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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養父母,買賣同罪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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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是受害者,不要再對他造成二次傷害。”

作者:彭寧鈴

2007 年,時年 4 歲的孫卓在位於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鋪門口被拐走。7
年後,以孫卓父親孫海洋為原型的尋親故事被改編為電影《親愛的》上映。又一個 7 年,孫海洋終於找回了他的兒子。

漫長尋子路有了歸處,人們不能不為那一刻父子間的擁抱動容。然而當媒體報道孫卓打算回養父母身邊生活后,網友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有人說孫卓是非不分,有人說他沒有腦子,甚至有人揣測他只是為了兩家
” 吸血 “。

拐賣婦女兒童是違法犯罪,人人深惡痛絕,但人們似乎忽略了,孩子是其中最無辜的受害者,一起拐賣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消化這場巨變需要時間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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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孫海洋微博

又一個不願回家的孩子,律師:買家 ≠ 養父母

12 月 6 日,公安部在廣東省深圳市組織開展 ” 團圓 ” 行動認親活動,為 3 組家庭實現團圓。歷時 14 年又 57
天後,孫海洋找到了兒子。

相認、回家、吃團圓飯,網友見證了孫海洋一家幾天的生活。但在接受媒體的採訪中,孫卓表示 ” 不會留到親生父母那邊 ”
引起網友熱議。

有網友說,” 被人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會失去兩次孩子,一次是被拐走時,一次是被找到時。”

此前,電影《失孤》的原型郭剛堂找了孩子 24
年,兒子郭新振找到了,但選擇回到養父母身邊。近日被人頻繁拿來與孫卓作對比、被網友稱為 ” 人間清醒 ”
的符建濤,也同樣問過母親,能否給養父母出具諒解書。

孩子對 ” 養父母 ” 的感情讓人不解,人們認為,這只是買家而已。

心理學專家何日輝表示,被拐賣的孩子從頭到尾都是受害者,生父母和養父母在其生命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外界應尊重理解當事人的選擇,”
在他的成長過程中,他和親生父母的情感連接斷裂了,他和養父母是有感情的。”


孩子是最無辜的,是絕對的受害人,會產生這類糾結完全可以理解。但從法律上來說,養父母關係需建立在合法收養關係基礎上,收買一方確實不能叫『養父母』。”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協民法專委會副主任安翔表示。

安翔認為,對明知是拐賣而收買,或知道孩子來路不明而進行撫養,依舊屬於 ” 盜養
“,並非合法的收養關係。在安翔看來,拐賣案件中,孩子無疑是最大受害者,但孩子並非此類案件唯一受害人。


受害方明顯還包括其父母。另外,這類案件也損害了正常的家庭關係與社會秩序。而刑法不僅要解決當事兩家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更重要的是釐清社會關係,給社會行為劃出應有的界限,讓犯罪行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震懾這類犯罪,讓全社會的孩子生活在安全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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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同罪有可能嗎?

一直以來,拐賣兒童讓人深惡痛絕。除了拐賣者,網路上對 ” 拐賣兒童買賣同罪 ” 的說法呼聲很高。

近年來,國家表達了嚴懲收買被拐賣兒童行為的鮮明導向。

根據 1997 年刑法,收買者不虐待也不阻礙解救的,” 可以 ” 不追究刑事責任。2015 年 8 月,刑法修正案 ( 九 )
修改了關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根據新規定,收買者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則為可以從輕處罰。

有法律專家曾就此表示,” 從最早的可以免於刑責,到 ( 修正案 )
一審時可以定罪免罰,再到現在的可以從輕處罰,不能減輕不能免除,實際上是一個 ( 對買方 ) 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嚴重可致死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上限則是 3
年有期徒刑。

而現實中,不少買家並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也發現,不少涉及拐賣的案件中,賣方被判處刑罰時多為實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買方,不少僅被判處緩刑。

安翔認為,過去立法時著重打擊拐賣的一方,而對收買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許是考慮到減輕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障礙。而隨著新的理論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比如警力配備,各種信息化、交通發達等情況,立法可以考慮做出適當調整,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提高買賣兩端的量刑標準,更有利於打擊拐賣行為。

安翔支持 ” 買賣同罪 “。在安翔看來,從交易過程來看,”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
“,市場的需求滋生了大量拐賣兒童案件,收買和出賣在法律上有一種共犯性質。”
在未來立法,或許可以考慮以拐賣的共犯來處理,根據具體情形,比照拐賣從輕處罰,此外,是否加大收買方對被拐賣一方孩子和家長的經濟賠償力度也值得考慮。”

上海中聯 ( 成都 ) 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也曾表示,” 買賣同罪 ” 的呼聲有一定現實合理性。”
有買才有賣,如果沒人願意買孩子,那人販子也失去了市場,某種程度上來說,收買的人比拐賣的人更可惡。”

郭小明認為,在法律上,有預謀的收買,教唆、幫助拐賣兒童,明知是拐賣的兒童仍然收買,跟拐賣兒童的行為,在性質、主觀惡性、危害程度等方面也是相當的。因此,在立法層面,有必要對公眾這一樸素的正義觀進行考慮,結合實際情況和具體情節,逐步推進
” 拐賣兒童買賣同罪 “。

除了刑法處置方面,律師認為,社會還應該形成共同防範打擊拐賣的思路和氛圍,包括相關管理部門,比如公安對戶籍管理等方面作出相應強化。

不要對受害孩子造成二次傷害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法律與道德層面的譴責,對於被拐的孩子,社會還需要多讓渡一些空間。

在孫卓打算回養父母身邊生活登上熱搜后,連日來,以孫卓為中心的話題便再未斷過。” 孫卓表示不希望養父母被判刑 “”
孫卓沒有對養父母產生過恨意 “” 孫卓談兩邊父母說不上誰輕誰重 “……

一些人對此表示理解,但也有不少網友表示:這樣的孩子找回來還有什麼意義?甚至有人在 ” 孫卓稱成績不錯想考 211 院校 ”
下評論:是非不分,腦子壞了,還考什麼 211?

類似評論讓人驚訝。據報道,孫卓原先並不知自己是被拐賣,在他的記憶中,” 養父母 ”
也對他極好,想要的東西都能得到。別人家裡常出現的打罵孩子的事件,在他身上也從未發生。人非機器,可想而知,對孫卓而言,這是一場突如其來的人生驚變。

人們在熱搜詞條下可以愛恨分明,可以從法律、道德上高度譴責買家,但現在,正如網友所說,放過一個 18
歲的孩子吧,給他時間去消化情緒和接受事實。

” 孩子是受害者,讓他安安靜靜的讀書,上大學,給他一個安穩平靜的人生,不要再對他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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