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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家庭是流氓的最後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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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昌雨抱著母親禹秀英的遺像在宣威市殯儀館前

昨天,雲南宣威的陳昌雨在微博上說,他母親禹秀英被燒傷致死一案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結束,其父陳繼衛涉嫌故意殺人,已被正式批捕。至此,轟動一時的「為亡母大義滅親控訴父親」事件暫告一段落。

3月14日,在一場家庭糾紛中,陳繼衛將汽油潑向妻子禹秀英後點燃,致其全身燒傷,事後,他本人的手和腳也被部分燒傷。當時只有這對夫妻倆在場,沒有其他見證者,兩人都說是對方潑的汽油、點的火。但在20歲的兒子陳昌雨的記憶中,父親經常對母子倆辱罵毆打,「只要他一不開心、一不高興就拿我和我媽撒氣」。

3月22日,陳昌雨從廣東趕回老家,照顧父親半個月至其出院,再照顧母親到她7月28日臨終前最後一刻。他決意要為母親討回公道,堅持要求進行屍檢,由於擔心警方不立案,亡母的屍體一直停放在殯儀館,直至10月16日屍檢結果出來后才火化。母親四個月的住院費和停放殯儀館的三個月,讓他欠下了十幾萬。10月,警方終於正式立案。11月20日,逍遙法外已八個多月的施暴者陳繼衛被刑拘。

陳昌雨說,他怨恨父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我想拿刀把他砍了」。在他為母親伸冤的這幾個月里,無數親友都勸他「算了」,在母親死後維護那個本已破裂的家庭的完好,但他堅決要求把父親送進牢獄。經過這一悲劇,他再也不想回到那個家,「回去之後留給我的只有傷痛」。

儘管遲到的正義總比沒有正義好,但試想一下,如果不是兒子排除各方阻力抗爭到底,其母很可能就白死了。如果把汽油潑向任何一個陌生人,縱火致死,作惡者能如此輕易逍遙法外嗎?可以說,家庭是流氓的最後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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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昌雨和母親禹秀英前些年的合影

這並不只是假設。去年6月,浙江龍泉的陳某凌晨醉酒回家,結果走錯了門,用力踹開了鄰居湯某家的門,將她及其丈夫都毆傷。最終,他被判賠償1萬元,並處以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然而你可以想見,如果他踹壞的是自家的門、打的是自家老婆,很可能什麼事都沒有。

這還算是直接造成了傷害,如果是長期家暴、虐待,導致受害者自尋短見,那麼哪怕所有人都覺得這是一個悲劇,但施暴者大概率不會被繩之以法。無數被父母長期嚴厲對待、最後走上絕路的孩子,事後給人的印象似乎是「他們的父母已經得到了懲罰」,但卻不會入獄——換言之,如果這些父母對孩子的死無動於衷,他們相當於逼人致死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在此存在一種雙重道德:你不能對陌生人做的,對最親近的家人做卻沒事。這個對中國人的生活而言最為重要的社會單元,卻也是你最無法擺脫的重負——只要你置身其中,不管你自願與否,都得讓渡部分個人權利,因為當你遭遇不公時,所有人都會勸你「為了這個家,算啦」,彷彿家的存續比人命更重要得多。

不僅如此,這個「家」是超越是非善惡的,因為無論對錯,全社會都默認你得維護它。所謂「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它牢不可破到哪怕存在不公不義也不能動搖的地步。西諺說「無論對錯,終是吾國」(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那對中國社會來說,或許就是「無論對錯,終是我家」。

前些年,「瘋狂英語」的創始人李陽被爆家暴,他的外籍妻子Kim曾說,她最怕的還不是打,而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在她挨打之後,向人哭訴遭遇,卻得到男性勸誡:「你說得對,男人不能打女人,但老公可以打老婆。」

事實上,90%以上的家暴只要在第一次發生時干預得當,之後都不會發生。然而,它之所以如此普遍存在,恰是因為在這類事件發生時,「家」彷彿是一個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預的黑箱,受害者的主觀意志並不能阻止悲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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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社會的現代化轉型過程中,這是不時會出現的一幕,而那些注重家族傳統的文化中,此類現象尤為嚴重。韓國人口學家朴光駿早就意識到,天主教國家和東亞具有一系列相似,如親子關係緊密的「堅固家庭」(strong
family)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把家庭看作是女性主要乃至唯一的生活場所,離婚率低、非婚生子女率低,以及生育率極低。他的結論是,這些共同點「源於天主教的家族主義與儒教的家族主義的相似性」。

愛爾蘭裔美國作家Thomas
Lynch在《往來於故土之中》一書中說,愛爾蘭人有大男子主義傾向,很多著作都認為愛爾蘭男人比別的民族更「不明白」女人,「愛爾蘭裔美國男子也同樣,除非祖上混入了義大利、墨西哥或俄羅斯血統,那麼他們就不是不明白女人,而是根本不管女人想什麼了。」

他不無嘲諷地說,「那個時代在愛爾蘭,沒有人會有前妻」,因為根本不允許離婚,

當然愛爾蘭並不缺少家庭悲劇,不缺家暴,人們只是不離婚而已。離婚不被允許。因此人們分居,過著像離婚一樣的生活。

1986年舉行了離婚公投,但神父們都在鄉間講道反對,公投因為相當數量的反對票沒有通過。但男人和女人們還是想要爭取公民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他們繼續遊說政客,直到1992年,這回因為相當數量的贊成票通過了離婚法。

前一陣,深圳一名17個月大女孩的母親廖麗收到法院的第二次判決書,判不離婚,儘管她和男方都同意離婚。法官很直率地說:「我們法院前面判的案子全部第一次起訴都判決不準離婚,你這個案子就要我來吃這個螃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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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權利意識覺醒的一代來說,家庭就變成了一個桎梏和風險:你可以自由加入,但卻不能自由退出。這就使得他們不得不再三權衡,那是否真的值得自己投入進去。

這種社會心態的微妙變動當然會體現在相應的數字上,從日前公布的統計年鑒來看,中國每年的結婚對數已連續7年下降,但離婚率倒是止住了攀升的勢頭。很多人對此的直覺反應可能都是「如今結婚成本(房價、彩禮)太高了」,而對離婚「調解為主」的做法則取得了成效。

然而,結婚對數下降背後可能的相關因素太多了:適婚人數下降;婚姻不再像以往那樣扮演多種功能;人們對靈魂伴侶的要求升高,不再那麼願意將就;LGBT和獨身主義的興起……如此等等。這些都是不容易被人感知的間接因素,但這個直覺上是「壞事」的,換一面看其實可能是「好事」。

反過來,看起來是「好事」的,其實也很可能間接促成了這個「壞事」:離婚率的下降看來被視為「好事」,但正是因為這幾年來離婚越來越難,這使得人們更不敢輕易結婚。

為什麼在中國,個人主義與家庭發生衝突?在英美當然也有家暴,但這兩者至少在理論上並不矛盾,因為當家庭是兩個自由人的自主自願聯合時,個人意志在家庭結構中是可以得到容納和尊重的。

然而,當維護家庭本身的完整與穩定壓倒了個人權利和個人意志時,那麼勢必就得有人為了照顧他人感受而「顧全大局」、屈己從人——而那通常總是弱者。老話說「百忍相安」,原因不外乎此。

我媽曾對此說過:「要有感情,就得有人肯做出犧牲。」這話飽含辛酸,五味雜陳,暗示了在大家庭中無法避免的處境:要想取得表面的和諧、討人歡心,就得委曲求全,那種「感情」不是平等基礎上的「感情」。

對中國人來說,「家」原本是一套綜合機制,集福利、救濟、生產、繁育、社會安定等功能於一身,相比起來,感情其實反倒並不怎麼重要,只不過是「關係」良好時的順帶結果。能不能在我們這一代人手裡改變這一切,不得而知,但有一點或許可以肯定:只有當這些功能逐步被分離出去后,兩個獨立自主的個體之間才能有真正的感情,家庭才能不再是流氓的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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