知情。

“我們沒有諒解過對方。”
鄒鵬的表妹稱,他們不能接受“搶奪孩子”及“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等說法。目前,鄒家親屬已經開始著手準備材料,將申請再審,為鄒鵬一家討回公道。

一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認為,刑事和解過程中,之所以要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因為刑法還有一個修複功能,就是為被破壞的社會關係盡快恢複和平。一個案件裏如果有多個受害人,被告未取得所有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諒解效果是有限的。鄒鵬父母的兄弟姊妹等近親屬,可以對案件提出異議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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