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保安兩次進火場救火受傷索賠11萬被拒

年前的一場火,讓時年58歲的保安盛某卷入一場訴訟中。

2019年9月17日,中國科學院微電子研究所(下稱微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因電器老化起火。保安盛某先後兩次衝進火場救火暈倒,後被120急救車接走治療。事後,盛某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訴至法院,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11萬餘元。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公開,法院認可盛某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補償盛某2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書顯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辯護時提出:盛某並非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的保安,盛某不顧勸阻,執意要進入已經處置完畢的事故現場,研究所沒有義務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7月6日,盛某的二審代理律師周娜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盛某因為救火,身體受到很大損傷,尤其是肺部,“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庭上說不需要盛某幫助,這些話對他是一種傷害。”

如今,盛某已經辭去工作休養,兒媳崔女士說,不打算繼續申訴了,“感覺希望不大。”

對於此案,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如是分析,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與盛某沒有勞動合同關係,故不構成工傷賠償條件;法院未認定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存在過錯導致火災以及盛某受傷,也就不能因為過錯責任進行賠償,但法院認定他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所以盛某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見義勇為獎勵。
保安兩次進火場救火受傷索賠11萬被拒
隔壁樓起火,58歲保安兩次進火場

事發時,盛某曾係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內工地施工單位外聘保安人員,負責施工工地現場安保工作。他工作的工地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相鄰,有圍欄相隔。

2019年9月17日晚10點半左右,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一層大廳空調控製麵板老化導致線路板過熱、損壞,現場出現煙霧。事發後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物業自聘保安人員使用幹粉滅火器進行了處置。

據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物業保安人員處置事故、現場維護、科研樓內人員疏散持續約三十分鍾。

事發時並非盛某上班時間,盛某係接到通知後趕往現場。盛某於晚上10點50分後,帶著幹粉滅火器先後兩次進入現場。也就是這兩次衝進火場,讓盛某暈倒受傷。

盛某的二審代理律師周娜向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描述了當時的情景:盛某從事發現場出來後身體不適,問他怎麽樣。他說頭暈眼花,有些惡心,全身乏力,後撥打急救電話。次日淩晨,將盛某用急救車送至北京積水潭醫院搶救,經診斷為:意識障礙,急性肺損傷,肺部感染,重症肺炎,心肌損傷等。此後盛某輾轉多個醫院治療。

“他是吸入顆粒以後發生了昏迷。”周娜透露,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也承認是他們內部的安保人員通知的盛某,盛某進入之後是去取滅火器的。後來也使用了滅火器,因為滅火器的幹粉,以及一些有害氣體,盛某的肺部出現了比較嚴重的損傷。

7月7日上午,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聯係到盛某的兒媳。她透露,當家人趕到醫院時,盛某因為吸入過多幹粉肺部感染,躺在燒傷科的病房裏,滿身都插著管。
保安兩次進火場救火受傷索賠11萬被拒
法院:保安所受損害無明確侵權人,屬見義勇為

此事之後,盛某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訴至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11萬餘元。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了盛某到行為屬於見義勇為,判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補償盛某2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注意到,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在庭審中辯稱:“當天是原告自己聽到聲音過來……而且科研樓平時不允許外人進入,事發時原告擅自進入現場,我們的保安不停勸他不要進去。”該所認為,盛某不顧勸阻,執意要進入已經處置完畢的事故現場的行為並沒有製止侵害,也沒有使得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免於遭受損害損失,研究所沒有義務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盛某兒媳崔女士說,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的說法讓他們一家不解甚至氣憤。“我爸在職責範圍外幫你們去救火,還是你們單位的人讓他去的,他們的做法缺乏人文關懷。”

判決書顯示,盛某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肯定。

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盛某係施工工地所聘請的保安,對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內事務並無法定和約定義務;盛某到達和進入現場時科研樓大廳內煙霧彌漫,科研樓內人員持續在進行疏散,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物業保安人員仍在現場進行處理,在該緊急情況下,不應苛責盛某能夠準確預判火情大小、是否已被控製、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是否不需幫助,更不應以盛某不應擅自進入為由否定盛某行為的合理性,故盛某到達後冒險進入現場並遞送滅火器,屬於見義勇為,盛某行為應予肯定和褒揚。

對於盛某所受損害,現並無證據證明有明確侵權人,但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作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對盛某損害給予適當補償。

盛某上訴後,北京三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事人律師:他是一個忠厚樸實的人,出於善良去救火

“二審法院認為盛某沒有提供證明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對電氣設施疏於管理的證據,但電器老化,本就證明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沒有盡到電器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如果進行了合理的維修管理,就不可能因電器老化而引起火災。”周娜透露,二審判決後,不論是作為代理人的她,還是盛某本人,都對判決結果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否會申請再審,需要詢問盛某本人意願,“此事對盛某身心有傷害。”

周娜說,今年60歲的盛某是一個忠厚樸實的人,當時他就是出於一個樸素的善良去救火的,“庭審上被告稱不需要盛某的幫助,盛某是自己過來的,也沒有采取任何實際施救措施。這種話更是深深的傷害了他。他曾經向二審法院表達過,一審判決下發之後他的心情可以說是受到了二次傷害,認為他在那種情況下沒有時間去想個人利益,也不顧個人安危實施了救助的行為。”

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聯係到盛某此前就職的保安服務公司,工作人員說目前在職員工名單中查詢不到盛某的名字,也就是說,盛某已經離職了。

7月6日,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聯係到微電子研究院綜合辦公室試圖求證上述細節,工作人員表示沒有聽說過此事,向有關部門的人員了解後再回複。7月7日,瀟湘晨報記者(報料微信xxcbbaoliao)再次致電,工作人員稱相關科室負責人出差,截至發稿,記者尚未得到該所明確回複。

盛某兒媳崔女士說,出事時,盛某剛來北京半年多,作為一個身體硬朗的農村老頭,他特地來到北京打工,隻為了和兒女們在一起。盛某出事後,家人為了更好的照顧他,租了一套三室的房子,每月房租8000元。“我爸現在在山裏養病,也不會再去從事一些工作了,現在的身體狀況也是沒有辦法做重勞動的,因為現在他身體不允許這麽做。以前從來不吃藥的他,現在降壓藥不離手。”

法學專家:申訴必要性不大,建議申請見義勇為獎勵

對於此案,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如是分析:

盛某不是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的保安,雙方沒有雇傭關係,對於此次火災,盛某也並沒有合同約定的救助義務,故無法構成工傷賠償條件。

根據一、二審法院判決書顯示,並沒有證據證明大樓起火是因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存在過錯,所以盛某救火受傷後,就不具備要求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承擔“過錯責任”的條件。

張永紅說:“雖然沒有過錯責任,但不代表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就可以對盛某受傷一事不聞不問。法院認定他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要求被告支付2萬元補償,這是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褒獎。至於2萬元數額是不是過少,沒有很明確的評判標準。所以法院判決時無可指摘的。”

張永紅建議,基於目前呈現的事實,盛某繼續申訴的必要性並不大,“既然法院認定是見義勇為,他們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見義勇為獎勵。”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保安兩次進火場救火受傷索賠11萬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