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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槍形鑰匙扣獲刑:一審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確定不上訴了。”引發廣泛關注的槍形鑰匙扣案第一被告人李某龍的妻子如此表示。本案一審過程中李某龍的辯護律師楊衛華在接受《鳳凰周刊》采訪時也表示,一審結束後,家屬沒有繼續委托其進行辯護。

此前的6月4日,該案在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認為包括李某龍在內的3名主犯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但由於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最終,李某龍等3名主犯一審分別被判處3至4年有期徒刑,12名從犯免予刑事處罰。

如今,十天的上訴期已過,由於本案被告人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該判決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才能發揮法律效力,一旦最高院核準後,該判決將即刻生效。

被槍形鑰匙扣改變的人生

1988年,李某龍出生於福建省連城縣,從高中起就喜歡小的手工模型。大專畢業後,李某龍與妻子結婚,共同經營了一家網店,主要銷售3D打印機的零件。

2012年,李某龍在國外購物網站上購買了一款長4厘米左右的槍形鑰匙扣,可以擊發彈丸。

男子因槍形鑰匙扣獲刑:一審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涉案槍型鑰匙扣

“他覺得這個東西除了可以掛在鑰匙上,還能固定在車窗上、辦公室裏,當作裝飾物。不久後,他聯係深圳的一家工廠進行仿製。”李某龍的妻子表示。

2013年左右,李某龍通過網絡看到許某的工廠生產五金配件,於是聯係許某,洽談複製生產這種槍形鑰匙扣。

許某表示:“李某龍的樣品是大概4厘米左右長的一款特別小的迷你轉輪手槍,按動扳機,手槍轉輪可以轉一下,上麵的擊錘同時向下撞擊一下,通過擰動槍管下方的一個配件,可以把轉輪打開,露出轉輪。”

此後,許某將此樣品交給梁某的五金公司,由梁某將這種槍形鑰匙扣拆解,把零件製成圖紙,進而製作完成。

“圖紙完成後,有些零件我做不了,就由許某找另外的工廠來做,然後再郵寄給我,由我組裝成型。每套槍形鑰匙扣配件包括組裝,許某給我16元。第一次做了1000把。”梁某說。

據了解,通過此生產鏈條,總共生產了三批:2013年第一批1000把;2016、2017年第二批1000把,2018年7月20日下訂單第三批2000把。

“第一批是一個款式,第二批和第三批是一個款式,功能和材質都沒有變,主要是外觀上有所不同,目的就是為了產品升級,更新換代,更好看,更好賣。”李某龍說。

“第一批槍形鑰匙扣製作出來後,全部賣到了國外,沒有配子彈。第二批國內國外都賣了,搭配著子彈出售,子彈一部分是我自己做的,買砸炮的子彈,把火藥拆下來塞進彈殼,再插上一根鐵棍,就完成了一發子彈。”李某龍說。

“這些鑰匙扣都是被網友當作飾品買的,主要用於收藏,售價幾百元不等,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李某龍的妻子說,由於仿真程度很高,槍形鑰匙扣具有擊發功能,一些網友買到後,用爆竹裏麵的火藥填充,擊發自製微型彈丸。“力量不大,幾乎沒有什麽危害,遠不如一把刀或者弓箭的危害力大。”

2018年4月,遼寧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分局經網絡陣控,發現一男子於某利用互聯網多次非法買賣槍支,遂以非法買賣槍支對於某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警方發現另有李某龍、許某等共15人參與其中,遂並案處理。

2018年7月31日,李某龍被鞍山警方抓獲,之後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刑拘、逮捕。2018年9月18日,許某被鞍山警方抓獲,後因涉嫌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被刑拘、逮捕。

15人被控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對李某龍、許某、梁某等15人提起公訴。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李某龍通過互聯網在國外購買袖珍轉輪手槍一支,並於2013年至2018年7月間聯係被告人許某以該槍支為原型大量複製生產。經許某聯係,由被告人梁某的五金加工廠生產五金衝壓件,深圳某金屬製品公司生產擊錘、槍管、鼓輪,惠州某公司生產塑料件。相關配件生產後寄給許某,許某再轉發給梁某,由梁某工廠負責將全部零配件組裝成成品。組裝完成後,李某龍通過境外網站及被告人郭某某等多個國內下線代理,將袖珍轉輪手槍出售。

李某龍被抓獲當日,警方在福建廈門市某地下停車場李某龍的汽車後備箱內,扣押散裝小左輪手槍若幹,盒裝小左輪9套(每套含一支小左輪、9發小左輪子彈),槍支零件若幹,未拚裝完成小左輪7支;在李某龍住處扣押小左輪手槍2把,小左輪子彈一袋。

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李某龍存放在家中及車內的62支鑰匙扣左輪手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製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33件槍支零部件是以火藥為能源的非製式槍支零部件,具備與製式槍支專用零部件相同功能,認定為槍支零部件。

被告人許某、梁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當日在許某處扣押疑似槍支若幹。2018年11月20日、11月30日,經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其中14支係以火藥為動力自製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15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涉案鑰匙扣到底是不是槍?

因疫情影響等原因,公訴機關提起訴訟一年多以後,2020年12月15日至17日,鞍山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涉案槍形鑰匙扣是否是槍支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而作為支撐公訴機關將槍形鑰匙扣認定為槍支的關鍵證據,中國刑警學院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中警鑒字[2018]442號、719號、854號、1048號、1105號五份鑒定書自然而然也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上述五份鑒定書聲稱根據公安部(公通字【2010】67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第三條第二款作出鑒定。該條款的內容為:“(二)凡是能發射製式彈藥的非製式槍支(包括自製、改製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製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製式彈藥的非製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男子因槍形鑰匙扣獲刑:一審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

上述五份鑒定書顯示,鞍山警方送檢檢材是以火藥為動力自製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

但楊衛華認為,本案袖珍小左輪鑰匙扣根本不可能發射製式彈藥,根據該條款根本不能得出上述五份鑒定的鑒定意見。

此外,圍繞槍支測試方式和涉案槍形鑰匙扣的口徑是否達到了測試標準,雙方觀點也多有分歧。

楊衛華表示,鑒定人當庭陳述他們是以單手握持鑰匙扣的方式擊發測試的,但又拒絕向法庭展示其單手握持方式。鑒於涉案鑰匙扣全長僅4厘米,鑒定人陳述的握持方式不可能實現,其陳述的擊發方式也缺乏科學性,未使用固定架,會使得檢材處於不穩定狀態,無法實現平射,無法確保“槍管”軸線垂直於測試靶並穿過測試靶的有效測試區,這完全違反公安部的相關測試規程。

鑒定人表示,槍支發射架隻適合製式槍支,因為本案槍支的尺寸小,不適合(槍支發射架測試),均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測試的。

而對於涉案槍形鑰匙扣是否達到了測試標準,楊衛華表示,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第2.1條將槍界定為口徑通常小於20毫米的身管裝射擊武器。該文件沒有規定槍支口徑的下限,但是根據公安局的相關規定可知,公安部規範性文件雖然沒有直接明確槍管口徑的下限,但仍可推定槍管口徑下限應為4.5毫米。鑒定書中認為口徑僅2毫米鑰匙扣前段管狀物為槍管,明顯不當。

鑒定人表示,本案中的槍支不是小到無法鑒定,本案中的槍管隻有2毫米,不符合槍管鑒定的規定,但隻參考,不是決定性的,不能照搬列表中的規定,測速儀雖然規定隻能測出4-20毫米口徑的槍支,但可以測試出本案槍支。

律師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槍決並用鑰匙扣槍執行

庭審中,李某龍的第二辯護人王學明辯護過程中的一句話在媒體報道中被反複引用,甚至作為標題。他表示:“如果認定是槍,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槍決,用這個鑰匙扣槍執行。如果打不死,請放被告人回家。”

王學明認為,認定李某龍犯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證據的收集程序違法,應予排除;李某龍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其所製造的槍支不會造成傷亡,沒有社會危害性,應宣告無罪。

對於鑒定書是否有效,槍形鑰匙扣是否屬於槍支,鞍山市中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槍支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故由公安部製定的槍支鑒定標準應作為定案依據,由公安部頒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資格證書應合法有效,由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予采信,故對此項辯護意見及重新鑒定的申請均不予采納;關於本案的槍形物是否為槍支,如前所述,本案的鑒定意見是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中的鑒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應該作為定案的依據,該鑒定意見證實涉案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自製袖珍轉輪手槍,屬於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故對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鞍山市中院認為,李某龍違法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郵寄78支槍支、33件零部件,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係主犯;許某構成非法製造、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係主犯;梁某構成非法製造、郵寄槍支罪,情節嚴重,係主犯。其餘12人也構成相應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這一規定,李某龍、許某、梁某等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鞍山中院同時認為,鑒於其所製造、買賣、郵寄槍支僅供裝飾,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及後果,可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最終,2021年6月4日,鞍山市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龍犯非法製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許某犯非法製造、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製造、郵寄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某等12人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

楊衛華表示,判決作出後,李某龍當庭表示要上訴,但一審結束後,家屬並沒有繼續委托楊衛華。

而李某龍的妻子在接受《鳳凰周刊》采訪時表示:“結局已經定了,不上訴了,沒有辦法。”

記者多次聯係鞍山市中院詢問向最高院核準等最新進展,截至發稿時未獲得回複。

1.8焦耳/平方厘米引發的討論

為嚴懲涉槍涉爆犯罪,最高法曾於2001年製定了《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於2009年修改後重新公布。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製式彈藥的非製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這一規定將槍口動能從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調整為1.8焦耳/平方厘米,標準被下調為原來的九分之一,遂引發爭議。

近幾年輿論比較關注的劉大尉、趙春華、李秀蘭等一係列仿真槍案,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引發了一次次的討論。

對於這樣一個目前普遍實施中的槍支鑒定標準,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曾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質疑:“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僅為原標準的九分之一。這個標準一直存在很大爭議,即使在法院內部也有不同的意見。新標準實施後,出現了大量原本並不構成犯罪的持有仿真槍等行為,被認定成犯罪。”

槍形鑰匙扣案中,同樣麵臨這個爭議。

鑒定人表示,以火藥為能源的槍支一般都不低於1.8焦耳每平方厘米,因送檢的槍形物比動能均大於1.8焦耳每平方厘米,槍支結構完整,動作可靠,可以確定是槍支。

而楊衛華表示,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數字非常低,這也是為何2010年後仿真槍案持續出現並引發關注的原因,希望法庭不采納這種不合理的標準。

不過,鞍山法院的一審判決最終支持了這種標準。

“這個標準是否需要修改,需要一個科學以及充分的討論,需要平衡維護社會治安以及是否容易讓普通人觸犯法律邊界兩方麵的問題,考慮各方麵的利益。但權威的標準修改之前,法院判案還是需要以既定的規範來,不能隨便突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呼籲。

楊建順表示,標準下一步如何修改,其實應該考慮各方麵的利益。從社會治安的角度,不管是橡皮子彈還是塑料子彈,一旦裝進槍裏,就存在威懾力,影響到社會安全。當然,如果一個規則製定之後,社會上很多人容易陷入到觸犯法律的狀況,這樣的規則也就可能存在問題。修改標準,需要大量事實認證,如果證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槍,不會導致社會治安的惡化,那麽修改時適當地提高一下標準也是可以的。但這個修改應該在充分討論、廣泛參與以及專家論證後才謹慎做出,也應該平衡各方麵的需求,在保證社會治安,又能滿足普通人的正常需求上找到均衡點,讓槍支管理更加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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