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26
日,女大學生劉某未購買景區門票,通過登山小道進入廬山風景名勝區龍首崖景點,當日墜亡於龍首崖景點。劉某墜亡後未被立即發現。2021 年
8 月 6 日,劉某父母向廬山公安局報案,廬山公安局於 2021 年 8 月 10 日在龍首崖下方約 60
米處找到一具高度腐敗實體。經 DNA
比對確定死者身份為劉某。劉某父母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劉某在高中時曾因學習壓力大,患有輕度抑鬱症,在墜亡前曾和母親發生爭執。在公安機關排除他殺的可能後,經景區安全管理部門協調,由保險公司補償劉某父母
4 萬餘元。協議簽訂後,劉某父母未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後訴至法院,要求景區管理部門賠償 90 餘萬元。


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首崖景點作為開放式戶外景點,沿途設有安全警示牌,在臨崖觀景台設有 1.2
米告的護欄,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排除他殺的情形下,結合劉某生前患有輕度抑鬱症、獨自出行、事發前與母親爭執、拋棄行李以及景區安全保障措置齊全等,推定劉某死亡係自身故意造成,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的觀念固守 ” 有損害就要有人來填補 “、” 人死為大 ”
的道德觀念長期以來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影響,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濫用 ” 公平責任
“。不合理的維權、誰鬧誰有理,不僅是對誠信友善的社會風尚的破壞,也是對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的踐踏。被告方作為景區安全管理部門,隻有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時承擔責任,即被告必須有過錯。從本案來看,被告作為景區管理部門,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在原告未購買門票不符合理賠條件的情形下,爭取保險公司部分補償,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劉某的死亡係自身過錯造成,應當自己承擔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