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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10萬員工工作中發現“漏洞”,向領導反映後卻遭“報複”開除

這是什麽操作?員工在工作中發現公司漏洞向上級反映未果還被“穿小鞋”,最後遭到“報複”無故開除,在公司因“漏洞”蒙受上億損失,涉事領導受處分離職後,他認為自己當初的舉報正確,要求公司支付10萬獎金,還提出複職並獲得其他賠償,他的要求能得到滿足嗎?來看看法院是怎麽判決的。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田某2018年8月15日入職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從事算法研發工作,年薪1100000元。雙方原本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期限直至2021年9月,但是2019年6月,公司就作出了《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

  田某表示,因工作中發現商業廣告係統存在問題向上級反映,上級未重視,並作消極應對,但廣告係統收入繼續大幅下滑,因事情重大,繼續向上級反映而遭到部門領導報複,被無故解除。

  公司調查後,作出了處理決定,開除部門負責人並撤銷拆分部門。該處理決定足以表明公司認為舉報所涉問題達到了“特別嚴重”的程度。舉報行為本身就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的,員工維護公司利益,恰恰是勞動關係最堅實的根基。公司也是受益方,找到了造成億級規模收入損失的原因。

  2020年5月12日,田某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20年7月7日,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勞人仲字[2020]第1054號裁決書,裁決:一、公司繼續履行與田某的勞動合同;二、駁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雙方均不服,訴至本院。

  田某將公司告上法庭,田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支付舉報獎金100000元;2.撤銷《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3.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的工資差額430000元;4.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6月7日未休年休假工資67400元,以上獎金、工資合計59.74萬元。

  但是對於田某離職的原因,公司還主張田某在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行為。首先,田某在職期間存在:不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多項工作與項目延期;2.全天未在工作區域出現,致使部門負責人無法進行工作安排,並於2019年5月22日之後多次發生擅離職守的情況等違紀行為,綜合其違紀情形,田某的行為已經滿足了公司《員工手冊》中第九章紀律中規定的給予員工直接辭退處罰的情形。

  其次,田某偽造相關就業經曆,存在簡曆造假行為,嚴重違反了《員工手冊》第九章紀律中的相關規定,公司有權依據《員工手冊》的該條規定解除與田某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公司基於上述事實解除與田某的勞動關係,於理有據,不存在任何違法解除的情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公司的解除行為是否違法,雙方是否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田某的工資標準,公司是否應支付工資差額;三、公司是否應支付田某舉報獎金;四、田某已經年休假天數及是否還有未休完的年休假。

  關於爭議焦點一,法院認為公司提交的三份郵件不足以證明田某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其公司雖主張解除理由包括田某提交不實簡曆,但其公司作出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並未明確該解除理由,且其公司認可解除之後才進行具體核實,故本院認定簡曆不實並非公司當時作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理由。綜上,本院認為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本案中,公司於2019年6月4日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而田某於2020年5月12日才就本案提出仲裁,雖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但亦可以表明其要求繼續履行的意願不強。此外,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雙方應彼此互信才能達成共贏,但本案中,鑒於田某存在工作履曆造假等情形,公司已明確表示雙方信任基礎完全喪失,故讓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難免產生更多糾紛,亦不利於勞動者的長遠發展。

  在法院的反複要求下,田某拒絕本院核實社會保險費及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

  綜上,法院認定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鑒於公司的違法解除行為,田某可另案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關於爭議焦點三,田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符合舉報獎金支付條件,公司亦不認可,本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無需繼續履行與原告田某於2018年8月1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駁回了田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並上訴,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年薪110萬員工工作中發現“漏洞”,向領導反映後卻遭“報複”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