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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發聲:拐賣婦女是全球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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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全國婦聯旗下《中國婦女報》原文:

拐賣婦女是侵犯基本人權的全球性問題。《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 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
年)》均要求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複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製。本文作者認為,進一步預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各部門長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婦女,為女性生存和發展創造安全社會環境。

拐賣婦女是侵犯基本人權的犯罪。在任何現代法治國家,人都不應該是交易、奴役對象。《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
年)》和《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
年)》均要求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複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製。筆者認為,進一步預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健全相關法律法規,推動各部門長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現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婦女,保護被拐女性合法權益。

拐賣婦女犯罪是侵犯基本人權的全球性問題

拐賣婦女犯罪把女性奴役化、工具化、商品化,是籠罩在文明之上的現代奴隸製。被害人被綁架、欺詐、脅迫、引誘、操縱、控製、強奸、拘禁、毆打、虐待、強迫賣淫、強迫勞動、強迫生育、強迫乞討、摘取器官等,長期遭受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2021
年 11 月 22 日聯合國大會上發布的數據表明,世界上 70% 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是女性,其中 50%
受到性剝削;在歐盟人口販運中,近四分之三的被害人是女性,以性剝削為目的的被害人中 92% 是女性;在線販賣人口增加到案件總數的 30%
至 50% 左右。

國際社會數據表明,全球每年與人口販運相關的交易高達 1500
億美元。新冠疫情可能衝擊國家的懲罰與保護能力,加劇脆弱和邊緣人群的被害風險。2020
年全球各地區所發現的被販運人數,據不完全統計,東亞等國發現 2884 人,為上年的 20%;非洲約 2.85 萬人,為上年的
67%;美洲為 1.11 萬餘人,是上年的 89.9%;歐洲略升至上年的 104.55% 至 1.82 萬餘人;南亞高升
155.76% 至約 4.51 萬人。

人口販運犯罪是世界性難題,盡管許多國家都製定了嚴刑峻法予以嚴厲打擊,如美國法典對人口販運處最高 20
年監禁,有綁架、性侵、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情節的處 2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對買賣雙方、共犯和阻礙執法者同罪同罰,不少國家在刑法之外還出台專門的反人口販運法、反奴役法、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等,即使這樣人口販運仍屢禁不止。

落實反對拐賣婦女的政策法規勢在必行

我國自 1979
年以來連續出台政策法規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依據我國現行刑法,拐賣婦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集團犯罪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強奸、強迫賣淫、致人重傷或死亡、賣往境外、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導致重傷或死亡後果的案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對收買被拐賣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對收買人的收買行為與強奸、非法拘禁、強製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行為數罪並罰,但收買人不阻礙回原居住地的被拐婦女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1
年 9 月我國公布了《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 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
年)》,要求嚴打拐賣婦女犯罪,體現了保護婦女基本人權、為婦女創造安全環境的政策趨向。

但也應看到,跨區域拐賣婦女案件屢禁不絕,跨國拐賣、網絡拐賣也並不鮮見。貫徹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
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 — 2030
年)》提出的反拐要求勢在必行。要深入實施反拐行動計劃,嚴厲打擊拐賣婦女犯罪和犯罪團夥,整治 ” 買方市場
“,及時解救被拐婦女並幫助其正常融入社會,打擊跨國跨區域拐賣婦女犯罪,樹立我國對買賣婦女犯罪的嚴打態勢,保護婦女基本人權,為婦女創造安全環境。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需長期不懈努力

《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 年)》《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
年)》提出了加強預防和打擊力度、加大投入、為女性生存和發展創造安全社會環境的更高要求。為此,筆者嚐試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等各層麵嚴格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讓性別平等深入人心,宣傳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政策。

第二,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貫徹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當前我國對收買人的強奸、非法拘禁、殘害等行為實行數罪並罰,對拐賣人的強奸、綁架等作為加重量刑情節適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法對買賣雙方所規定的刑罰仍存在罪刑不相適應的情況。例如與綁架罪相比,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進行綁架僅僅是拐賣的起始行為,拐賣婦女不但以牟利為目的,且常常是結夥、多次、流竄作案,更有強迫賣淫、強迫生育、強迫勞動、強奸等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顯著重於綁架,處罰上卻不見得更重。又如基於買方責任小、社會危害性也小於賣方的錯誤觀念,實踐中對買方的量刑顯著輕微,須知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於買方在收買後長期實施強奸、強迫生育、強迫勞動、非法拘禁、綁架、殘害等嚴重犯罪行為,並造成被害人無法逃脫的困境,因此買方同屬主要責任方,其社會危害性不小於賣方。

第三,充分運用
DNA、GPS、人臉識別技術等現代科技手段增強打拐執法力度。現代技術可準確識別個人身份並準確定位,建議可充分運用到辦案中。例如,通過天網工程等使用人臉識別、大數據技術對人、車輛等予以排查,對於識別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起到重要作用。隻要被害人曾暴露在監控係統下,使用大數據分析比對其人臉信息即可得知去向及同行嫌疑人。建議也可共享
” 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 ” 即團圓係統,還可遵循自願原則將被拐婦女近親屬的 DNA 輸入國家 DNA
數據庫中,借此增加發現被害人的機會。但人臉信息和大數據篩查對於保護個人隱私權十分重要,為避免被濫用,建議可在公安部層麵設置麵向基層打拐工作一線的統一登記、查詢、報警、解救指揮係統。

第四,建議在全國開展拐賣婦女案件清查專項行動,完善對被拐婦女的救助安置機製,打擊拐賣婦女上下遊全犯罪鏈,推動清查行動常態化。重點關注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對於性別比失衡嚴重的地區、窮困邊遠山區等進行清查,有助於發現被拐賣婦女的線索並有利於早期預防。

第五,建議完善相應的證據規則,加強對被拐婦女的保護和發現力度。例如,鼓勵舉報,建立對舉報人的獎勵和為其身份保密的製度;又如,被解救婦女的證言屬被害人陳述,建議借鑒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詢問取證做法,避免多次取證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第六,嚴禁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鑒定,保障男女性別比逐漸實現平衡,減少收買婦女為妻或者作為生育工具的非法需求。

總之,預防、打擊拐賣婦女需要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密織法網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政府執法司法部門的密切合作,做好犯罪預防和早期發現工作,及時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婦女,保障其盡快融入正常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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