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我一直在打探她的消息:包括工作地方、婆家等。隻要有消息,我就托人去那裏打聽,但一直聯係不上。”35年前,河南男子趙某因強奸小麗(化名)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法院采信公安和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認定案發時小麗未滿14周歲。
10月18日,趙某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事發時她自稱17歲,我沒有強迫她。我被羈押後,她還在我家幫忙幹活,幫我送飯,說要嫁給我。”出獄後,趙某通過公安機關查詢到,小麗的戶籍信息顯示出生日期為1968年,案發時已滿17歲。
此後,趙某一邊尋找小麗,一邊開始長達20多年的申訴之路,但均被駁回。趙某透露,他計劃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材料,“女兒因為我考不了公務員,我希望能找到她,讓她為我作證。”
10月19日,瀟湘晨報記者從河南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依法合規進行了審查,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審慎、嚴謹的根據證據進行認定,“當時是根據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戶籍底冊上登記的出生日期,這個的真實性、可信度、證明力都很高。將來趙某如果掌握了新證據,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上級檢察機關進行反映。”
35年前,男子身陷強奸案獲刑9年

在一份“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書中,這樣表述趙某與小麗之間的事。1985年8月19日晚,時年21歲的趙某趁著去劇院觀看音樂會之機,窺見因與其父親生氣外出未滿14周歲的小麗在劇院門口徘徊,趙某上前去踩了一下小麗的腳,見未有反抗,便又以戲票引誘要和他一起看演出,觀看途中拉住小麗的手不放。
小麗趁著趙某抽煙之際退出劇院,趙某尾隨其後,途中對小麗進行了調戲等行為,當行至城北一玉米地內時,趙某威脅小麗“你老實點”,按倒小麗強行發生了性關係。之後,趙某又將小麗帶到沙灘露宿,再次強行發生了性關係。
1981年,趙某因搶劫罪獲刑3年,1984年刑滿釋放。1986年,因係累犯,他被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趙某上訴後,“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裁定書中認定的事實,趙某並不認可。他向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透露,因為不肯認罪,他服刑了7年多。趙某稱,“我沒有強迫小麗,是因為當年家裏拿不出800元彩禮錢,她的家人一氣之下才去公安機關報了案。後來聽家人說,在我被羈押期間,她到我家中幫忙幹活,還和家人一起到公安機關給我送飯。”
趙某的代理律師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他在法院查閱案件材料時,看到了一份小麗的手寫信,大概意思是說兩人感情很好,願意嫁給趙某等,“在案卷裏麵從來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字眼,說明男女雙方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有脅迫、暴力或者其他的行為,隻有這麽一句話,‘你老實一點’,但這個說法是在案卷裏麵是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佐證的,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

最讓趙某感到奇怪的是,小麗的年齡,在相關裁判文書中顯示為生於1971年,在當時未滿14周歲,而這與趙某了解到的相差了足足3歲多。趙某找到當地派出所,查詢到小麗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顯示小麗的出生日期是1968年,身份證中的數字也是1968。也就是說按照該這份材料,小麗在案發時已經年滿17歲。
出獄後多次申訴均被駁回
趙某說,他出獄後踏上了申訴之路,以案發時“小麗已經年滿14周歲”、“兩人係戀愛關係”等為由,先後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但未能成功,均被駁回。

南陽市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經查,在原審過程中,針對被害人的年齡,從鎮平縣賈宋派出所調取了1982年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前的戶籍底冊,該戶籍底冊載明被害人的出生年齡為1971年8月24日。該戶籍底冊為原始的戶籍登記,其真實性、可靠性及證明力均高於趙某所提交的目前戶籍登記上顯示的出生年月。並且該證據也可以與卷宗中被害人小麗的父親、姑媽的證言以及鎮平縣賈宋鄉橋北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證據相印證,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當年被害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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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歲並無不當。趙某提供的證言稱當年與小麗是在談戀愛,但卷宗中對趙某母親的詢問筆錄顯示,其稱小麗是在趙某被采取強製措施後第三天才第一次到趙某家中。

2019年7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再次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正確,量刑適當等為由,駁回了趙某的申訴,希望趙某“服判息訴”。
河南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宛檢一部刑申審通(2020)38號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中,詳細對趙某的申訴進行了答複。

該份通知書稱,申訴人趙某關於年齡的新證據不足以否定原案認定小麗係1971年8月24日出生的事實,且趙某的新證據顯示的“小麗”不足以證實係本案的被害人“小麗”。其次,趙某提供的證明當時與小麗是在談戀愛的幾份證人證言,與原案卷宗中趙某母親證言相矛盾,被害人小麗陳述稱,案發前二人不認識,去公安機關報案時還不知道趙某的真實名字。趙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稱,與小麗是在案發當天認識的。綜合以上證據,不能證實案發前、案發時二人係戀愛關係,另本案被害人係幼女,受害人是否自願不影響對趙某強奸罪的認定。

趙某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但2020年12月9日,河南省檢認為趙某的申訴理由沒有充分證據支持,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檢察院:依法合規審查,原有證據證明力高
趙某向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透露,他正在準備申訴材料,準備遞交給最高人民檢察院。
從被判強奸罪至今,已經過去整整35年。出獄後的趙某娶妻生女,他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因強奸罪獲刑的這段經曆,我的青春耽誤了。女兒今年21歲,考公務員也受到影響。”
多年來,趙某一直在嚐試尋找小麗,希望對方能幫他作證,“我托人去她婆家打聽,去她在湖北開的飯店附近打聽,但是人家都說找不到她,不知道她去哪裏了。”
趙某的代理律師也表示,希望能夠找到小麗,如果她能夠出麵幫助趙某作證,或者進行骨齡鑒定,鑒定出實際年齡,也可以證明。
到底當年的事情是否存在隱情?10月19日,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員就此事對瀟湘晨報記者進行了答複。
他表示,1985年的強奸案,趙某不是第一次犯罪,在1985年前,他曾因犯搶劫罪獲刑,在因強奸罪獲刑刑滿釋放後,他還因盜竊罪獲刑。2019年,趙某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依法合規進行了審查。
“趙某當時向檢察院提交的證據是一份小麗生於1968年的信息登記表,但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對被害人年齡的認定是有依據的,或者根據身份信息,或者在身份信息不明的時候根據戶籍信息或者出生信息,來認定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人。被害人是否滿14周歲,在刑法上的量刑是不一樣的,尤其是當被害人未滿14周歲,不論趙某是否知道,都屬於強奸幼女。牽扯到量刑問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也會比較審慎、嚴謹的根據證據去認定。當時是根據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戶籍底冊上登記的出生日期,這個的真實性、可信度、證明力都很高。”
該工作人員稱,對於趙某的申訴,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結案了,並於2020年6月10號書麵告知了趙某。如果趙某又有新的證據,可以依法依規、通過正常途徑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映,如果他不服申訴結果,也可以繼續向最高檢進行反映。
華客新聞 | 時事與歷史:男子被判強奸申訴35年:她滿14歲 給不出彩禮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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