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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回國關鍵 孟晚舟與美國政府達成的DPA究竟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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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最大的新聞莫過於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案取得的重大進展,她很快就應該可以回國了(當然需要雙陰性核酸檢測結果和21天隔離)。幾位國內同行建議我說兩句,於是我就在這美好的周五晚上碼字了。

  首先,不管怎麽說,最終沒有被引渡去美國這極其重要,而美國放棄引渡的前提是孟晚舟與美國聯邦政府達成了DPA,從而實現在在美國聯邦刑事法院案件的基本完結。如果美國的刑事案件沒有基本完結,即使加拿大法院最終拒絕引渡,這個過程可能還需要延長年許。因此,這個DPA是孟晚舟能夠盡快回國的關鍵。

那DPA究竟是什麽呢?

  DPA的全稱是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有很多文章把其翻譯成“延遲起訴協議”或者“暫緩起訴協議”,這是會引發誤解的翻譯。這樣的名稱會讓人以為這份協議的內容是檢控方暫時不起訴(indictment),事實上孟晚舟早就已經被起訴了。Prosecution在這裏指的整個刑事公訴程序,所以更準確的翻譯是“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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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與聯邦政府簽署的協議原文

  DPA隻是諸多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中的一種,不同的協議有不同的要求,加上美國是聯邦製,各州又有各州的叫法。比如紐約州有Adjournmentin
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又被稱為ACD或者ACOD,意思是休庭等待看案件能否被撤銷。我們加州有各種Diversion,我一般稱之為替代項目,還有Deferred
Entry of Judgement,簡稱DEJ,意思是暫緩判決。

  各種各樣公訴程序暫停協議有一些共通的地方,首先是都發生在被起訴以後,也就是說刑事訴訟已經進入程序,第二是程序暫停期間法院對被告人有若幹要求,例如不能再犯罪,賠償損失,接受輔導或者治療,做義工,繳納罰款,戒毒,艾滋病檢測等,第三是如果被告人遵守了所有要求,在約定的程序暫停期間結束後,法院將會判決案件撤銷,被告人取得無罪的最終結果。

  那麽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是否需要被告人認罪(Plea Guilty or
Nolo)呢?這個不一定,例如紐約的ACD一般不要求被告人認罪,加州的DEJ一般要求被告人認罪,而加州的Diversion有些要求被告人認罪,有些不要求被告人認罪。在程序上最大的區別在於,如果需要認罪的話,暫緩進行的就是最終宣判(Sentencing
Hearing),也就是在暫緩期間被告處於一個已認罪但未被判有罪的狀態,項目順利結束法官會允許被告人撤回認罪,宣判案件撤銷;如果無需認罪的話,暫緩進行的就是庭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項目順利結束後法官直接宣判案件撤銷。

  那如果被告人在程序暫停期間違反了法院要求的條件會怎麽樣?當然法官可以選擇原諒並再給一次機會。如果不原諒的話,對於已認罪的,可以直接定罪量刑,對於沒有認罪的,恢複刑事程序,繼續下去。當然即使對於不需要認罪的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被告人往往也需要放棄一些權利,最常見的是放棄陪審團庭審(Jury
Trial)的權利,一旦公訴程序恢複,被告人無法選擇陪審團庭審,隻能選擇法官庭審(Bench Trial)。

  除了以上這點,需要認罪的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的另外一個巨大影響是在移民法方麵。因為如果認罪,哪怕從來沒有被判有罪,在聯邦移民法的角度來看也屬於構成犯罪。加州DEJ日益少見的原因就在於此。因為DEJ項目的最大兩個對象是被起訴賣淫和持有毒品的被告人,而這兩項罪名都是移民法裏會被遞解出境的罪名,所以非美國公民的被告人一旦接受DEJ項目,就意味著麵臨遞解出境的風險。為此加州眾議院通過1352議案增訂了加州刑法典1203.43條,允許參加DEJ項目的被告人的判決被完全撤銷。

孟晚舟的DPA協議的內容到底是怎麽樣的呢?

  美國法院文件一般都是公開的,所以孟晚舟的DPA文件花錢(80美分)就可以下載。這份協議是美國時間的9月24日提交的,4頁正文4頁附件。4頁正文是協議本身,除了約定進行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外,聯邦政府也給了孟晚舟一些額外的照顧,如不需要提供DNA樣本,暫停期間結束後宣判案件撤銷時可以不需要本人到場等。如果孟晚舟遵守協議裏所有的要求的話,聯邦政府會申請法院判決不可再起訴地撤銷銀行欺詐罪、電信欺詐罪及對應共謀罪。而孟晚舟在協議中的義務,就是承認4頁附件中所羅列的事實清單都是真實準確的。孟晚舟同意,如果她違反協議,聯邦政府可以用附件中的事實作為證據來指控她。孟晚舟還同意,不能說自己沒看懂協議,尤其是事實清單,不能說自己是被逼著同意協議,不能發表與事實清單不一致的言論,否則就是違反協議。此外聯邦司法部已明確表示會使用孟晚舟承認的事實作為證據去起訴華為。

  當然了,如果孟晚舟真的說自己是被逼著簽的,事實清單全是假的,那個時候想必已經在國內了,就算聯邦政府恢複公訴,想來也沒啥辦法進行下去。而且這份協議規定的暫停期限是4年,從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之日算起,也就是2018年12月1日開始計算4年期限,到2022年11月30日針對孟晚舟起訴的罪名就要被不可再起訴地撤銷了,她大可以等到那之後再發表不一致的言論。

總結

  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是控辯交易的一種常見形式。(有例外,如加州2021年開始施行的司法替代項目Judicial
Diversion是以法官裁決的方式啟動的,不屬於控辯交易的範疇。)關於控辯交易可以看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聊一下美國的控辯交易

  對於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如果能拿到不需要認罪的刑事公訴程序暫停協議,基本上在不打陪審團的情況下有可能拿到的最好的結果了,可以說是大勝。當然對於檢控方來說,他們並沒有直接撤回起訴,而是有條件的同意案件撤銷,也算完成了任務,也算贏。簡單來說是被告人贏了裏子,檢控方沒丟麵子的雙贏。

  對於孟晚舟的案子而言,因為案件已經遠遠超出法律層麵,誰輸誰贏這種結論還是留給野生國師們去判斷吧。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成回國關鍵 孟晚舟與美國政府達成的DPA究竟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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