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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中受益?父親軋死兩歲兒獲百萬保險賠償惹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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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吳先生(化名)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在車旁玩耍,不慎軋到,後者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後,吳先生夫婦選擇起訴保險公司,並獲賠百萬餘元。

近日,這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網絡上引發熱議。有觀點認為,吳先生夫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係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但也有不少人擔心,這一判決起到的效應或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多名律師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法理上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履行責任並無不當,但肇事者從自己的錯誤中獲益使本案引發較大爭議。本案中,吳先生既是侵權者,也是受害者的父親,即受害者的繼承人之一,父親軋死了兒子,保險該不該賠?

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訴訟

2020年8月1日13時許,吳先生正計劃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外出,在起步行駛時,車軋到在車旁的兒子小吳,後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後,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白鶴派出所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經複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

涉案車輛登記在小吳的母親張女士(化名)名下,由本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與被告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吳先生及張女士向法院提請訴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388,840元(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22/年*20年)。

2020年11月5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立案,並於該月月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對於原告的訴求,上述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死者係兩原告兒子,原告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其作為侵權人應屬於被告地位,作為原告主張相應賠償不符合侵權法的規定;本起事故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該起事故並非道交事故,不應屬於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範圍;本起事故的受害人係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根據商業險相關條款,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不屬於商業險的範圍;事發時,受害人剛滿兩周歲,兩原告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審理中,原告自述對於吳先生作為加害人的賠償義務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係因非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案兩原告係受害人的父母,其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於機動車駕駛員操作不當,但受害人年僅兩周歲,其父母疏於監護亦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係,本院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相關規定,應由被告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或不屬保險賠償範圍,原告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於法無悖。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兩名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兩名原告100萬元;

隨後,被告一方提起上述,稱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為涉案機動車駕駛員或者所有人應當對受害人近親屬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在未確認侵權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賠償責任。此外,一審認定的監護責任過輕,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2021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上述,並表示吳先生雖為係爭事故的加害人,但一審審理中,賠償權利人已明確要求由保險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故吳先生並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

肇事者應獲賠嗎?

爭議主要集中於上述民事判決。中國新聞周刊經過梳理發現,該判決的情節基本可以概括為,吳先生意外軋死自己的孩子,需要向吳先生夫婦賠付損失,由保險公司代吳先生賠錢給吳先生夫婦。額外的部分,張女士對吳先生表示諒解,免除其賠償責任。

也正是這一略顯罕見的事實關係,讓該判決引發輿論熱議。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由於本案並非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由此難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觀上有過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他表示,在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會選擇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考慮到因孩子的死亡已經重創全家人的身心,不忍加刑於他們。”

一個爭議點在於,從肇事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出發,如何裁定保險公司在其中應承擔的賠付責任?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被告保險公司援引了一條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即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這就在條款上限縮了僅對於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損失免除賠償責任,法院據此認為沒有免除人身傷亡的賠償。”江蘇大橋律師事務所律師莫泂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

而在北京市京銳律師事務所主任許仙輝看來,上述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減輕或免除經營方的責任,即使包含人身傷亡的表述,也可能被認定為格式條款。

“現在對免賠條款的話限定較為嚴格,其前提是當事人故意實施了一些犯罪行為。”許仙輝說。

此判決也成為上海青浦法院的一則分享案例,在其官方公眾號中,法官提示,經鑒定,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個爭議點在於,本案中的吳先生既是肇事者,為何也有賠償請求的訴訟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沛霖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孩子的父親既是侵權人,但同時也是事故受害者的繼承人之一,故孩子父親作為賠償請求權人,具有訴訟地位。

許仙輝介紹,從保險賠付順序而言,首先是交強險,其次是三者險,然後才是駕駛人和車輛的所有人,“對於侵權者本人,受害人家屬是有權利免除其賠償責任的。”
他表示,保險公司認為其承擔80%的責任較重,則涉及到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但由此也形成了肇事者因肇事獲益的局麵。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這違反了法諺“任何人不能從其自身的過錯中受益”原則,並會引發騙保的道德風險。

“本案中,交強險的賠付並無不當,但商業險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基於該父親的賠付責任,父親一方不適宜作為逝者的近親屬而具有原告地位,否則將會出現等同於自己告自己的吊詭場麵。”莫泂稱,應由母親一方作為逝者的近親屬立於原告地位而起訴,賠償金額也應當減半。

丁金坤也表示,保險法或保險合同忽視了雙重身份的特殊情況,沒有規定此時的肇事者喪失受益權。“保險本來就是分散社會風險,給不幸的家庭補償並不為過,但法院或可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僅判賠給孩子的母親。”

背後的道德風險

在法律條款的討論之外,輿論關注的焦點更多集中於上述判決之後的道德風險。一位保險從業人員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上述判決或變相突破了兒童身故險上限的保護條款。

中國新聞周刊檢索發現,在壽險範圍,根據銀保監會規定,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各保險公司給付的身故保險金之和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之所以做這個限製,就是防止出現一些謀利行為”,上述人員表示。

不少網友擔心,本案的判決或會引導部分人利用這一“漏洞”。

馮沛霖認為,盡管當今社會“殺妻騙保”、“殺子騙保”現象的確存在,但通常來說,“殺子騙保”的現象一般係孩子身患殘疾或重大疾病或行為人有其他非法意圖,但本案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父親沒有殺子的動機和事由,“從立法的角度,為避免模仿效應,可以適當降低兒童意外身故的理賠數額。”

趙良善亦表示,這一判決不會引發“殺子騙保”的模仿效應,因為根據監控視頻,以及現場勘查記錄等客觀證據,足以判定肇事方是故意還是過失為之。

在許仙輝看來,判定交通肇事的主觀性確有一些難度,但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道德的底線,不能據此臆想人們會采用這種完全喪失道德的行為和思想,也不能因這種可能性去影響或幹擾到一個具體案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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