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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換免死?觸發“反修例”的陳同佳能達到目的嗎(圖)

觸發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案件係發生於去年的“陳同佳案”。港媒報道稱當事人陳同佳將於23日出獄,還引述消息稱陳原則上同意到台灣自首,同時不希望被判死刑。台灣《聯合報》18日報道稱,島內法律界人士分析,陳如果赴台接受偵辦,不符合“自首”條件,頂多算投案,未必能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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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稱陳同佳同意赴台“自首”(圖片來源:香港《星島日報》)

在“陳同佳案”涉嫌殺害女友潘曉穎的嫌疑人陳同佳因台灣、香港沒有“引渡協議”而隻能在香港被控“洗黑錢”相關罪名並服刑。香港《星島日報》10月18日援引消息人士的話稱,其將於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有牧師已勸服他出獄之後赴台“自首”,陳深知犯下大錯,感到內疚,願意承擔罪責但不希望被判死刑。

不過,針對這一消息,台灣《聯合報》10月18日刊出分析文章。文章引述台灣法界人士稱,在台灣,自首的條件是要在檢方、警方尚未察覺案件前主動到案,然而陳同佳在案發後潛逃香港,其早就被台灣檢方、警方鎖定查辦,現在如果回台接受偵辦,充其量是“投案”,未來未必會獲得減刑的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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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的報道引述律師葉慶元分析稱,陳同佳如果赴台“投案”,因為不符合“自首”條件,即未能在偵查機關不知道犯罪行為及犯罪人的情況下投案,所以沒有辦法獲得法律上“自首減刑”的保證。

不過,葉慶元也提到,陳如果能在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主動赴台投案,相信法官會認為其構成“犯罪後態度良好”的減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機會應該會很低”。

“陳同佳案”發生於台灣,死者潘曉穎係陳的女友,二人同為香港籍。陳去年2月涉嫌在台灣殺害潘曉穎,後獨自返回香港,於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今年4月,陳承認4項被俗稱為“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並被判監禁29個月。據港媒此前報道,經扣減刑期,陳將於10月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

在偵辦和審理案件時,雖然台灣士林檢方曾對嫌疑人陳同佳發布有效期長達37年的通緝令,但台灣“中央社”10月17日報道,因香港、台灣沒有“引渡協議”,香港方麵隻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陳到台灣接受殺人嫌疑的調查。

關於陳同佳案台灣方麵的後續司法處理事宜,《聯合報》報道提到,由於命案發生在台灣,由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所以如果陳同佳入境台灣,必須先由檢、警單位押解到士林地方檢察署歸案,再撤銷通緝,由檢方繼續偵查。

台灣“法務部”17日曾聲稱,呼籲香港方麵在陳同佳釋放前積極續押、追訴。對相關問題,香港警方18日在記者會上也進行了回應。香港警察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當事人刑滿出獄後就是“普通市民”,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

李桂華說,至於是否對其延長羈押,則由法庭決定,警方暫時沒有看到任何特殊因素可以加刑。“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對證據移交至境外的要求相當高,警方已經做了可以做的,現階段沒有特別事情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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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10月18日舉行記者會(攝影:王聰)

香港“東網”此前在報道中提及,“陳同佳案”觸發香港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加上陳最快今年10月即可出獄,所以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認為修例有迫切性”。然而,香港激進分子近4個月來卻針對《逃犯條例》修訂一事進行暴力活動。今年9月,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撤回條例修訂。

港澳辦發言人曾在9月3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現在越來越多的香港市民已經看得很清楚,圍繞修改《逃犯條例》所出現的事態已經完全變質。少數暴徒用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向世人表明,他們的目的、他們的矛頭所向,已與修例無關。

華客網:“自首”換免死?觸發“反修例”的陳同佳能達到目的嗎(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