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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搞錯!難道台灣竟要向中國看齊?全台35家唱片業者怒轟修法草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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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來修改幅度最大」的著作權法修法,傳出歧視錄音著作權。   圖:翻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您知道將一首歌曲放進您剪輯製作的影片裡或是將您製作的影片複製,您應該如何取得授權?怎麼付費?

在饒舌的法律條文背後,全台35家唱片產業業者發出怒吼,控訴遭到法律的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唱片業者指出《著作權法》裡保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的著作權利,但錄音作品卻不具有「專有著作權」,甚至嘲諷「法律給予唱片產業的保護比不上對鋼管舞、日本AV片的保護」。

唱片產業業者質疑,政府修法不學對唱片業強力保護的國家—例如英、澳、泰、馬,卻拿保護不強的日、韓、中國來比較,說台灣對唱片業的保護「高於國際標準」,難道台灣要向中國看齊?要限制唱片業的發展?中國對唱片業的法律保護逐漸加強,台灣卻刻意削弱,這是等著中國的唱片業迎頭趕上台灣嗎?

爭議的法條是被稱為「近20年來修改幅度最大」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26條及第26條之2及第2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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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法律條文,法條中的「專有」,是必需事先取得權利人同意才能使用;「請求支付使用報酬」指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先使用,不必事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只要事後支付使用費。語文(指文字)、音樂(指作詞、作曲)、戲劇、舞蹈都是「專有」權利,必需事先取得同意才能使用,但錄音著作卻不必事先取得同意,只能事後「請求支付報酬」。對此,唱片業者表示「不理解」,為何錄音著作不能和語文、音樂、戲劇、舞蹈一樣,使用者必需事先取得同意?認為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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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錄音著作經同意收錄到電影或電視劇等視聽物(如DVD)後,國際公約、國際經貿協定對錄音的保護,僅限「錄音物」(例如CD)享有權利,並不包含視聽物所收錄的歌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與國際標準一致」,並無欺負唱片產業的問題,但產業界的「感受」大不相同,唱片業指稱,國際公約只是「低標」且非強制,許多國家對唱片業錄音著作保護選擇採高標,端看政府如何制定政策。電影中使用多種素材,諸如圖畫、照片、詩詞,雙方皆需細談合作模式,法條單獨針對「錄音」強制剝奪權利,只能「一次賣斷」,箇中原因為何?令人不解,也難怪唱片業直稱遭受歧視。而利用他人著作,應該處理的方式,是如何與著作權人進行適當的利益分配,修法應均衡雙方,唯此條文獨厚一方,更不允許有自行洽商之市場模式,法律強力介入雙方商業自由機制,前所未見,堪稱獨步全球。重點應該在於如何不扼殺產業發展,又能不開「後門」讓投機者抱持僥倖,還能讓原著作者或協力著作者獲得應有的利益分配。

只管「殺雞取卵」或只在「冷氣房裡決策」,都不是產業發展的利多或民眾的福祉。立法者實在應該多聽聽各界意見,審慎溝通評估,讓「近20年來修改幅度最大」的修法,不致淪落到人人有意見、各個不滿意的結果。

全台36家唱片產業業者發出怒吼,控訴遭到法律的歧視和不公平待遇。唱片業者指出《著作權法》裡保障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等的著作權利,但錄音作品卻不具有「專有著作權」,甚至嘲諷「法律給予唱片產業的保護比不上對鋼管舞、日本AV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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