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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猥褻是什麽?怎麽就被輿論場說成了“反轉”?

2021年8月14日晚,濟南公安發布了關於“阿裏女員工被侵害”一案的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規定,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涉嫌強製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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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公安通告內容(圖源:微博@濟南公安)

通告一出,強製猥褻罪空降公眾討論的中心。輿論場上還出現了大談“反轉”的荒謬風向,有網友提出“女生咬定非自願,就可以說被強製猥褻”。

強製猥褻是什麽,與強奸有什麽不同?阿裏高管及合作商客戶侵害女員工的事件,是不是存在“反轉”?強奸的誣告率特別高,被指控者反而往往是受害者?

這些問題,我們努力在這一篇裏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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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燒腦世界的微博評論

01 什麽是強製猥褻罪?

強製猥褻,指的是《刑法》第237條所規定的“強製猥褻、侮辱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

一般情況下,強製猥褻罪的刑期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行為人聚眾實施、在公共場所實施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論中,往往將構成犯罪的行為要素稱為“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又被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角度,主觀方麵指的是行為人希望實施的行為和所欲達成的後果,而客觀方麵指的是行為人實際實施的行為樣態、所造成的損害後果、行為和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內容。

從主觀方麵來說,強製猥褻罪表現為故意,實施者通常有刺激或者滿足自身或者第二人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從客觀方麵來說,強製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對他人實施摳摸、摟抱、玩弄生殖器官、用生殖器官頂擦他人等行為。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關於強製猥褻罪中“強製”的認定包含了以下判斷標準:

通過證明行為人(加害人)采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一旦行為人采取了這種手段,那麽當然可以推定被害人不同意;

被害人在行為當時有明確的反抗:這種反抗可能是語言上的拒絕,也可能是身體上的反抗,但必須是在行為當時或行為之前作出,如果事前同意,事後反悔,根本不能成立強製猥褻罪;

被害人處於法律推定的不具備同意能力的狀態,譬如醉酒、藥物麻醉等;

通過行為人事後的行為或自身陳述可以推斷出被害人的不同意。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證據的審查應當遵循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當時處於不同意的狀態,那麽公安機關高概率不會將該行為評價為強製猥褻,也不會將該行為納入刑事立案範圍,同理,檢察院也可能不會起訴,法院不會判決被告人有罪。

從上述標準中可以看出,和強奸罪類似,強製猥褻罪的判定較為嚴苛,舉證也往往比較困難,而這正是性侵犯罪低報案率和低定罪率的重要因素。

目前,已有許多有關強製猥褻罪的判定先例。如在地鐵車廂內實施“鹹豬手”、一方提出分手後強製撫摸對方生殖器官、趁被害人處於醉酒狀態之際實施猥褻等,這些都屬於強製猥褻的範疇。

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將該罪的受害者從婦女擴展至“他人”,這意味著男性也可能在法律上成為強製猥褻罪的受害主體。當男性遭受強製猥褻時,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這證明相關法律法規在發展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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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強製猥褻罪修改的部分(圖源:中國人大網)

02 沒有強奸犯罪證據≠反轉

警情通報一出,有人大呼“反轉”。隻因通報最後提到: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奸犯罪事實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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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工程師Shawn、@小宇宙JY、@01梁博的微博評論

其實,這一判定,可能與我國現有對強製猥褻罪和強奸罪的認定有關。

在強奸罪與強製猥褻罪的區分上,大陸法係(以德、日為代表)和英美法係(英國、美國、加拿大),多認為以性器插入他人口腔或肛門(通俗稱口交或肛交),或者以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也屬於強奸。

但在我國,上述情形都屬於“猥褻”而非“強奸

根據《刑法》,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強奸與猥褻都是以滿足行為人性欲望而實施的行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對成年婦女的強奸既遂需要滿足“性器官插入”,猥褻的行為表征則主要分類兩類,一類是以親吻、撫摸等身體接觸方式完成的猥褻事實。另一類是強迫他人使用手、口進行性交的行為,或者用身體器官/工具插入對方性器官的行為,後者在多數國家也被認定為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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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猥褻罪和強奸罪的區別(圖源:人民法院報)

此次案件中,警方以強製猥褻罪立案偵查,並在通報中表示“無證據證明存在強奸事實”,應該指沒有證據證明有性器官插入的實施。

然而,無構成強奸的證據,並不代表插入行為必然未發生。即使插入行為未發生,其他強製行為的發生也是既成事實。不能判定強奸罪而判定強製猥褻罪,絕不意味著反轉。

03 “性侵犯誣告率高,被指控的才是弱勢一方啊!”

爭論中,部分網民腦補出了被害人與張某或王某“事前同意,事後反悔”的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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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每每有類似案件發生時,都會有一種聲音甚囂塵上:性侵類犯罪誣告率高,被指控的嫌犯(在此情境下,往往是男性),反而成為受害者,經受“社會性死亡”。

這種聲音,實屬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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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LewinChoy、@-乙醚的微博評論

無論從統計結果還是從程序分析角度來看,這種論調都站不住腳。

首先,從國內外熟人作案率的比較來看。我國已定罪的熟人強奸案與陌生人強奸案比例約為1:1,與域外熟人作案比率較高的普遍性結論差距較大,有高可能性存在大量熟人犯罪未被刑事處罰

其次,從對立案後定罪的比例來看。通過比對強奸案件立案數量和法院判決定罪數量,我國強奸立案後定罪的比率低於18.5%,對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遠遠不足。

再次,有學者對507份強奸判決書進行統計後發現,有90%的強奸罪犯罪分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這當然並非是因為強奸罪犯罪分子更願意認罪伏法。

反而,恰恰是因為性侵犯罪的定罪主要依賴被告人的自認,不肯承認犯罪事實的強奸犯罪難以定罪,因此,在大多情況下無法進行最終的判決和製裁。

最後,域外結論顯示,強奸罪誣告比率並未顯著高於他罪。在美國的研究證明,隻有不到5%的強奸案是虛假的,其他案件的虛假報案率在2%左右。如果由女警察負責案件,強奸犯罪的虛假報案率會降低到2%,與其他案件持平。

這個數字不僅不能證明強奸罪誣告比率大,還恰恰應該引起我們對法律司法體製的思考:由誰、由什麽標準定義“誣告”?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司法係統,使其對女性受害者更為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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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喜歡深藍的大海、@辣得飛起、@聽我唱一首歌好了的微博評論

罔顧強奸案取證難、立案難、定罪難的現狀,反而去質疑性侵犯罪受害者“水性楊花”、依靠性來欺詐玩弄男性、獲取社會資源的荒謬認知,久已有之。這種認知一日不破,則永遠可以包庇性侵犯罪者肆無忌憚地隱身之後。

它就像無形的手,操縱著輿論場上的“反轉”和再“反轉”。一次次的“反轉”,不僅不能廓清真相、保護受害者,反而將本應由犯罪者承受的懲罰轉變為對被害人的巨大壓力。

我們請求公眾慎用“反轉”一詞,對權力結構中的下位者報以更多的同理心,是為了建設一個對受害者維權更友好的社會。畢竟,一旦接受弱肉強食的設定,你我都會成為某種權力結構的下位者,也都可能成為那個哭告無門的受害者。

性暴力勾連著權力、痛苦和剝削。當巨獸屢次三番躍出深水時,我們要敢於砸爛它。

砸爛它,然後親手建立一個更自由、更親密的世界,一個理解、崇敬生命的尊嚴、權利和愛的世界。

法務指導丨對造律師 小格 伍妖叁

整理、寫作丨鴨鴨 胖頭

編輯丨餘涵萱 劉文利

排版丨Nana

視覺丨Nana

校對丨顏露懿

北京師範大學兒童性教育課題組 出品

參考文獻

[1]《刑法中的同意製度》;羅翔 ;雲南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2]《強奸罪司法認定麵臨的問題及其對策》;田剛;《法商研究》;2020(2);P168-182

[3]Julie A. Allison & Lawrence S. Wrightsman, Rape: The
Misunderstood Crime, Sage Publication(1993), P11.

[4]《刑法分論(第三版)》;朱建華主編;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強製猥褻是什麽?怎麽就被輿論場說成了“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