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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訪阿裏女員工被侵害飯店:七八人喝了4-5瓶白酒 包廂無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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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員工被侵害事件中,如果說司法是最後防線,企業就是前沿陣地。企業依規對相關侵害行為進行處理,與警方調查並行不悖。

文 3284
,閱讀約需 6.5 分鍾

新京報記者 吳采倩 彭鏡陶 實習生 張弛 編輯 劉倩 校對 危卓

” 阿裏女員工稱被灌酒猥褻 ” 一事持續引發關注。8 月 10 日,事發飯店 ” 漁家燈火濟南環宇店 ”
店員告訴新京報記者,阿裏女員工確實曾在該飯店就餐,
他們當時是在包廂裏吃飯,沒有攝像頭,另一個房間也沒有。”

 

▲探訪阿裏女員工醉酒飯店 店員:七八人喝了四五瓶白酒
就餐包間無監控。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8 月 10
日,新京報記者對話女子周某當日就餐的漁家燈火飯店工作人員。周某用餐包間裏無監控。據事發當日值班人員回憶,該女子在包間已處於醉酒狀態,
包間隻有一位女士,他們七八個人喝了四五瓶白酒 “。

事發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分局張莊派出所民警曾到店內調查取證,
警察之前就來過,這兩天又來查我們店裏的一些安全設施。”
上述店員表示,目前飯店很重視該事件,正在全力配合警方調查取證,相關工作人員也曾到張莊派出所接受調查。
至於是否發生灌酒和猥褻情況,需谘詢警方。”

新京報記者聯係張莊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事件仍在調查中,不方便透露。

8 月 7
日,阿裏巴巴女員工在網絡發帖稱,她在出差期間被客戶灌酒和猥褻,後又被公司領導偷辦房卡對她進行侵犯。該女士在事發後報警,並在公司內部投訴卻未獲重視,隨後通過在公司食堂發傳單,引發輿論關注。

該女士在自述中透露,7 月 27
日,她到山東濟南出差,開完會後與領導、商家共同吃飯。吃飯期間,她被領導灌醉,在飯桌上遭到商家張國猥褻,並被帶到另一個無人的包間。

8 月 8 日上午,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稱,對 ” 阿裏女員工被侵害 ”
警情,目前正在積極調查取證。警方調查偵辦結果,將及時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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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 8 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圖源 / 官方微博

8 月 9 日淩晨,阿裏巴巴董事會主席兼 CEO 張勇在阿裏內網公布了 ” 女員工被侵犯 ”
事件的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及 HRG
徐昆引咎辭職,阿裏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涉事男員工被辭退,永不錄用,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警方正在調查取證。

8 月 9 日,涉事商家張國所在的華聯超市發布通告,員工張國 7 月 27
日晚在參加合作單位安排的商務宴請活動中,未能遵守員工行為規範,因不當行為,產生極壞影響,損害企業形象。現根據超市公司製度規定,決定予以辭退。該員工是否存在違犯法律的行為,有待警方調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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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麵對 ” 員工被性侵害 “,企業不該隻是坐等警方結論

特約撰稿人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何睿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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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公司發生的侵害事件,警方的刑事調查並不妨礙公司的內部調查,司法還未作出最終裁判,也不影響公司先行進行人事處罰。資料圖

針對引發輿論關注的 ” 阿裏女員工被侵害 ” 事件,8 月 9 日淩晨,阿裏巴巴董事會主席兼 CEO
張勇在阿裏內網公布了階段性內部調查結果和處理決定:

同城零售事業群總裁李永和和 HRG 徐昆引咎辭職,阿裏巴巴首席人力資源官童文紅記過處分,涉嫌男員工被辭退,永不錄用。

這份內部公告坦承,” 在整個事件處理過程中,HR 團隊對人的關注和關懷不夠,更加理性,感性不足,缺乏同理心。”
顯然,坐等警方結論,在此被阿裏默認為 ” 理性 ” 處理方式。

坐等警方結論

是一種拖延而非 ” 理性 “

事實上,在此次事件的公共輿論場上,也有不少為阿裏 HR
團隊打抱不平者。在他們看來,既然警方已經受理,那就應靜待警方的調查結論。

而調查階段,曲某還隻是犯罪嫌疑人,他也有無罪的可能。既然雙方對同一事件的陳述各持一詞,暫無確定性結論,公司以什麽名義辭退他,並向他宣告
” 永不錄用 “?

或許正是抱持上述理由,等待警方調查結論被一眾高管和 HR 們集體默認為 ” 理性 ” 的處理方式。

但是,在 8 月 9 日淩晨阿裏公布的處理決定裏,同時已將涉嫌男員工辭退並 ” 永不錄用 “。這是否就代表著阿裏已放棄 ” 理性
“,補足 ” 感性 “?同樣在警方調查結論未公開之前,是否辭退的處理純屬輿論壓力之下的便宜選擇?

而在此之前,涉嫌男員工事發後已有跳槽行動,甚至通過了字節跳動的一麵。字節跳動有員工證實了這一消息,並稱當時不知情,現已取消了該男子的麵試資格,且
” 永不錄用 “。

” 理性 ” 是一個好詞。和 ” 感性 ” 相對應時,” 理性 ” 通常指在處理問題時,依事物發展規律和自然進化原則來思考和行動。”
理性 ” 代表著考慮問題、處理事情不衝動、不偏激,不是憑感覺。

而受害女員工到公司食堂撒傳單,應該就是 ” 不理性 ” 的,不顧名聲在網上公開相關信息應該也是 ” 不理性 “。

但是,如果沒有這些 ” 不理性 ” 的行動,張勇到現在都應該還不知道此事。公司出了這樣一件 ” 小事 “,小到知情的高管和 HR
團隊均認為根本無須向公司高層報告。

此時的等待,之所以是 ” 理性 ” 的,在於其符合 ” 精致的利己主義 ” 這一原則。

此時的等待就是拖延,就是不用以辭退或更嚴厲的處罰,去得罪一名較受害人更高層級的同事,哪怕這位同事涉嫌侵害了另一名女性同事。

不是還停留在 ” 涉嫌 ”
狀態嗎?那就是暫時還沒有足以支撐處罰的確定性的事實依據。問題恰恰在於,沒有事實依據,正需要公司及時啟動內部調查,去完成處罰的前置程序。

公司依規處理

與警方調查並行不悖

強奸或猥褻,是刑事罪案。受害人已報警,自待警方調查。但 ” 犯罪嫌疑人 ” 的身份並不是讓公司按下處理暫停鍵的理由。

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公司內部責任,是完全不同的責任形態,也是可以並行不悖的責任形態。

也就是說,警方的刑事調查並不妨礙公司的內部調查,司法還未作出最終裁判,也不影響公司先行進行人事處罰。

如果說還在警方調查階段,所謂 ” 犯罪嫌疑人 ”
的身份還具有某種不確定性。那麽,直到檢方經審查起訴並決定提起公訴之前,被調查者在刑事訴訟中均應稱為 ” 犯罪嫌疑人 “。

而在檢方決定提起公訴之後,” 犯罪嫌疑人 ” 才轉變為 ” 被告人 “。” 被告人 ”
也同樣存在清白的可能,盡管在中國,進入審判程序之後的刑事無罪判決比例極小。

在理論上,直到法院依法裁判確定被追訴人有罪,且該裁判已生效,” 被告人 ” 這時才會轉化為 ” 罪犯 “。

而一宗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偵查,到審查起訴,到一審、二審(如果有的話),再到判決生效,少則一年,多則數年。

那些自詡坐等警方結論才能談公司內部處理的 ” 理性 ” 人,應該也很清楚:警方結論也並非定論,要等判決生效,還早著呢。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司法也隻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正義不僅在司法,也在社會,在機構,在企業。

企業的內部處罰,並不需要如刑事案件一般的複雜程序和證據標準。刑事追究依據的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企業內部處罰依據的則是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程。

如果說司法是最後防線,企業就是前沿陣地。企業的調查和處理,不需等待最後防線的 ” 集結號 “。

當然,我們也不能偏聽偏信一麵之詞。但是,多數圍觀者願意相信女受害人的自述是可信的,就是因為她提供了大量可借由第三方佐證的細節。而這些細節,完全是公司組織一個內部調查組開展調查,就不難得出結論的。

比如,雙方雖然各有說詞,但總能在求同存異中找出雙方都認可的基本事實。

在此基礎上,還可調閱飯局所在酒店的視頻監控資料,調閱女受害人當晚所住賓館的視頻監控資料,詢問賓館當值服務人員,詢問參加涉事飯局的其他人員等。

調查內容主要包括:何時在何地哪些人參加了涉事飯局,飯局上受害人是否被強迫喝酒,是否被客戶騷擾甚至猥褻,受害人醉酒後意識是否清醒,涉嫌男員工是否在前台偷辦了受害人房間的房卡,是否深夜四進四出受害人房間等。

隻要這一內部調查的結論,證實涉嫌男員工行為有違公司規定,即可依規處理。

事實上,阿裏在 8 月 9 日淩晨對涉嫌男員工公布的處罰理由正是:涉嫌男員工承認存在和處於酒醉狀態下的女下屬 ”
有過度親密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定 “。

如此,在同一個處理決定裏的 ” 更加理性 “,” 理 ” 終歸還是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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