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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碴毒性超標!」陳椒華:埋在國有地的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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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學甲工業區國有地被明祥馨公司偷埋爐碴案,時代力量黨主席、立委陳椒華協同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當地慈福里里長李新進和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續追爐碴的廢棄物認定問題。陳椒華與環團表示,由於此案土地不合法(國有地)、產品品質(粒徑)不合格、利用方式(鋪面深度)不合理,且已有污染環境之虞(鉻溶出量、pH值),填埋在國有地裡的爐碴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陳椒華:開挖樣本不符合再利用規範

陳椒華16日上午與環團人士連線召開記者會,回顧該案未經地主同意,填埋物本該視為廢棄物,但台南市環保局卻以「填埋物為均質粒料」視為再利用,不願認定為廢棄物。因此陳椒華8月30日再度現勘,並要求國產署開挖,當場發現粒徑超過5公分的爐碴、不符合再利用規範外,並開挖3公尺分層取得的土樣,分別請環保署和工業局檢測,結果有樣本超過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限量標準,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也超過再生粒料溶出標準,不符合再利用粒料品質。

陳椒華表示,8月30日現勘開挖,發現有大顆粒爐碴,粒徑約6、7公分,工業局說,粒徑超過5公分就不符合再利用規範,開挖3公尺、採取3種深度的土樣檢驗,工業局的檢測報告裡,其中1個樣本的鉻含量為1.22 mg/L,超出再生粒料溶出標準0.5 mg/L。因此,填埋在學甲國有地的爐碴,根本不是合格的再生粒料,未成功晉身為再利用產品的爐碴,應回復其「事業廢棄物」的原本身分,認定為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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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力立委陳椒華表示,學甲爐碴樣本出現六價鉻含量高達2.96 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的標準2.5 mg/L,應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陳椒華強調,此地填埋的爐碴,不符合《廢清法》第39條再利用,應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工業局不能說認定廢棄物都是環保署的事。

陳椒華提到,上周質詢經濟部長王美花、環保署長張子敬,他們都明確表示不符合再利用規定的就是廢棄物,呼籲台南市環保局勿再拖延,速認定填埋在國有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儘速依法裁罰,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明祥馨公司及負責人郭再欽負起清理責任,3個月內將填埋的爐碴完全清除完畢,還給國有地乾淨的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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