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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政府所推行的美國稅改將如何影響中國?

美國稅改的直接原因是拜登在提出了高額的基建投資、振興本土製造業等計劃或法案後,需要足夠的稅收收入以期負擔上述支出;而美國稅改的深層原因則來源於美國社會不均衡的發展,富裕階層長期“合理避稅”,本土製造業競爭力不斷降低,導致貧富差距不斷擴大。

美國稅改的主要路徑分為國內與國際兩部分。美國首先需要在國內稅收製度方麵進行改革,以增加國內稅收:一方麵是對企業稅收進行改革,另一方麵是對個人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等進行改革。其次美國在國際上需要拉攏G7及全球更多國家建立最低稅率機製,主要原因是美國製造稅收計劃中提出將最低有效稅率提高至21%,該計劃發揮效力需要在全球層麵同步落實最低企業稅率,否則將會嚴重削弱美國市場吸引力。

美國稅改的批準通過需要兩院通過一個包括美國就業計劃和美國家庭計劃在內的大規模法案,其可以直接通過兩黨協商的方式以通過並出台法案,也可以通過預算和解程序以簡單多數通過。鑒於兩黨目前分歧較大,拜登政府通過後一個辦法通過法案的可能性較大。

美國稅改若達成全球共識,對中國的影響總體可控。征稅權的分配的擴大對我國國內企業影響不大,對我國海外大型企業則更利於其“無形業務”的稅收管轄權,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而“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若開始實施,雖會對跨國集團財稅管理與經營成本造成一定的考驗,但有利於提升中國政府的稅收能力,也應該不會對中國整體的營商環境競爭力與外資吸引力造成負麵影響。

美國總統拜登上台後,先後推出美國製造稅收計劃(來自多項計劃)和美國家庭計劃,對特朗普的減稅政策進行改革,以期增加政府的稅收收入,為基建計劃和針對居民部門的財政支出籌集資金;6月4日,美國與其他G7國家達成一致,在全球稅收機製方麵進行改革,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拜登經濟學下的美國在國內稅收製度與國際稅收製度方麵均有意進行改革,本文對美國稅改的原因、路徑、通過情景以及對中國的影響進行了詳細分析。

一、美國稅改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為高額的財政支出籌資

拜登稅改計劃意在提升政府稅收能力,在壓縮財政赤字與控製發債的同時為大規模基建計劃籌集巨額資金。2021年3月31日,美國總統拜登公布美國就業計劃(American
Jobs Plan),
預計在未來八到十年完成2.3萬億美元的投資(目前該計劃規模已縮減至1.2萬億美元並以基建為主),內容大致包括升級基礎設施、振興製造業,基礎研究和研發能力投資,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與環保以及人文關懷等。2021年4月7日,美國財政部公布美國製造稅收計劃(Made
in America Tax
Plan)細節,旨在未來十年內籌集約2萬億美元,為基建計劃提供資金。4月28日,白宮發布美國家庭計劃(American
Families
Plan),預計在未來十年完成1.8萬億針對兒童、學生和家庭的投資,以及對富人進行稅製改革,預計在未來10年內帶來1.5萬億的稅收收入。美國聯邦政府長期靠發債籌資,政府債務規模不斷加大,到今年3月聯邦政府債務已經達到28萬億美元,債務率(國債餘額占GDP的比重)也遠超過100%。特別是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後,聯邦政府進一步加大了財政赤字規模,2020財年達到了3.2萬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5.2%,常年赤字必然導致債台高築,加重美國的經濟負擔,同時對財政本身也會造成傷害。在麵臨壓縮赤字、控製發債和大規模基建需要巨額資金的兩難抉擇時,拜登政府隻能通過加稅助力美國實施“美國就業計劃”與“美國家庭計劃”。

(二)深層原因:改善貧富差距、保護稅基與製造業競爭力

美國對企業與富裕階層加稅,對工人階層減稅,更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希望縮小貧富差距,構建更加公平和有效率的稅製體係。過去幾十年,美國貧富差距不斷擴大,2019年,美國前10%的人口擁有71%的總財富,後90%的人口僅擁有29%的總財富;而前者在1986年的占比為62%,後者在1986年的占比為38%。稅改計劃旨在改善以下現象:一是跨國企業在全球化過程中獲取大量利益的同時,通過各國子公司間複雜的關聯交易使得在母國的應稅收入減少,將利潤可能轉移到稅率更低的國家,從而實現合理避稅,加重政府財務負擔的同時也加劇貧富差距。從曆史數據看,美國企業所得稅占稅收比重在1965年達到了22%,而在2020年卻僅占到了6%,其規模也僅為2118.5億美元。二是跨國企業高管等富豪階層,在企業已經“合理避稅”的基礎上,會利用多重國籍、轉移居住地等方式,進一步對個人收入實現“雙重避稅”,進一步加劇貧富差距。三是在特朗普的減稅帶動之下,各國為與美國爭奪資本均開啟減稅降費競爭,導致跨國資本與財富的迅速積累,貧富差距也隨之擴大。四是稅法中長期存在對資本回報的征稅低於對勞動力征稅,美國400個最富有家庭的平均實際稅率為23%,比美國底層50%家庭的24.2%還低了一個多百分點。

美國對國內進行稅收製度改革的同時,也積極推動國際稅收改革,尋求與各國簽訂“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意在暫時緩和甚至結束全球稅率的“逐底競爭”(即部分國家以超低稅率和免稅優惠吸引企業的局麵),保持美國企業競爭力和保護美國稅基的同時,終止利潤轉移和就業外移。一是現行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所得(GILTI)規則仍舊存在鼓勵美國公司進行利潤轉移的因素,稅改計劃能夠鼓勵公司將經營業務和就業機會留在美國,促進製造業回流,提升製造業競爭力。二是拜登稅改計劃期望借助稅收規則打造美國的清潔能源產業,從長遠發展的角度滿足碳排放的限製要求。三是美國企業所得稅率的提高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美國的國際稅收競爭力,而“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的實現則可以有效防止企業進行利潤轉移,保護美國稅基,也有利於促進製造業回流、推動本國就業和製造業發展。

二、美國稅改的路徑

 (一)國內方麵:提高企業所得稅與個人資本利得稅

為了實現為財政支出籌資、改善貧富差距、提高製造業競爭力等目的,美國首先需要在國內稅收製度方麵進行改革,以增加國內稅收。具體來看,主要從兩個方麵進行,一方麵是對企業稅收進行改革,另一方麵是對個人所得稅與資本利得稅等進行改革。

對企業稅進行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五個部分:

1.
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21%提高到28%,如果拜登稅改提出的28%最終被國會通過,再考慮到各州層麵的所得稅,美國公司所得稅綜合稅率將從24.6%升至約32%。

2.
將對美國大公司的全球賬麵會計利潤征收15%的最低稅,這項最低稅規則適用於美國大型公司的全球利潤,包括源自美國國內的利潤,並且是針對賬麵會計利潤予以征稅,也就是說一家公司即使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下來的應繳稅款是零,也將麵臨按照會計賬麵利潤計算繳納15%的聯邦所得稅納稅義務。

3.
針對特朗普稅改提出的GILTI進行一係列的改革,首先是將GILTI最低稅稅率提高至21%,按照聯邦標準稅率28%的75%確定;其次是取消無形資產超額利潤的激勵措施,並對新的研發投入給予更慷慨的激勵;再次是GILTI最低稅的計算方法將由之前的集團整體有效稅率算法改為按國別計算,以防止美國跨國企業將利潤轉移至低稅地;最後是如果製造業轉移海外,將不再允許相應的稅前扣除,並且加強反公司倒置規則的工作。這意味著,即使美國跨國公司把利潤轉移到海外低稅區甚至是避稅地,這部分利潤負擔的最終稅負也不能低於21%。

4.
廢除出口稅收優惠,將相應增加的稅收收入直接用於鼓勵在美國的研究開發活動,支持企業創新,並對企業用於科技研發以及低收入可負擔住房等領域的投資進行稅收減免。

5. 以對清潔能源生產的稅收優惠替代對化石燃料生產的補貼,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影響。

對富裕階層的資本利得稅與所得稅進行改革,主要涉及以下三個部分:

1. 將應稅收入超過40萬美元的最高個人所得稅稅率從現行法律規定的37%上調至39.6%。

2. 將年收入超過100萬美元的群體的資本利得稅率從目前的20%提高到39.6%,禁止通過遺產繼承避稅。

3. 加強稅收執法,要求金融機構報告有關賬戶流水的信息;增加對國家稅務局的投資,確保將更多資源用於加強對高收者的稅收審計。

(二)國際方麵:推動建立強健的全球最低稅製度

如果僅有美國提高國內企業稅率,會有什麽影響?2021年4月出台的“美國製造稅收計劃”中提出將GILTI規則下的最低有效稅率提高至21%。由於這一稅率高於其他部分經濟體稅率水平,該計劃發揮效力需要在全球層麵同步落實最低企業稅率,否則將會嚴重削弱美國市場吸引力。因此,美國有必要在全球範圍內建立最低稅率機製,這與OECD包容性框架的雙支柱規則相對應。

何為OECD包容性框架?早在2012年,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提出,為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稅製挑戰,特委托OECD開展相關的經濟分析和影響評估。在此基礎之上,為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2013年7月啟動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項目,將“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列為第1項行動計劃,數字經濟的稅收應對問題正式進入全球公眾的視野。2019年1月,OECD提出了OECD/G20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包容性框架(以下簡稱“包容性框架”),其後向社會展開公眾谘詢。2020年1月31日,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發布《關於“雙支柱”方案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聲明》,正式提出雙支柱的政策方法。

其中,支柱一主要探討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征稅權分配機製,旨在擴大市場管轄區(用戶所在地)的征稅權。這意味著當一個跨國集團在某個市場國的收入達到規定的門檻(或存在一些附加條件)時,會被視為是與此市場國產生新實際聯係,市場國則對此集團有征稅權,而不考慮此集團在市場國是否有實際場所,即將跨國集團的剩餘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市場國。

支柱二側重解決剩餘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問題,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必須支付最低水平的稅收。如果集團中的組成實體在集團母公司所在管轄地以外的其他管轄地的利潤所適用的有效稅率低於包容性框架最終確定的“最低稅率”,那麽集團母公司則需在其所在管轄地繳納“補充稅”以使得其他管轄地的利潤的有效稅率達到“最低稅率”,其思想與美國的GILTI相一致。

可以看出,美國的全球最低稅製度訴求與OECD的包容性框架的支柱二不謀而合,美國正積極推動OECD的包容性框架在全球推行,試圖在OECD的框架下達成全球最低稅收製度。而從兩者的關係來看,美國的支持有利於包容性框架的落地,而包容性框架的談判機製有利於美國最低稅率的實現。

從利益來看,包容性框架的支柱二對美國有利,有利於在美國提高稅率的同時不損害其市場的吸引力和競爭力,但支柱一則對美國不利,因為全球主要的大型跨國數字化企業很多為美國企業。但作為將全球最低稅率設定得更高的交換,美國隻能在支柱一的問題上做出讓步。支柱一尤其是其中的超額利潤(金額A)主要適用於提供自動數字服務的企業(如穀歌、臉書、亞馬遜雲等)和麵向消費者經營的數字化企業,而這些企業美國公司占主導,意味著支持支柱一將定向打擊美國科技企業的海外利潤。為將更多歐洲公司與中國公司納入支柱一的管轄範圍,美國政府在4月8日分發給包容性框架國家的文件中提出了一個全新思路,即支柱一不能僅適用於數字化的大公司,而是應當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大企業。

2021年6月4日,七國集團(G7)就一項全球稅收協議框架達成一致,其中涉及稅收框架的兩個重要決定:一是采用全球最低稅率,承諾就征稅權的分配達成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案,對利潤率超過10%的最大、最賺錢的跨國企業給予市場國20%的征稅權利,且將在落實新的國際稅收規則和取消所有的數字服務稅以及其他相關的類似措施之間進行適當的協調。二是承諾在逐個國家的基礎上實現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稅率。

這意味著,G7協議解決了雙支柱框架中的兩個主要問題。

第一,支柱一所針對的公司如何確定?從公布的協議公報來看,美國在支柱一問題上取得了勝利,公報中提出對利潤率超過10%的最大、最賺錢的跨國企業的征稅權進行分配,意味著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大企業而非僅適用於數字化大公司。且“將在落實新的國際稅收規則,和取消所有的數字服務稅以及其他相關的類似措施之間進行適當的協調”意味著現有的僅針對於數字經濟的數字稅也將取消。

第二,支柱二中全球最低稅率設定為多少?美國積極推動在OECD包容性框架下達成全球最低稅規則(支柱二),以保證美國在進行國內稅收改革時的國際稅收競爭力,並改善全球稅率逐底競爭的情況。OECD所倡導的全球最低稅能夠阻止全球破壞性的公司所得稅的逐底競爭,並有助於抑製有害的利潤轉移,前期支柱二方案的設計是12.5%,耶倫在4月7日的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建議將全球最低稅稅率設定為21%。但近期,美國同意將全球最低稅率設置至15%,顯示出一定的妥協,而15%這一稅率建議在G7會議被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G7協議僅是綱領性文件,兩項支柱仍涉及很多具體的安排,例如,如何避免雙重征稅等。這些問題亟待後續進一步討論,而且共識有待擴展至更多的國家和地區。

三、美國稅改通過的過程

(一)國內方麵:通過預算和解程序通過

 5月28日,拜登提出了2022財年的財政預算,涉及到了相關的國內稅改計劃。其稅改計劃是對財政預算的建議,有待後續兩院通過。

拜登稅改計劃通過的渠道有哪些?從程序上看,拜登的財政預算需要兩院通過一個包括美國就業計劃和美國家庭計劃在內的大規模法案,其可以直接通過兩黨協商的方式以通過並出台法案,也可以通過預算和解程序以簡單多數通過。但大部分共和黨人反對加稅法案,可能通過“冗長辯論”阻礙法案通過,因此,民主黨或更加傾向於使用預算和解程序通過相關加稅計劃,但這也意味著需要獲得全部民主黨人士(包括部分溫和派議員)的支持。

關於稅率的決定,部分溫和派民主黨人如西弗吉尼亞州參議員Joe Manchin
III表示不支持拜登關於提高資本利得稅率的方案。因此,拜登若想利用和解程序通過預算法案,需要平衡好民主黨內部的溫和派議員與部分致力於大幅增加支出的激進人士之間的訴求。因此,我們認為,為了獲得所有民主黨人的一致支持,與製造業稅收計劃和家庭計劃的稅收法案(原計劃4萬億美元)相關的加稅幅度可能不及初始計劃,尤其在資本利得稅方麵。具體來說,我們認為,公司所得稅的上調幅度或基本與初始計劃相當,料最終定於25%-28%區間,最高邊際個人稅率或按建議上調,但資本利得稅率的上調幅度可能較為有限。此外,關於GILTI的調整與包容性框架或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後續仍存在進一步調整的可能性。

關於通過的流程,當前已經度過了總統提出預算建議的第一階段,後續為了啟動預算和解程序,眾議院和參議院需要先通過包含和解指示的預算決議,以為財政赤字設定一個限額,其後便可在以簡單多數通過相關的具體法案。我們預計,眾議院和參議院會在6月開始推進各自的預算決議,並在預算決議中加入和解指示。而鑒於協調民主黨內部的分歧,且美國國會將於8月休會,如果後續無法在7月前全麵通過包含和解指示的預算決議,則或推遲至9月至10月在黨內達成一致並通過相關預算決議與具體法案,與之相關的法案落地則有望在第四季度實現。

(二)國際方麵:通過G20或OECD達成全球性協議

G7已就全球最低公司稅率達成協議,後續關注G20與OECD國家甚至是包容性框架下的140多個會員國能否就該協議達成共識,今年7月將是關鍵時間節點。6月4日七國集團(G7)已就全球最低公司稅率達成曆史性協議,美國財政部官員稱協議的關鍵細節談判將在6月G7領導人峰會、7月G20財長會議和10月G20領導人峰會繼續進行。意大利表示下月將在威尼斯舉行的G20會議上為這些計劃尋求更廣泛的國際支持。法國財政部長表示,目前的關鍵問題是在7月的G20財長會議上對包容性框架下的兩個支柱達成一定的共識。OECD和G20希望於今年年中在製定有關跨境數字服務課稅的規定,以及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方麵達成共識,因此今年7月將會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部分歐盟國家對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的反對態度是阻礙G20與OECD談判的關鍵變量。愛爾蘭財政部部長多諾霍最近表示協議應該顧及愛爾蘭目前12.5%的稅率,其認為:“大國在規模、地理位置、資源、工業遺產和房地產以及物質和持久性方麵具有優勢,而小國不具有這些優勢,所以需要用稅收政策作為合法的杠杆來彌補缺陷。愛爾蘭長期實行的12.5%的稅率是一個公平的稅率,同時在健康稅收競爭的範圍內,它能夠滿足基礎設施投資的財政資金需要,也能夠鼓勵投資、增長和創新,這一切都是愛爾蘭產業政策的核心。”
匈牙利、捷克均對美國此前提出的21%稅率表示反對,而歐盟國家中荷蘭和盧森堡的公司所得稅名義稅率雖然不低(前者為21.7%,後者含各種附加後為24.94%),但稅製中含有大量的優惠政策,導致實際稅負較低,所以兩國也對美國此前提出的21%最低稅建議反應冷淡。預計G7會議通過的15%最低稅率能贏得更多歐盟國家的支持,但要獲得全部歐盟成員國的支持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由於任何一個歐盟成員國都具有投票表決權,如何製定一個合適的稅率以平衡好愛爾蘭等低稅率國家的利益和協議打擊跨國公司避稅的效率,將變得尤為重要。而OECD負責協調全球140個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稅收協商問題,若要就某一稅率達成一致,還需要相關國家及地區簽署多邊公約,以及各國自身進行修法調整,要在OECD層麵達成共識將是個複雜且漫長的過程。

四、國際稅收改革對中國的影響

(一)支柱一對中國的影響

第一,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支柱一征稅權的分配對我國數字化企業影響比較有限,即使將征收範圍擴大到營業收入與盈利能力均位居世界前列的跨國企業,對我國跨國企業的影響也相對可控。支柱一征稅權適用的業務類型為自動化數字服務以及麵向消費者的業務,一般不包括麵向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業務(包括銀行、保險、資產管理)、建築業、銷售和出租住宅房地產、國際航空、海運業務、采掘業和自然資源,包括大宗交易。根據福布斯雜誌2020年全球企業2000強榜單,中國前500強的科技公司僅有阿裏巴巴、騰訊控股與小米集團,其海外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較小,征收數字稅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比較有限。

而美國為了將更多歐洲與中國企業納入支柱一的管轄範圍,提案支柱一不能僅適用於數字化的大公司,而是應當適用於所有行業的大企業,6月4日G7財長會議達成協議,授予市場國對利潤率超過10%的企業征收20%及以上稅收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協議中的企業並不局限於數字化企業,而是指全球營業收入和利潤率最高的一批跨國企業,若G20會議對該協議達成共識,更多的中國公司將被納入到支柱一的征稅範圍內,對中國大型跨國公司的負麵影響雖有所擴大(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等提供大宗交易業務的大型企業),但是由於中國大型跨國企業的海外業務收入占比普遍較低,其影響仍相對可控。

第二,對海外企業的影響:

支柱一方案賦予我國對於海外大型跨國公司在我國開展的“無形業務”的稅收管轄權,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我國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外資輸入國之一,跨國科技巨頭在我國的業務模式已漸漸從“有形”向“無形”轉變,而“無形”的業務很多時候將會遊離於稅務機關的監管之外。美國軟件巨頭甲骨文公司關閉其中國研發中心,其後續服務未來將通過遠程輔助形式完成,同時在全球積極布局雲計算業務;亞馬遜退出中國國內零售業務,未來將專注跨境電商和金讀(Kindle)及其相關內容兩大業務,而其盈利能力最強的AWS雲計算業務由於電信牌照等本土監管問題,選擇與中國上市公司光環新網合作,營業收入從2016年的23億元增長到2018年前三季度的45億元,可見亞馬遜的“雲速度”。穀歌盡管退出中國市場,但目前其主要業務在於幫助中國公司在國際市場進行廣告宣傳賺取廣告費收入,同時也幫助中國客戶使用海外的穀歌雲服務。臉書目前已在國內設立實體公司,未來也不排除會與國內本土企業合作或者通過遠程形式提供服務,曲線進軍國內市場。我國由於監管、資金投入、準入門檻等原因,許多企業並不直接進入中國市場,而是采取與國內企業合作代理、遠程協作等形式開展業務,尤其是我國跨境電商的迅速發展,更使許多外國企業無需設立“實體”就可從我國獲得較高的利潤,“支柱一”方案無疑妥善解決了這些“顯著經濟存在”企業的征稅問題,賦予我國稅收管轄權,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二)支柱二對中國的影響

第一,對我國企業的影響:

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的實施有利於提升中國政府稅收能力,也會對中國的跨國公司的財稅管理與經營成本造成一定的考驗。中國企業“走出去”廣泛采用離岸架構,根據各地稅收優惠特色在不同的國際稅收窪地設置中間實體(如在香港設置區域銷售中心、在新加坡設置財資中心等),從而進行海外投資、上市或全球價值鏈布局,以達到一定的避稅目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實施後,可能會要求位於低稅率地區的中間實體繳納額外的稅款,雖會對跨國集團財稅管理與經營成本造成一定的考驗,但有利於提升中國政府的稅收能力。根據牛津大學商業稅收中心Michael
P.
Devereux教授團隊采用國別混合方案進行的測算,假設最低有效稅率標準(ETR)設定為10%,這些增加的稅收完全由終端母公司所在國取得,按照絕對數額計算,中國由於是眾多跨國集團母公司所在地,受益最大,約為48億美元。

第二,對海外企業的影響:

中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率為25%,高於G7協議中15%的全球最低稅率與目前OECD包容性框架內提出的12.5%,後續談判進程中考慮到愛爾蘭等低稅國家的利益,預計後續最終確定的全球最低稅率將不會超過15%,料不會對中國的營商環境競爭力與外資吸引力造成負麵影響。不過“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可能會對香港現行稅製和營商環境產生一定的負麵影響。香港目前是全球第七大避稅港,也是亞洲最大的避稅港,香港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5%~21%,但是根據花旗經濟學家的測算,由於香港的多種稅收優惠與激勵措施,其有效稅率很可能低於15%,落實OECD“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將會削弱香港的低稅率優勢,增加在港跨國企業稅務和合規成本。不過香港同時也是眾多跨國集團母公司的所在地,根據Michael
P.
Devereux教授團隊的測算,實施全球最低稅率帶給香港的稅收收入高達15億美元,將在一定程度上對衝掉低稅率優勢被削弱帶來的影響。

綜上所述,拜登政府執政後力推的稅改政策對中國的影響總體可控。究其根本,美國稅改的原因來自其國內貧富差距的擴大,而拜登若想在國內增加企業稅收,需要全球各國具有較高同步性,否則隻會進一步影響美國市場的吸引力。另外,由於美國國內兩黨的矛盾較深,其相關法案的通過時間與方式均尚未有定數。通過分析,本報告預計,征稅權分配的擴大和“全球最低企業稅率”的實施對我國國內企業負麵影響不明顯;而對於我國海外大型企業來說,財稅與成本管理可能需要適應的過程,但因“無形業務”的稅收管轄權得以提升,反而有利於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與稅收能力。另外,除對香港地區有局部負麵作用外,預計美國稅改方案不會影響中國整體的營商環境競爭力與外資吸引力。因此,本報告認為我國不必因為拜登上台後,美國力推稅改、拉攏盟友而過多擔憂實際稅收利益上的損失。若全球各國就稅改達成共識,我國應繼續加強政策執行、監管力度、企業管理,盡快度過適應期,充分利於優勢條款,在國際上持續維護我國稅收利益、保護我國企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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