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麵規例》(也即《反蒙麵法》),以盡快止暴製亂。該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禁止蒙麵規例》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反蒙麵法》還規定:身處公眾地方的人使用蒙麵物品,則警務人員可以采取相應措施,包括:
(2)上述警務人員可——
(a)截停上述的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麵物品,以令該警務人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份;及
(b)如該人沒有遵從第(2)(a)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該蒙麵物品。
(3)任何人沒有遵從第(2)(a)款所指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華客網:香港《反蒙麵法》有哪些具體規定?全文在這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