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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警方受理“女子以死對抗遛狗人” :重大疑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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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漢女子盧某林以命和遛狗人抗爭一事引發關注。11月23日,盧某林家屬告訴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目前親友們已去警局做了筆錄。獅子山街派出所回應:警方以盧某林被尋釁滋事受理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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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林曾在微信群講述自己被遛狗老人圍堵

11月13日淩晨,家住武漢洪山區金地聖愛米倫小區的35歲女子盧某林從32樓跳樓身亡。家屬在其微信群中發現,盧某林輕生前曾多次被小區數位遛狗不牽繩的老太太圍堵侮辱。盧某林曾向物業反映該情況卻沒有效果。11月12日,盧某林在小區微信群表示要“以死抗爭”,次日便自殺身亡。

盧某林家屬認為,是遛狗人長時間的侮辱、物業等部門長期無視導致盧某林走投無路“以死抗爭”。在盧某林死後,家屬們來到武漢市獅子山派出所請求立案。11月23日,獅子山街派出所回應:警方以盧某林被尋釁滋事受理了該案件。

“今天我們親友和證人來派出所錄筆錄,有盧某林的普通朋友因做筆錄被帶走8個小時。最後警方也未透露是否已聯係調查遛狗者、物業,隻表示該事件屬於重大疑難案件,需要30個工作日後才能告知是否立案。”盧某林家屬介紹。

此前報道:女子生前曾遭養狗業主圍毆

“一條狗繩”

盧某林在監控錄像裏留下的最後影像讓姐姐小陽吃驚。在她眼中,在媒體工作的妹妹是個陽光、要強的人,而那一段視頻中的盧某林分外落寞,“就像一隻落湯雞。”

11月13日早上7點半,盧某林的遺體被人發現,隨後有人通知了盧某林的父親。在得知女兒自殺的消息後,盧某林的父親於當日從老家荊州趕來。在這裏姐姐小陽發現了她的遺書,遺囑中隻寫了她的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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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家人們查看了盧某林手機後卻發現了她在小區裏的遭遇。在微信群“有愛的聖愛米倫業主們(2)”、“獅南1網格群(1、2棟)”的聊天記錄中,家人發現,在今年9月份,害怕狗的盧某林曾在小區碰上幾名業主遛狗不牽狗繩並被狗追趕。在被追趕中,盧某林從路邊撿起一根木條子驅離狗。此後,盧某林便被狗主人挑釁辱罵甚至毆打,一直持續到11月份。

11月12日早上7點多,盧某林在“獅南1網格群(1、2棟)”中說:“小區遛狗不牽狗繩的老太婆,聚集了幾個老太婆,每天早上在我上班的路上堵我。今天我已經走過去了,喊我,我今天也沒牽狗繩,你來打呀。”

盧某林在群中描述,當天她回去拿了棍子要打不牽繩的狗,不打人。狗主人拿了根又粗又長的棍子戳她,另一個老人抓住她,逼上前辱罵她。

盧某林說,她試圖找過物業,“微信上除了讓我報警沒別的,值班室沒人。

她也找過社區,“但是社區也沒吭過聲,這麽長時間過去了,仍然每天被挑釁辱罵甚至被打。”盧某林還公開表示:“老太婆耍賴可以,我拿命來控告,我死了,這輩子她們都別想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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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盧某林表示要“拿命來控告”

看到她的發言,有業主馬上勸到:“不值得。”盧某林的回複很堅定:“不,值得。我要讓小區再無遛狗不牽狗繩。”

11月12日下午,一位疑似遛狗業主親屬的人進入“有愛的聖愛米倫業主們(2)”群中並表示:“我家小狗養了8年,從未發生過人狗不和諧的事,如果哪天有被它親吻的,那她絕對不是人類,是我們家狗的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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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下午,有疑似遛狗老人親屬入群發言

此後,盧某林再也沒有在群中發言。第二日早上,人們聽到了她離世的消息。

“想用命和不牽狗繩的人抗爭”

因為小時候曾被狗撲過,小陽和妹妹一直十分害怕狗,一度看到狗的照片就恐懼。“我們並不討厭狗,看到流浪狗可憐也會打電話找人救助。”小陽說。

“想用命和不牽狗繩的人抗爭”看起來很難讓人理解,但在小陽看來,這是妹妹無可奈何的選擇。早些年,盧某林曾因為小區旁工地施工噪聲問題找過城管等單位投訴,但毫無結果。“所以我也不再打這類投訴電話了。”盧某林在小區微信群裏說。

小陽回憶,妹妹盧某林從小就是個很有主意的人,長大後很熱愛工作,從不讓人擔心,在家中父親“把她當兒子養”。8年前,父親花了90萬為她在金地聖愛米倫小區買下了這套房子。“我看到有人說為什麽她非要以死抗爭,不能搬家嗎?其實這套房子是我父親當時傾盡所有給她買的,她可能覺得隻是因為小區住戶遛狗不牽繩就搬走會讓父親失望、傷心。”小陽說。

盧某林離世後,家屬們來到小區物業想查看監控錄像,卻被告知盧某林被圍堵的地方沒有監控。家屬從小區知情人處得知了帶頭圍堵盧某林的遛狗老人所在樓棟,他們在物業查看了11月10日-12日的監控錄像,這三日中,老人都曾帶著一隻泰迪犬、拿著一根粗長的棍子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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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早上,疑似圍堵盧某林的遛狗老人帶著狗和棍子出門

“我們剛看的時候以為她是拄著拐杖,還覺得這樣的人打不動我妹妹,但在這三天以外監控裏她都沒有拿著棍子出門。”小陽介紹。

事發後,家人們來到獅子山派出所報案,警方表示無他殺痕跡,不予立案。家人們在小區中尋找到盧某林被圍堵事件的目擊者,但對方害怕被報複不願意出麵作證。

11月21日,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致電該小區物業,物業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不接受對外的電話采訪,公司會有對外的發言人統一回應。

該小區所在的獅南社區工作人員告訴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在社區投訴係統上未接到盧某林對遛狗不牽繩情況的投訴。“如果在係統上收到投訴我們會聯係民警去處理,因為我們社區是沒有執法權的。”社區人員說。

對於盧某林在“獅南1網格群(1、2棟)”群中的發言社區網格員是否知情並上報,該社區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

在盧某林離世的地點,許多業主自發前來祭奠並為她發起籌款,她的家人表達了感謝但並未接受。

“妹妹離開後,我們沒有和圍堵她的人見過麵。我們希望警方能立案調查,讓這些圍堵她的人承擔應負的責任,我也希望大家遛狗能牽狗繩,這是我妹妹用生命來抗爭的。”小陽哽咽著說。

今年5月1日,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攜帶犬隻出戶的,應按規定佩戴犬牌並采取係犬繩等措施。屆時,遛狗不拴繩或不佩戴犬牌,將涉嫌違法。

“逼死”武漢跳樓女孩的遛狗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城市養狗一直帶來諸多話題。近日,“武漢女子拿命和不牽狗繩的人抗爭”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同時,海報新聞記者近日對話該女子家屬,後者表示,長期的侮辱騷擾、社區等單位的無視,才讓她選擇以死解決。

我國的《民法典》對飼養動物損害做了責任界定:在侵權責任編專設了第九章,即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特別規定了以下2種情形下不能對寵物主人進行減責或免責:第一,寵物主違反管理規定,沒有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未注射疫苗、遛狗沒拴繩等),從而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責任。第二,寵物主飼養的寵物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寵物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減責或免責。全國各地也有出台相關的“養犬管理條例”。

那麽,寵物主遛狗不牽繩需要負法律責任嗎?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管委會成員、高級合夥人周家魁律師這樣解釋:

1.寵物主遛狗不牽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民法典》第1246條規定,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條引致的“管理規定”可以是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如各地的養犬管理條例,以及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動物防疫法》,《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攜帶犬隻外出應係犬繩。因此寵物主遛狗不牽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除此以外,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放任動物傷人或對動物致人重傷或死亡存在過失,達到定罪標準的,也可能受到刑法追訴。也就是說,遛狗不牽繩造成了極端危害事件,飼養人、管理人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寵物主遛狗不牽繩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寵物主遛狗不牽繩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攜帶犬隻外出應當為犬隻戴束項圈、係掛號牌,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鏈(繩)牽領攜帶,禁止使用伸縮犬繩,未成年人不得獨自攜帶犬隻外出。

《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

3.寵物主飼養法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要承擔行政責任。《濟南市文明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個人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除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個人在重點管理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隻要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了他人的身體或財產損害,無論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牽繩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烈性犬屬於被管製飼養犬類,違規飼養,且管理不嚴,導致對公共安全、他人健康生命造成傷害,因此烈性犬傷人後飼養人、管理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更大。

比如湖南發生過一起烈性犬傷人,處罰主人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參考,該案中,胡小偉明知其飼養的是烈性犬,曾經咬傷過多名被害人,在帶所飼養的烈性犬外出時卻未套狗鏈、未盡看管義務,輕信自己能夠製止狗傷人的行為,又咬傷被害人致重傷二級,給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被告人胡小偉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後果,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另外貴州也發生過被飼養的烈性犬咬死人,養狗者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兩年的案例。

4.寵物主應怎樣依法養犬?

答:寵物主要遵守各地的養犬管理條例,飼養法律規定的品種,及時給狗狗辦理信息登記和免疫登記,佩戴犬牌和犬繩,按時、按需給狗狗注射相關疫苗等。

5.如果普通人跟盧某林有類似的遭遇,應該怎樣合法維權?

答:不可像盧某林一樣采取如此極端的方式,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尤其對於遭到遛狗不牽繩騷擾乃至傷害的,要迅速報警或走其他司法救濟途徑。第一,遛狗不拴繩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如果被不牽繩的犬隻咬傷,犬隻的所有人或管理者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四十五條以及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犬隻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如果遇到像本案中老太太們一樣的言語的侮辱以及精神的折磨,可以損害人格權為由,請求老太太們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亦可以尋釁滋事為由報警。

6.小區群的討論涉嫌侮辱盧某林人格嗎?

答:養狗人在微信群裏發表不當言論,說盧某林是狗的同類,帶有強烈的貶損色彩,對盧某林造成人格侮辱,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7.如果女孩表明自己就是被這件事逼死,相關人員是否負法律責任?

答:根據《刑法》裏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隻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該行為與自殺結果之間沒有普遍的、通常的聯係,那麽自殺者與行為人的行為之間不具有刑罰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先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被害人自殺的結果歸責於行為人,可將行為人的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常見的犯罪類型有尋釁滋事罪;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隻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如果對自殺結果有追求和放任心態,則定故意殺人罪,但是這種情況被查證的極少。

就本案而言,即便盧某林明確向行為人表示其會因此事而自殺後,行為人還繼續實施與之前相同的違法行為,隻要盧某林當時並未已經處於自殺的行為之中,也無法認定行為人有犯罪的故意。畢竟就目前而言,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盧某林的自殺之間不存在普遍的、能被一般社會公眾認知所接受的因果關係。如果盧某林僅係表示因行為人的在先行為,其現在要自殺,則更無法將其自殺的危害後果歸罪於行為人。

在人類社會,愛護小動物無可厚非,但愛小動物的前提是愛人,要做到以人為本,文明飼養寵物。盧某林極端維權的方式令人震驚,在惋惜這個年輕生命的同時大家也要學法懂法,妥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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