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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熱文:那些關於言論自由的經典判詞

編者按:

近期由於“莫雷”的言論,以及中美價值觀的衝突,使得國內外對於“言論自由”的討論再一次甚囂塵上。將“言論自由”作為普世價值觀的美國,在法律曆史上出現過不少捍衛“言論自由”的經典判詞。時時地回顧,有助於讀者們對於“言論自由”有更深的理解。

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而邊界的定義在學術界至今沒有定論。不過比較明確的是“人身攻擊”以及“仇恨言論”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顯然,有些話你是出於你的國籍身份說出來的(如莫雷對於香港的理解),而有些話是作為“人”最基本的道德良善(如不應該為暴徒叫好、不應該種族歧視)。

美國雖然沒有在言論自由這方麵做到盡善盡美,但至少在監督美國政府這方麵做的不錯。比如大法官認為網友在推特上噴特朗普並不違法。

 

「斯奈德訴費爾普斯案」判詞

2011年,首席大法官 約翰•羅伯茨

 

2011年「斯奈德訴費爾普斯案」判決理由,部分匯集了美國最高法院曆史上諸多言論自由名案的經典判詞。

比如,「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製、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對公共事務的討論不隻是一種自我表達,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礎」(蓋瑞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在第一修正案的價值體係中,關於公共事務的言論位於最高層級,應受到特別保護」(康尼克訴邁爾斯案)。

執筆判決詞的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最後總結道:

言論威力無窮,可激發人們各樣情緒,或令他們愴然泣下,或令他們喜極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論給死者家屬帶來了巨大痛苦。

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為安撫他人傷痛,而令言者有罪。基於維護言論自由之立國承諾,「為確保政府不壓製公共討論,即使是傷害公眾感情的言論,也應當加以保護」。

羅伯茨的判決,延續了最高法院近半個世紀以來的基本立場,那就是,盡可能保護政治性言論的自由,或者說,保護人民就公共事務開展討論的自由。這些立場,正是由1964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

 

「惠特妮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判詞

1927年,大法官 布蘭代斯

 

那些為我們爭得獨立者深信,國家的終極目的,是協助人們自由、全麵地發展;在政府內部,民主協商的力量,應超過獨裁專斷的勢力。

建國先賢們珍視自由,將之視為目標與手段的統一。他們深信,自由是幸福之本,而勇氣則為自由之本。他們也相信,自由思考,暢所欲言,是探索和傳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徑。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所謂理性商討就是一句空話。有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討,防止有害學說的蔓延傳播。

自由的最大威脅,是思維僵化、消極冷漠的民眾。參與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更是美國政府的立國之本。建國先賢們承認,有製度存在,自然有違法風險。但他們也清楚,社會秩序不能單靠懲處違法來維持;禁錮思想、希望和想象會招致更多危險;恐懼會滋生更多壓迫;壓迫會引發更多仇恨;仇恨必將危及政府的穩定。保障安全的萬全之策,在於保證人們能夠自由討論各種困境及解決方案。

糾正壞主意的最好辦法,就是提出一個好主意。

正是因為相信公共討論中蘊含的理性力量,建國先賢才放棄了鉗製言論的立法——藉助武力的討論無疑是最壞的討論形式。他們也認識到,即使是多數人的統治,也可能滋生暴政,所以才製訂了憲法修正案,進一步保障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對社會危害的恐懼,不能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正當借口。

 

 

「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判詞

1940年,大法官 歐文•羅伯茨

 

宗教、政治信仰是常常發生尖銳對立的領域:一個人的堅定篤信,可能被他人視為無稽之談。

據我們所知,為了說服別人接受他的觀點,有些人會用誇張甚至虛假的陳述,去貶低那些顯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曆史給我國的人民帶來的啟示是:

盡管存在濫用自由現象,但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在一個民主國家,對於促成開明的公民意見和正當的公民行為,可謂至關重要。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詞

1964年,大法官 小威廉•布倫南

 

政府官員名譽受損,並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製自由言論為代價進行救濟。

 

 

「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判詞

1971年,大法官 哈倫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在公共場合用粗話表達政治意見也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哈倫大法官在判決書中寫下了令人讚歎的判詞:

「一個人的粗話,可能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

他寫道:

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權利,在這個人口眾多,日趨多元的社會裏,無疑是一劑良藥。創設這一權利,就是為了解除政府對公共討論施加的種種限製,將討論何種議題的決定權,最大限度交到我們每個人手中。

我們希望,表達自由最終能夠創造一個更有力的公民社會、更優良的政治製度。我們也相信,對言論自由的任何限製和約束,都與我們的政治體製所依賴的個體尊嚴和自由選擇格格不入……

從這個意義來說,允許這一自由的存在,或許會導致塵世喧囂,雜音紛擾,各類不和諧之聲不絕於耳,有時甚至會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論。但是,在既定規範之下,這些僅是擴大公共討論範圍導致的一點點副作用罷了。

容許空氣中充滿不和諧的聲音,不是軟弱的表現,而是力量的象征。

 

 

「得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判詞

1989年,大法官 布倫南

 

1989年最高法院以微弱的優勢裁定,「焚燒美國國旗」屬於言論自由。這將對政治性言論的保護推向了巔峰。

布倫南大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

今天的判決將使我們更加堅信,禁止對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施以刑事懲罰,不會危及國旗作為特殊象征之地位以及它所傳達的情感。援引霍姆斯大法官的話來說,亦即,任何人都不能想象一位名不見經傳的人士的一次表達行為,會斷然改變我們的人民對於國旗的態度。

事實上,德州關於焚燒國旗行為「極有可能破壞社會治安」的主張,以及該州法律認定對國旗的物質損害將會導致「嚴重冒犯」的觀點,恰恰表明國旗的特殊角色並未處於危險當中。否則根本不會有人認為焚燒國旗就意味著震撼社會和構成冒犯。

我們說,今天的判決事實上將加強而非削弱國旗在我們社會中理應受到尊敬的地位。我們的判決重申了國旗本身所最能反映的自由和寬容原則;我們能夠容忍類似約翰遜在本案中的批評,乃是我們力量的標誌和源泉。

事實上,國旗之最為我們自豪的一幅圖景,亦即伴隨著我們的國歌永遠不朽的,是麥克亨利要塞的隆隆炮聲。是這個國家的自強不息,而不是頑固不化,才是得克薩斯州所看到的反映於國旗中的精神,而這正是我們今天所要重申的。

維護國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適方法,並非去懲罰那些對國家事務持有不同想法的人們,而是說服他們看到自己的錯誤。而且,正因被燒毀的是我們的國旗,人們對焚燒國旗者的反應才展現了國旗自身的力量。

可以想象,沒有比揮舞自己手中的國旗更為恰當地響應焚燒國旗的行為了,沒有比向被焚毀的國旗致禮更能回應焚燒者試圖傳達的信息了,也沒有比滿懷敬意掩埋國旗的殘片更能保存對國旗的敬意了——正如事件的目擊者所做的那樣。

我們懲罰褻瀆,並不能使國旗變得神聖,因為如果這麽做,我們就淡化了這個珍貴的象征所表達的自由。

 

作為自由守護者的州法院

大法官 小威廉•布倫南

 

在現代美國,有必要保護我們所有人免受政府的專橫作為之害,如今的政府比我們先輩那時的政府更強有力,更無處不在;我們必須適切解釋那些保障條款來延續先輩的基本政策,為了一個自由的社會,維持政府的憲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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