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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因被處罰喝農藥 交通運輸局稱執法沒違規

一筆罰款,成為壓倒許玉軍的最後一棵稻草。

5月1日傍晚,許玉軍駕駛他名下車牌為魯S37895、魯A2T51(超)的半掛貨車,行至220國道山東鄆城縣超限檢測站時,被鄆城縣交通運輸執法大隊十一中隊扣下。

5月2日,執法人員以“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為由對許玉軍處以5000元的處罰,並出具處罰決定書。

許玉軍也是同行另一台魯S36198、魯Q721P(超)貨車的車主。據了解,該車也已被扣並要求罰款。這樣一來,許玉軍總計需繳納罰款1萬元。

許玉軍對《財經》記者稱,當天有多輛大型貨車在該檢測站被處罰。

交涉無果後,認為處罰不公的許玉軍買了一瓶“敵敵畏”,與另一位被處罰的司機一起站上車頂,當眾喝下部分農藥。

此後,現場的執法人員撥打“120”將兩位司機送至當地醫院搶救。截至發稿時,當事人仍在醫院接受治療,但已無生命危險。

《財經》記者多方了解,還原了事發經過。

認為處罰不公喝下農藥

5月1日,許玉軍與司機靳順峰正駕車由武漢沿220國道前往山東省梁山縣,車上拉了20噸重的鋼卷,“(鋼卷)直徑應該不到2米,寬也就1米多。”5月2日晚間,許玉軍通過電話向《財經》記者回憶了事發經過。

當晚6時,當許玉軍駕車行至山東鄆城縣超限檢測站時,被鄆城縣交通運輸執法大隊十一中隊的執法人員攔下。

許玉軍先後向執法人員提供了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牽引車營運證、超牌臨牌,但未能根據對方要求提供貨車的道路運輸證。

據許玉軍稱, 雙方交涉時,執法人員起初以車輛無《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下稱《超限通行證》)為由,決定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交通運輸部2016年8月19日發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定義,車貨總高度從地麵算起超過4米;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以及其他不同軸數、輪胎數的車輛超過核載質量的,都稱為超限運輸車輛。也就是說,超過高4米,限長18.1米,寬2.55米的標準,即可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

許玉軍表示,自身車輛的長、高、載重均符合要求,該車運載的鋼卷屬不可拆卸物體。而唯一超額的寬度(3.2米)也有此前辦理的臨時號牌為保障,完全符合規定。
貨車司機因被處罰喝農藥 交通運輸局稱執法沒違規
許玉軍持有提供的臨時行駛號牌,右下角備注注明“全國行駛,僅可用於不可拆卸物體”,有效期為2021年5月20日。受訪者供圖。

但執法人員並不認可許玉軍的辯解。但在此後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理由改為“無道路運輸證”,而非“無《超限通行證》”。

“這個證(道路運輸證)所有特種運輸車輛都是沒有的,國家沒有頒發。而且鋼卷是屬於大件,不超噸、不超限,可以運輸。”感到委屈的許玉軍找“對方領導溝通”,但並沒有效果。

許玉軍今年33歲,係山東濟南人,家中有3個孩子,據他說,此前曾“連出了四件事,都要給人家賠錢,哪有這麽多錢再給他們罰?”自感走投無路的他跑到附近藥店買了瓶農藥,避開在場人員的攔阻爬上車頂。

許玉軍稱,當時一位“不知道是不是領導”的執法人員朝他走來。許玉軍威脅“你們再走近一步,我就喝藥了”,但對方 “仍繼續向前”。

之後許玉軍擰開藥瓶,把農藥灌進喉嚨,“很惡心,我的胃反應很強烈,當時就吐出來不少。”許玉軍說。

當時,另一位被同時罰的陳姓貨車司機爬上車頂試圖阻止許玉軍喝藥,卻將農藥誤灑入自己口中,“他咽下去後沒吐,後來隻能用水衝,實在吐不出來”。兩人在拉扯中摔到地麵,“瓶子也碎了,”許玉軍說。

官方通報稱,現初步查明,貨車司機許某某因違規接受相關處罰後,聲稱要喝農藥,並從貨車上拿出一瓶液體(經查為敵敵畏農藥)。一司機陳某某和其他在場人員及時上前製止,在勸阻過程中,有少量液體灑濺到陳某某頭麵部及口中,送至醫院後對其采取了洗胃等救治措施,現留院觀察,目前身體情況正常。聲稱欲喝藥者許某某,留院觀察無任何異常。

此後,執法人員叫來救護車,將二人送往附近醫院搶救。

“律師那邊也給我打電話說不能這麽做,走法律途徑多好。”許玉軍對《財經》記者表示:“可咱是弱勢群體,司機文化水平都不高,誰知道走法律(途徑)怎麽處理?”
貨車司機因被處罰喝農藥 交通運輸局稱執法沒違規
許玉軍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5月3日上午,有知情人士對《財經》記者表示,許玉軍通過微信稱,他在醫院的行動已經受限,“有三四個人看住病房”。
貨車司機因被處罰喝農藥 交通運輸局稱執法沒違規
許玉軍的5月3日的微信聊天記錄。受訪者供圖。

另據《財經》記者掌握的一份錄音顯示,向許玉軍出售農藥的商鋪老板“也已被控製”。

“如果不是你(指商家)出售農藥,怎麽會有這件事?”錄音涉事人轉述當時對話時稱。

《財經》記者就此事聯係鄆城縣交通運輸局,對方稱事件正在調查中,具體情況需聯係縣委宣傳部。記者通過鄆城縣委辦公室提供的座機電話試圖聯係宣傳部時,但始終無法接通。

“現在是放假,加上宣傳部這兩天一直在處理這件事,可能沒有值班人員。”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財經》記者表示。

到底該不該罰?

官方通告顯示,因許某某駕駛的掛車魯A2T51(超)為大件運輸專用車輛,按規定不允許進行普貨運輸,鄆城縣交通運輸局依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和《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於5月2日對掛車魯A2T51(超)所屬濟南市宏安物流有限公司實施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財經》記者獲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許玉軍的行為違反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即“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另依據《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認定,許玉軍的違法程度“較重”,決定給予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上白紙黑字寫著‘無道路運輸證’,官方的回複成了‘大件車拉普貨’了,是誰在撒謊?”有業內人士在朋友圈裏質疑。

針對“無道路運輸證”的情況,相關法律已有相應規定。

2019年,全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2019年第三季度全國治超工作數據監測情況的通報》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運輸過程中運政等執法人員和收費人員不認《超限運輸通行證》問題,特別是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大件運輸車輛持臨時行駛號牌進行大件運輸的,不得以‘取得道路運輸貨物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為由實施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大件運輸車輛隻要持有臨時號牌,就不得以“無道路運輸證”實施處罰。

無獨有偶,此前已有相關的違規處罰案例。2020年1月,山東省鄒城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對大件運輸車持有效的《超限運輸通行證》和超臨時號牌,仍按“取得道路運輸貨物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為由進行扣車罰款。

此事經披露後,由交通運輸部督辦,山東省交通運輸廳執法局作出通報,責令鄒城城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立即糾正,撤銷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全係統通報批評,並對該大隊實行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核準製管理。

“臨牌(臨時牌照)是對掛車上路許可的牌照。如果有臨牌但不運輸超限大件,就不需要超限運輸證。”有業內知情人士向《財經》記者介紹。

有業內人士表示,即使以涉事車輛“超寬”為由進行處罰,“罰5000元也太多了”。

根據2016年8月發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章四十三條,車貨總高度從地麵算起未超過4.5米、總寬度未超過3.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另根據《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公路路政)》規定,超限運輸車輛擅自行駛公路而寬度超限的,寬度超限60CM以上70CM以下(含70CM),應責令卸載或補辦超限運輸通行證,作超限記錄,並處1400元罰款。
貨車司機因被處罰喝農藥 交通運輸局稱執法沒違規
《山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公路路政)》第39號標準。

而此次《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罰款金額為5000元。另據許玉軍表示,涉事車輛亦被暫扣。

“我真正希望國家重視這個事,為司機營造更好的交通環境。目前,對交通執法部門管理還是太鬆了,給他們的權限太大。”許玉軍對《財經》記者表示。

公開資料顯示,國內現有3000餘萬名貨車司機,承擔了中國貨運總量的四分之三。而近年來,針對貨車不合理罰款的消息屢見不鮮。

4月6日,河北滄州貨車司機金某途經唐山市豐潤區超限站時,因北鬥定位掉線被罰款2000元而服農藥自殺一事引發關注。

4月28日,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主持召開部務會,研究維護貨車司機合法權益、整治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等工作。

這次表態,是交通運輸部一周之內第三次關注貨車司機群體和道路貨運行業。

上述部務會議表示,道路貨運行業開放時間較早、市場化程度較高,存在著行政執法不規範、權益維護亟待加強等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推動加以解決。

交通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推進保障貨車司機勞工權益的政策措施,妥善解決從業人員合理訴求、營造良好從業環境、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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