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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女員工案”王某文不批捕,到底誰說了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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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23時許,“阿裏女員工被侵害事件”迎來進展。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製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準逮捕。

幾乎同時,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通報稱,按照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

1000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情況通報

“刑事追究轉為行政處罰”,有律師如此總結。根據通報,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至此,在警方偵查階段,事件已有了結論。王某文無需被追究刑責。

兩份通報發布後不久,7日淩晨,王某文妻子在微博更新消息,稱王某文已經獲得自由,“淩晨已經放人了”。同時她對檢察機關、網友、代理律師等表達了謝意。

1000@王某文妻子在微博更新消息

事件曾經是“滿網風雨”,最先在8月8日,控訴方——“阿裏女員工”周某發表8000字長文,指控王某文利用上下級關係,對其涉嫌強奸,引爆了輿情。

據周某文章,她在7月27日因公出差時,其上級王某文對其侵害。當晚,王某文四次進出她下榻的酒店房間。

周某在7月28日中午報警。據周某控訴說,她在報警後,匯報給公司要求處理,但王某文沒得到實質性懲處。因此,她在8月7日發表了控訴文章。

報警當天7月28日,當地警方對事件立案偵查。8月10日,立為強製猥褻刑事案件。

王某文隨之被采取強製措施,但在後來,王某文妻子發文“喊冤”,認為丈夫的行為有錯、無罪。

8月23日,王某文妻子發文自述,質疑“周某涉嫌虛假陳述,甚至誣陷”。

10008月23日,王某文妻子發文自述

在自述文章中,王某文妻子指出周某文章的多個失實之處,並稱,“我相信他(王某文)做不出‘強奸’、‘強製猥褻’的事。”王某文妻子認為,丈夫不是一個猥褻犯。

而根據警方最後的調查結果,認定其丈夫存在強製猥褻行為,但未構成犯罪。

王某文與周某的糾葛,至此基本明了。

01

王某文重返自由

7日淩晨1時許,王某文獲得自由,這在他被采取強製措施後,過去了28天。

周某的控訴文章引起了關注,兩天後的8月10日,本案立為強製猥褻刑事案件。也是在這一天,王某文被采取強製措施。8月11日起,他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強製措施之一。其中措施共5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是按照強製力度的從輕到重排列的。

可以看出,“監視居住”的力度居中,但這在刑事案件中相對少見。《人民法院報》在8月23日的一篇文章中表示,實踐中,拘留、逮捕、取保候審,較為常見,監視居住較少。

據了解,那些既不適合拘留(逮捕),也不適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被采取監視居住——如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的,又如存在某些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的等等。

王某文在案中可能存在特殊性,這在對比中更能得見——

8月10日,該事件立為強製猥褻刑事案件後,王某文與張某都被采取強製措施,但張某沒有被“監視居住”。(張某是在周某指控中的另一名涉嫌強製猥褻的嫌疑人)

再到8月25日,王某文與張某的“分岔路”更加明顯。

當天,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告:張某涉嫌強製猥褻犯做,依法批準逮捕,王某文涉嫌強製猥褻罪一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1000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嫌強製猥褻罪的張某批準逮捕

以至最新的通報,檢察機關對王某文不批準逮捕,王某文徹底無涉刑責。

“現在的官方認定是,不犯罪,但構成違法行為”,刑辯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分析稱。

因此,現階段結論可以認為是,由執法機關出具了一個行政處理決議。

王常清介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做出行政處理的依據是,上述規定的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具體在王某文事件,行政處罰“現場現辦”,他也很快獲得了自由。這是因為,“刑事強製措施的時間,用來折抵了行政拘留時間”。

02

“四次進出”羅生門

從涉及刑責到行政處罰,當中的區別很大。王常清介紹,當下行政處罰一般不認為是“前科”,能夠正常回歸社會。

當然它也有一定影響。假設當事人在將來犯罪,曾受過的行政處罰記錄會被查出,從而影響後續法院裁定。

截至目前,周某再沒有對外發聲。對於王某文現在脫離了刑責,如果她表示不服,則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三)項,向人民法院對王某文提出自訴。

相應的,王某文一方也未必全盤受領。如果王某文認為自己沒有實施違法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對做出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據王某文代理律師的消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之事,正是當事人目前在考慮的。

9月5日,王某文妻子發文,繼續質疑周某的“控告詞”。她表示,周某涉嫌誣告陷害、強製猥褻、尋釁滋事等情況,她已經向當地警方、檢察機關等陸續反映。

10009月5日王某文妻子在微博上發文

在丈夫失去自由期間,王某文妻子表示,自己在為真相奔走,“連日四處奔波,夜不能寐,體重從102斤驟降至90斤”。

事件的結論需要執法機關等裁定,但是目前,對王某文被控案件的核心事實,雙方都有了較為充分表述,這對了解全盤真相大有幫助。

事件的核心事實是,在7月27日晚,王某文、周某等人應酬結束,回到酒店之後,王某文四次進出了周某房間。

周某據此認為,自己是受到侵害,但這與王某文妻子的說法大不一樣,也和警方對事實的通報有多處不符。對“第一次進出”,周某文章稱,他被兩個人攙扶回酒店,其中女同事很快出來,但根據監控,王某文磨磨蹭蹭“過了幾分鍾之後”才出來。

據警方8月14日通報,當天22時53分,周某被送入房間,女同事先出房間,王某文後出、間隔15秒。

接著“第二次進出”,周某文章稱,王某文辦了一張她的房間房卡,“偷偷潛入了我的房間”,這一次,時間長達20多分鍾。

警方通報證實,“第二次進出”時間從23時23分到23時43分,時間20分鍾。但是,王誌文是接到同事電話,被請求上樓查看周某狀況。另外,周某辦理房卡、進入釋放,是“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聯係征得周某同意後”。

0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發布的情況通報全文

這20分鍾期間,王某文下單購買了避孕套。警方通報顯示,“(王某文)23時23分進入周某房間,對周某實施了強製猥褻行為”。在王某文離開房間後,避孕套尚未送達。

王某文妻子對“猥褻”的認定存疑。據她發文,丈夫描述:“他上去之後,周某躺在床上,他給她蓋好被子,拿了瓶礦泉水放在她床頭櫃上。這時周某拉住他,還親他、摸他胸、下體,這時我丈夫進行了回應。幾分鍾後,周某主動要求我丈夫買避孕套和洗澡。我丈夫去洗了澡,手機下單避孕套,等待美團送貨,幾分鍾後猛然驚醒,認為不能這麽做,便立馬於23:43主動離開了房間。”

對“第三、第四次進出”,周某文章沒有寫明。文章稱,她看到第三次進出時,“我感覺整個人都是暈眩的,馬上就要暈倒了”。看到第四次進出時,“我再也克製不住大哭起來……不讓我再繼續看了”。

根據警方通報,“第三次進出”時間為3分鍾,是因周某打電話給同事,同事轉叫王某文,讓他上樓回去探望狀況。王某文開著微信視頻,進入周某房間,向同事證實周某已經入睡。

“第四次進出”時,據警方通報,是因王某文講雨傘忘在房間,回頭去取,時間約2分鍾。

周某文章的論述,與警方通報有多處不符,與王某文妻子的文章更天差地別。周某文章提到,自己在回房後意識不清醒,“一覺醒來發現渾身赤裸”。但是警方通報顯示,她多次聯係同事、向前台確認辦理房卡,等等。

0阿裏巴巴女員工在阿裏內網發布曝光飯局遭男領導猥褻性侵的帖子

更明顯的出入在於,在周某文章中,她發現的一個避孕套,其來源被“張冠王戴”。

據周某文章,次日早上,她發現一盒拆封過的避孕套,未知來源,其內褲也消失不見。事實上,此處缺失了一個關鍵人物,即此次公務中的客戶張某。

警方通報顯示,周某與張某在公務中認識,回到酒店過後,次日早上,她聯係張某、告知房間號碼。

張某從家中攜帶了一個未開封的避孕套,在7時59分,敲門進入周某房間。一個半小時後,9時35分,張某離開時,帶走周某內褲一條,避孕套(未開封)留在房間。

03

誰說了謊

在警方最後的調查結論中,周某文章中所指控的許多情節並沒有得到認定,這也是前文提到的“王某文在案中的特殊性”之一。比較而言,周某對張某的指控,其案件進展順遂許多。

7月28日,事發當天,周某對王某文向警方報案。過了7天後,周某再次報警,這次針對了張某其人。

警方通報顯示,周某在8月4日報警稱,7月27日晚上,她在公務飯局上吃飯期間,因醉酒被人猥褻。經查證,張某在周某吐酒後、返回包間期間實施了強製猥褻行為。

另外在28日早上,張某被聯係前往周某房間,一個半小時時間裏,通報中警方查證認為,張某實施了強製猥褻行為。

現階段,張某已經被批準逮捕,等待他的是下一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但是,王某文涉嫌強製猥褻一案,周某的指控與現有調查結論太多出入,未能走到法院一級。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警方通報,周某是在退房後報警,其入住的房間已被打掃。“第一現場”未能保留。

王某文妻子質疑稱,周某有太多“迷之操作”,其中包括,將張某的部分行為隱去,有意識地引導到王某文身上。此外她還質疑,周某在當晚的種種表現中,是否真的意識不清?

0王某文妻子自述:我丈夫有錯無罪

回顧整個案件過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辦事,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張某案”嚴懲不縱,令犯罪嫌疑人付出了代價,體現了司法正義。同時,對於案情複雜、出入較多、爭議明顯的“王某文案”合理決議,免於每個人“不清不楚時蒙冤”的擔憂,這同樣是司法正義的一部分。

強奸罪、強製猥褻罪等情節的認定,無論有多麽特殊的因由,但刑事案件仍是以“強證據”為辦案根據。這也表明,作為完全民事能力的每個人,都應該了解基本法規,在事件發生時收集證據、保護“第一現場”等。

整起案件中,相關情節的公安機關認定,也具有明顯社會意義。以“張某案”為例,這是一次常規的公務飯局,而客戶卻對機構雇員“強製猥褻”,這起事件,居然發生在阿裏巴巴的公務當中,更能瞥見“酒局文化”的惡性一麵。

10009月7日阿裏巴巴官方微博發布“相信正義,相信善意”

惡性的酒局文化由此當減。被采取強製措施前,張某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在酒桌上正常喝酒,中間肯定有摟抱的過程”,將惡俗當平常,令人大跌眼鏡。

回到法律層麵,如前文所述,無論是周某不服、提起自訴,或是王某文一方為消除影響,進行複議或者對周某提起訴訟等,當由各方當事人提起自訴,自證自說。

在基本事實塵埃落定之後,經曆這一輪輿論風波的人們都想知道,到底是誰說了謊?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阿裏女員工案”王某文不批捕,到底誰說了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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