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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1個月後因病死亡的副省長,案件更多細節披露

20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職務犯罪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主題)。

“政事兒”注意到,檢例第130號為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公開信息顯示,任潤厚為山西省原副省長。2014年8月2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宣布,山西省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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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3日,他被“雙開”。通報稱,經查,任潤厚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貪汙公款;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向他人行賄。其中,貪汙、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任潤厚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鑒於其在黨內紀律審查期間因病死亡,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任潤厚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將其涉嫌違法所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最高檢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披露了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更多細節。

最高檢發布的基本案情顯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環能公司)董事長。利害關係人任某一,任潤厚親屬。利害關係人任某二,任潤厚親屬。利害關係人袁某,任潤厚親屬。

涉嫌受賄犯罪事實: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於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單位為其支付旅遊、療養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餘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餘萬元,港幣43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55件。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1835萬餘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任潤厚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官方宣布任潤厚被查22天後,2014年9月20日,他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11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12月2日,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利害關係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餘元、港元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製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

最高檢表示,對於該案,檢察院從三個方麵履行檢察職責:

(一)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對立案前死亡的涉嫌貪汙賄賂犯罪行為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任潤厚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為,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為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汙賄賂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本案中,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犯罪,雖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仍應予以追繳,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處理。

(二)認真核查財產來源證據,依法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及違法所得數額。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餘個銀行賬戶存款、現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餘名證人複核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核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範圍,計入財產總額。鑒於任潤厚已經死亡,且死亡前未對本人及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來源作出說明,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由任潤厚親屬說明財產和支出來源,並根據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核實,調取相關證據。對於相關證據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賣房所得、投資盈利等共計1806萬餘元,以及手表、玉石、黃金製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為任潤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據此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係人任某一和袁某對檢察機關沒收申請沒有提出異議。任某二對於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為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並提供購車發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為30萬元,提出餘款20萬元不能作為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金額中扣減。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為不應扣減,並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係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並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車款結餘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判決裁定采納。

(三)依法審查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混同的財產,按違法所得所占比例認定和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孳息。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為人民幣1265萬餘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為人民幣1800餘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餘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餘元孳息。關於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為,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占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餘部分為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法院經審理予以采納。

對於該案的指導意義,最高檢表示:

(一)涉嫌貪汙賄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目的在於解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是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涉嫌實施貪汙賄賂等重大犯罪行為的人,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無論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都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對財產來源作出說明的,應當結合其近親屬說明的來源,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以及提供的證據情況,依法認定是否屬於違法所得。已死亡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的,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並進行調查核實。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者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

(三)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並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計算違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財產中,對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後產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的孳息數額,依法申請沒收。對合法財產及其產生的孳息,及時予以返還。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延伸閱讀:

任潤厚去世近三年後仍被追繳違法所得,傳遞強烈反腐信號

央視新聞客戶端2017年7月29日消息,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病去世已兩年零九個月,但7月25日,對他的一審宣判才做出裁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萬餘元、港幣42萬餘元、美元104萬餘元、歐元21萬餘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即便是去世仍要追繳他的貪汙所得,為什麽要進行這樣的追討?追討的法律依據是什麽?這樣的一次追討對反腐來說,會起到什麽樣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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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別程序”依法追繳涉案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以及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單位索要財物、要求報銷個人費用,共計人民幣223萬餘元;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44萬餘元;任潤厚及其親屬對其名下財產人民幣1265萬餘元、部分外幣、物品不能說明來源。

江蘇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提請法庭對任潤厚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沒收。這場宣判,讓這場“缺席”受審再成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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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1957年的任潤厚,第一份工作是煤礦工人,幹了30年後,當上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1月,任潤厚被補選為山西省副省長,而到了2014年中紀委網站就發布了他被調查的消息。

被調查的消息發布一個月後,57歲的任潤厚因病死亡。對於他的違法所得,法律給予了追繳。而這樣一場審理,也正是基於2012年刑訴法修訂、增加的“特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個條款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的一個亮點,具有指導意義。今年1月份,兩高出台了司法解釋,使其有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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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
宋英輝:這個程序同普通的審判程序不同,它的特點就是不以對被告人定罪為前提。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對財產進行處置的訴訟程序。

當事人直係親屬、利害關係人有權上訴

專家表示,在此類案件中,如果特定關係人不能到案或已去世,其親屬依然有上訴的權利。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
宋英輝: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出上訴。這是他們的權利,也是為了保證這種案件能得到公正處理。

已消費的贓款是否償還,需分情況而定

在任潤厚案中,有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已經被他花了的贓款如何去追繳?老百姓說父債子還,任潤厚的後代是不是也應當繼續償還贓款?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
宋英輝:對他消費掉的200多萬,是不是要繼續沒收,這個要分情況:如果這200多萬轉化成了其他的財產,比如購買了房產汽車等,都要繼續沒收,包括投資的收益;但如果單純的消費,比如說吃喝掉了,又沒有其他財產,這個客觀上就沒有辦法再繼續追繳。

這種案件涉及到個人的責任問題,不能說父親揮霍掉犯罪所得之後,其他人再給他承擔。

此外,專家表示,當事人死亡在客觀上會給調查核實證據帶來一些困難,但是認定事實可以依據的證據是多方麵的,隻要其他證據足夠充分,也可以認定。

反腐:體現法治反腐新趨向

任潤厚案一審宣判違法所得被沒收,在反腐的角度來看,傳遞著哪些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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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
莊德水:以前貪官死了之後,我們就不再追究他的紀律和法律上的責任了,但這個案件就突破了我們常規的思維,傳遞出了強烈的反腐敗的信號,反應了中央反腐敗的堅強意誌和決心,以及新的反腐趨向。無論什麽人,無論其地位有多高,權力有多大,隻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

過去有一種說法,貪官自殺了或者死亡了,是“犧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但這一次,對死亡的貪官也要依法來追繳他們生前的腐敗資產,體現了法治反腐的新進展,真正讓腐敗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

黨紀:紀律麵前人人平等

任潤厚的案例讓輿論看到,在法律麵前貪官沒有“生死”之分,而對於死亡涉貪官員的追責,我國也有著明確的黨紀和國法的保障。

2015年4月13日,中紀委官網發布了任潤厚被開除黨籍消息,而此時距離他離世已經6個多月。而對於一名涉案官員死後開除黨籍,依據的正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
莊德水:對於死亡的貪官,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在我們紀律上是有依據的。為什麽要這麽做,其要害就在於給貪官政治名譽上否定性的評價。一方麵是維護黨組織的純潔性,另一方麵也是嚴肅黨的紀律要求。我們紀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在紀律麵前人人平等,不管活的黨員還是死的黨員,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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