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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張榜公示嫖娼學生 這和遊街示眾有什麽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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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複旦大學的三份處分決定引發網絡熱議。處罰決定顯示,三名複旦大學學生因校外嫖娼被開除學籍,其中兩人為碩士研究生,一人為博士研究生。

9月24日,複旦大學發布聲明,證實三名研究生嫖娼被開除。堂堂頂級高等學府學生,卻做出如此違法之事,確實讓不少網友大跌眼鏡。但此事觸發的輿情,並不止於對學曆和品德之間割裂的意外,還包括對處罰的爭議。

爭議主要體現在兩點:其一,因為嫖娼行為而開除學籍,是否處罰過重?這三人畢竟都不是本科生,而據報道,被開除的學生曾兩獲國際大賽一等獎,開除學籍意味著學術生涯的就此終結;其二,將嫖娼處罰決定在校園內進行實名張榜公示,是否合適?

首先,關於開除學籍的處分,很多網友感到可惜,不過,複旦大學2019年12月在官網上公布的最新《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提到,“賣淫、嫖娼,或者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複旦大學作為最高學府之一,在道德品行上設置更高的標準,更嚴格的懲戒力度,其實可以理解。那三位研究生也是成年人了,理應知曉此事的違法性質和後果。所以,開除學籍的決定未必一定就是用力過猛。

當然,對標其他學校的相關處理,複旦大學本著“治病救人”考慮,寬限一次,再給他們一次改過的機會,或許可以讓此事的處理爭議更少一些。

但開除有理,不等於實名公示處罰決定有理。複旦大學在校園內張榜,沒有隱去姓名,既有侵犯隱私權的嫌疑,又是一種示眾式的法外施刑。

事實上,在法律層麵,嫖娼屬於性質較輕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懲戒規製。在現實的操作中,一般也是通報給家屬,家屬聯係不上通報給單位。那麽,三維研究生既然已經領到了行政處罰,就沒有必要再去遊街示眾,額外施懲。

在校紀校規層麵,《複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也提到,送達處分決定書和解除處分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學生本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而要公告送達的情形,隻有一種情況,即“學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而在此事中,要說三位學生都聯係不上,似乎也不太符合常識。

複旦大學回應稱,處罰公示的範圍隻是校內,沒有刊發在網絡上。這一說法自然站不住腳,校內公示也是公示,而且在資訊如此發達的網絡環境下,哪怕沒有刊發上網,照樣會壞事傳千裏。這意味著複旦大學警示其他學生的動機,會造成三人的“社會性死亡”。

法律曆來講究寬嚴適度、處罰適當,現在對三人的實名公示,所造成的示眾式羞辱後果,顯然超越了他們應該承受的處罰力度,也有違自身的校紀校規流程。以侵犯隱私權為名義的警示處理,以涉嫌違法的方式來處罰學生違法,無論如何都是難以邏輯自洽的。

此前,示眾式的懲戒方式,在一些地方時不時上演。比如在去年,長沙一社區通告稱,將賣淫嫖娼人員通報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就曾引發巨大爭議。輿論的批評,以及公開通報行為的撤銷,體現的都是法治的進步。

畢竟,要懲治違法犯罪,同樣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要避免法外施刑導致的矯枉過正,唯有如此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

在這個意義上,複旦大學受到質疑是很正常的。作為中國的最高學府之一,複旦大學既然以最嚴標準來對待學生嫖娼等違法行為,那麽也應該以最嚴標準來對待自己,讓自己的處置合法合規,在程序上站得住腳。

如果隻是為了警示學生,而滑向“遊街示眾”的邏輯陷阱,那不啻為對自己和對學生的一種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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