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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布仲裁書全文 孫楊錯過減刑機會

當地時間7月1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全文。

仲裁書中提到,2021年5月31日,孫楊特別向仲裁小組提出,為了不錯過東京奧運會運動員報名的截止日期,希望最終的裁決能在2021年6月23日前公布。

“如果運動員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定,該如何處罰?在確定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規則第2.3條和第2.5條之後,CAS仲裁小組確定用適用條款進行處罰。根據國際泳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10.3.1,對於違反第2.3條和第2.5條規定,禁賽期應為四年,但是如果運動員能夠證明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不是故意的,則禁賽期限為兩年。如果運動員和其他人能夠證明有特殊情況和理由,可以縮短禁賽期,禁賽期在兩年到四年之間,這要視運動員和的過失程度而定。”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國際泳聯興奮劑條例第2.3條是(逃避,拒絕或未能提交運動員的樣品采集),而第2.5條是(運動員或其他人篡改或被指控修改興奮劑檢測)。

而CAS裁決報告還寫道:“原則上,對於違反第2.3條,也就是未提交樣本的行為,也可以減輕處罰。然而,隻有當運動員能夠證明他的違反規定的行為不是故意的,才可以使用。”

對於為何沒有對孫楊禁賽兩年,CAS裁決書中也給出答案:“雖然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因為認為樣本采集是非法以及被放棄的信念所引導,但他在庭審沒有辯稱,當時不存在任何明確意義上的違規意圖。CAS仲裁小組的結論是,運動員的行為是魯莽的,明顯無視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因此,該運動員不能適用於減輕處罰條例,不能對其減輕處罰,他的禁賽期依然為四年。”

至於為何在四年禁賽期的基礎上又加了三個月禁賽期,CAS仲裁報告中寫道:“2014年6月該運動員被禁賽三個月,因此他的這次違規行為是第二次違規,CAS仲裁小組也考慮到這一因素。”

CAS仲裁報告中還提到了一個重要規則,那就是根據國際泳聯(FINA)2021版反興奮劑條例10.9.1.1進行了處罰,“如果運動員第二次違反,禁賽期應當是兩項中較長的一項。A,6個月;B,(1)第一次違規的禁賽期加上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總和;(2)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兩倍。”

“在此範圍內的禁賽期限,應根據具體情況和運動員或其運動員二次違規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一規定也代表了一種新的靈活辦法。在過去,肯定會施加最嚴厲的製裁。然而,根據2021年的規則,仲裁專家組可以根據具體和整體情況進行評估,從一個範圍內進行選擇。”

最終CAS禁賽孫楊4年3個月,“仲裁小組認為,圍繞2018年9月4日至5日的樣本收集的情況,給孫楊禁賽四年處罰,由於2014年的那次違規增加3個月,因此仲裁小組的結論是,給該運動員禁賽期為4年零3個月。”

從CAS的仲裁報告中不難看出,根據比較靈活彈性的處罰規則,CAS沒有再對孫楊實施八年禁賽處罰,而是使用了“第一次違規的禁賽期加上將第二次違規視為第一次發生的情形下原本使用的禁賽期的總和”規則,最終對孫楊禁賽4年3個月,其實孫楊的第二次違規原本有機會隻得到禁賽兩年的最輕處罰,然而CAS指出孫楊一方沒有證明違反規定行為不是故意的,因此沒有得到禁賽兩年的最從輕發落。

以下為節選內容:

仲裁小組在判定孫楊禁賽期時提到,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10.3.1,對於條款2.3(逃避拒絕或未完成樣本采集)和條款2.5(篡改或企圖篡改興奮劑管製中的任何環節)的違規,禁賽期應當為4年,但下列情況除外:

1、在未接受樣品采集的情況下,如果運動員能證明自己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不是故意的,禁賽期限應為2年。

2、如果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能夠證明任何可以縮短禁賽期限的“特殊情況”,那麽會根據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縮短禁賽期限,縮短之後的禁賽期限應在2-4年之間。

在本案中,專家組認為孫楊若想減少禁賽期限,隻能滿足第一種情況,即能夠證明其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非故意”。但孫楊沒有任何明確意義上表達過這一點,他隻是表達過自己認為興奮劑樣本采集的過程不合規。”

此外,國際泳聯委員會將“故意”定義為包括運動員“明知該行為有可能構成或導致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重大風險,卻依然無視這種風險”的情況。

對於孫楊案,專家組的結論是,孫楊抗檢的行為是魯莽的,該行為明顯無視其帶來的潛在後果的風險,因此孫楊的行為滿足國際泳聯對於“故意”的定義,也就無法縮短其禁賽期限。這意味著孫楊禁賽的“基本”期限仍為4年。

孫楊案已經有了最終定論,他被改判禁賽4年3個月,不僅無緣參加今年的東京奧運會,就連2022杭州亞運會也將錯過。很多人好奇,為啥至今孫楊都沒有公開發聲,而在一片質疑聲中,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卻在官網發布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的全文。

根據仲裁內容,孫楊本有機會減刑2年,但他卻沒有把握住機會。專家組認為孫楊如果想減刑,隻能去證明其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並非故意(明知會導致違規風險卻依舊無視),但孫楊卻沒有試圖去證明這一點,而是堅持認為興奮劑樣本采集的過程不合規。

正因如此,專家組最終認定孫楊抗檢的行為是魯莽的,該行為明顯無視了其帶來的潛在後果的風險,所以無法縮短其禁賽期限,最終禁賽4年3個月,基本葬送了職業生涯。而CAS更是直接嘲諷:“孫楊被多次告知,檢測官將帶著樣本離開,但他卻拒絕這樣做,最後銷毀了樣本,他的行為應該在腦海中打上問號,他的行動方案是否正確?但孫楊卻任由事情發展,真是愚蠢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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