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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蔽持槍」是否得具備正當理由?美國最高法院態度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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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資料照,路透)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由紐約公民於2018年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請的「隱蔽式持槍(Concealed Carry Permit)」上訴案,經過冗長法律爭訟,最高法院數位承審法官態度軟化,傾向撤銷「隱蔽持槍」需具備「正當理由」的決議,不過紐約律師相當不滿「擁槍者」權力過大,甚至援引英國中古世紀法律,做為辯論依據。

根據英媒《BBC》報導,紐約公民納什(Robert Nash)及科赫(Brandon Koch)於2018年時,在紐約步槍及手槍協會(the New York Rifle and Pistol Association)的支持下,向最高法院提請上訴案,認為「隱蔽式持槍」需具備「正當理由」有合憲疑慮。

報導指出,全案由2018年提出,輾轉發回紐約聯邦法院審議,但遭到駁回,而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也再次確認此決議,所以全案又回到原點,由最高法院重新討論。不過,在3日的口頭辯論中,幾位法官態度軟化,稱願意撤銷或限制「正當理由」的決議,但公民持槍仍需進行守法培訓。

報導提到,對此,紐約律師團相當不滿,已經寫信向最高法院表示意見,其以援引英國中古時期1328年所訂立的「北安普頓法(Statute of Northampton)」,規範明確點出,除國王與其僕人,任何人早晚出門,都不得佩戴武器,因此「隱蔽持槍」,仍需具備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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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5步槍。(資料照,法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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