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紙判決書,揭開了一樁離奇的案件。
2009年,山東棗莊的孫女士向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薛城支行存入100萬元,然而5年後再去查看,這筆錢隻剩1元!與銀行交涉,孫女士竟然反被銀行起訴,遭到刑事拘留。
甚至在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存款及利息後,銀行方麵仍未賠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強製執行。
銀行保安:用戶偽造存折
公安查明:她沒有
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山東棗莊孫女士將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該銀行支付自己100萬元的存款及利息。
原來,在2009年7月、9月,山東棗莊的孫女士在山東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兩次存入50萬元,總計100萬存款。2014年,棗莊恒泰農村合作銀行改製,其債權債務由棗莊農商行承擔。
2014年下半年,孫女士持存折到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取錢,卻被告知自己隻有1元錢存款。孫女士與銀行方麵起了爭執,爭吵中銀行方麵報警,派出所記錄材料後並未處理,並告知孫女士去法院處理。
在法院處理過程中,棗莊農商行報案,稱孫女士仿造金融證券。
2017年1月6日,針對孫女士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薛城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並於2018年3月21日對孫女士刑事拘留。
棗莊農商行指出,孫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嚴重瑕疵,是偽造的。孫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在該行存入了100萬元,因此銀行與孫女士之間不存在儲蓄合同關係。
棗莊農商行還辯稱,孫女士對涉案資金來源解釋前後矛盾,且從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長達近6年時間對該資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就在2020年4月9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終止偵查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沒有證據證實孫女士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

存款被他人取走
法院這樣判決
刑事偵查卷宗顯示,原來孫女士將錢存入銀行後不久,就被一個名叫田豔的人取走了。
2009年7月,田豔在客戶簽名處簽下了孫女士的名字,分多次取走了30萬;2009年9月,田豔又用同樣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萬元。另外,2009年7月,孫女士的賬戶還支取了20萬,田豔稱並非自己所為。田豔陳述稱:“不知道是誰簽字的,有時候櫃員會直接替客戶簽。”
也就是說,孫女士的100萬元,都在存入後不久便被分批次全部支取了。
法院指出,田豔確實取走了存款,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田豔取得了孫女士的授權,也沒有證據證明孫女士和田豔之間串通欺騙。棗莊農商行作為金融機構,未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導致儲戶的存款損失,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孫女士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按照該判決書發布時間為2020年12月24日,按此時間計算,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應於2020年12月內支付資金,但銀行方麵卻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強製執行,執行標的100萬元。
存款“消失”案件屢屢發生
大額存款“消失”案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
據裁判文書網2020年12月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甘肅省榆中縣農村合作銀行上班期間,客戶吳某通過轉賬和現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賬戶陸續存入125萬元,為其在榆中縣農村合作銀行辦理存款業務。
祁某利用職務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戶吳某出具空存折,將以上存款用於個人投資、消費、借貸給他人。案發後,被告人祁某向吳某退還10萬元。
2020年9月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6年,李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利雅灣支行存入1000萬元,但存款“不翼而飛”。
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為。
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但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判決該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回到此次棗莊農商行一案,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舒聖祥認為:“棗莊農商行雖沒有故意黑了儲戶的存款,但在網上被罵卻一點都不冤:一者,儲戶存款可隨便被他人取走,這無疑是巨大的係統風險,必須及時填補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儲戶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認儲戶曾經存款的事實,這樣的邏輯及抗辯行為可謂十分惡劣。”
舒聖祥指出,一言以蔽之,儲戶的存款沒了,銀行非但不打算負責,還讓儲戶自證“我真的存過款”,否則就以偽造存折之名報警,這樣的“奇葩邏輯”讓人無法接受。倘若連這點基本的信任都沒有,那誰還敢往這家銀行裏存錢?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存100萬5年後隻剩1元!法院強製執行 存款人才拿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