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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22年後出獄喊冤:壓根不在命案現場!(圖)

因1994年“1013大案”搶劫殺人案入獄22年的李金稱,案發時在700公裏外務工,根本沒有作案的時間條件,“我當時向警方提出了這點,但是根本沒有人理我。”目前,李金已委托律師提出了再審申請,但法院尚未決定是否再審。

“無論在哪裏服刑,我都沒有承認過我殺了人。元謀的命案發生時,我在700公裏外的盈江打工,怎麽可能出現在案發現場?”近日,54歲的雲南元謀人李金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他已委托律師,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李金喊冤,與1994年10月14日淩晨發生在滇北小城元謀的一起搶劫殺人案有關。

7c850f90d837a8594f6f65dcfdf374322019年11月7日,雲南元謀縣,談起當年遭遇,李金痛苦的落淚。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1999)川刑終字第444號終審裁定,維持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稱成鐵中院)判處李金犯搶劫罪、處無期徒刑的判決,“(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鄰床上熟睡的姚素華和白鶴林頭部、胸部擊打、刺殺”,最終導致兩名受害者死亡。

李金入獄後輾轉三處監所服刑。2017年7月7日,52歲的李金在失去自由22年後走出監獄。

和李金同案被提起公訴的普發成、普發能兄弟,被成鐵中院以“證據不足”宣判無罪。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成鐵檢察分院)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訴,四川省高院因被告人“不能如期到案”中止審理。11年後普氏兄弟到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成鐵中院對普氏兄弟二人進行了國家賠償。

李金的代理律師楊名跨、張具堆調查發現,1994年案發時,李金在雲南盈江縣務工,不可能回到700公裏外的元謀案發現場行凶;生效裁判中據以定罪的直接證據,也隻有李金本人的有罪供述,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普氏兄弟宣判無罪,更讓李金的同案犯是誰成了一個謎團。

372ae98af9837419a3bdfb0784c16eac1994年發生在雲南元謀工務段招待所的搶劫殺人案,讓李金終身難忘。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滇北元謀:淩晨招待所裏的兩人命案

1994年10月14日淩晨,成昆鐵路邊的雲南省元謀縣發生了一起被稱為“1013大案”的搶劫殺人案:旅客白鶴林、姚素華下火車後入住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間,次日淩晨被發現在房內遭搶劫殺害。

“1013”案件在小城元謀發生後,在當地民眾中引起了極大反響。因案發地元謀工務段招待所當年還屬成都鐵路局管轄,整起案件的偵查、公訴、審理,都由成都鐵路係統政法單位負責。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川刑終字第444號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時30分左右,李金夥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從548次列車下來的旅客白鶴林、姚素華,探知二人住在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淩晨1點左右,李金等人攜帶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門進入招待所。李金撞開208房,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鄰床上熟睡的姚素華、白鶴林頭部、胸部擊打、刺殺,導致白鶴林當即死亡,姚素華重傷。李金搶得姚素華手提包一個,與他人跑至後圍牆處爬牆逃跑。淩晨5時50分,案外人發現姚素華、白鶴林被害後隨即報案,公安人員到場後發現姚素華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因傷重死亡。

屍檢報告證實,白鶴林係被他人用匕首類銳器刺傷心髒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華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和鈍器多次擊傷頭部等處導致顱腦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生效裁定書查明,案發現場有一個全長28cm、前掌寬9.8cm、後跟寬9.8cm的腳印,房間門框內側、室內三張床中的一個床頭櫃上有兩處指紋,但無法證實為李金所留下。

對於四川省高院相關判決中將口供作為唯一定罪證據使用,經減刑出獄後的李金表示,相關口供都是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的,“當時的辦案警察要求我承認相關事實,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會‘收拾我’,我進入監獄後就從來沒有承認過這些事情,減刑申請都是獄友幫我寫的。”

f0f5990898c9367fdc4cfd3b26a0e8892019年11月7日,李金回到當年入獄前居住的老宅,已是一片廢墟。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人不在場:雇主證明李金案發時在700公裏外

李金告訴上遊新聞記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審查,便向負責偵查的鐵路警方辦案人員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發時,我還在雲南省盈江縣務工,根本沒有回到元謀作案的時間條件,“我當時向警方提出了這點,但是根本沒有人理我。”

李金出獄後多方奔走,找到了昆明律師楊名跨、張具堆作為代理律師進行申訴。

楊名跨、張具堆律師在接案之後對李金反映的不在場事實進行了初步核查,“我們找到了李金當時的雇主方某,他也確認1994年元謀發生搶劫殺人案時,李金還在距離元謀近700公裏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機會犯案。”

李金在申訴書中表示,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節,自己在盈江縣雇主方某家中過節,節後和方某以及其他幾名工友到中緬邊界一個叫紅坡河的地方伐木、搬運木材。“當時搬運一根原木十塊錢,兩個人分,一天下來能掙五六十塊錢。”李金回憶,自己當年中秋節後在紅坡河呆了接近一個月後才回到盈江縣,又留在盈江縣方某家幾天後才啟程返回元謀縣老家。

楊名跨、張具堆找到了李金當年的雇主方某,向他做了律師詢問筆錄並作為提請再審的證據,提交給了四川省高院。

方某在律師詢問筆錄中表示,李金於1994年初到6月在盈江縣方某家中幫忙管理甘蔗林,1994年7月當地戶宋河電站進行修建時,李金被安排幫忙建房,直到1994年9月20日中秋節。中秋節後,方某又帶著李金和其他工友一起到中緬邊境紅坡河搬運砍伐後的木材,幹了二十多天後回到了盈江。李金直到當年農曆九月底才離開盈江返回元謀。

今年11月8日,當年的雇主方某向上遊新聞記者證實了1994年李金在他那裏務工的情況,並確認李金是在1994年農曆9月底才離開盈江返回元謀。

上遊新聞記者查詢發現,1994年農曆九月的最後一天對應的是11月3日,李金涉及的元謀工務段招待所搶劫殺人案案發時間是10月14日,當天是農曆九月初十。

是否還保留有當年的工資表、出勤記錄等書麵證據?方某表示,當年確實有工資記錄等材料,但1994年距今已過去25年,早已經不見了,“如果當年他(指李金)寫封信或者捎個口信給我,我肯定會保留相關證據。”方某還表示,願意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對自己所說的內容負責。

93433ab6591177eaa02aa3ae3b3fec411999年6月10日,普發成拿到釋放證明書,並在12年後獲得了國家賠償。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同案被告:普氏兄弟無罪獲賠20餘萬元

1988年6月14日,李金曾因盜竊罪被元謀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獄中他認識了普發成。

李金介紹,他在1990年出獄之後,二人便沒有了聯係,但因為元謀工務段招待所“1013”案件,他們二人一同成為被告人,但最後的結果卻迥然不同。

1995年9月30日,李金被昆明鐵路公安處收容審查。李金告訴上遊新聞記者,當年在被警方提訊時,反複被要求指認1994年10月14日淩晨一同犯案的同夥。李金曾經的獄友,同是元謀人的普發成被牽連進了命案中。

相關法律文書記載,1996年4月25日普發成、普發能兩兄弟被元謀縣能禹火車站鐵路派出所民警帶走收容審查,並於當年10月8日被逮捕。

今年11月7日,普發成麵對麵對上遊新聞記者說,當年他和弟弟普發能莫名其妙被警方帶走,直到被問及1994年10月13日的行蹤,才知道攤上了大事,“我們又沒有做過,根本不知道說什麽,抓我們的民警就開始反複訊問了。”

普發成回憶說,經過多次警方不合法訊問,他被逼無奈承認參與案件,隨後被警方帶到案發現場進行指認,“我弟弟普發能在整個偵查過程中都沒有承認犯案。”

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普發成在庭審中推翻了自己的口供,表示有罪供述是誘供、逼供的結果,普發能則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沒有承認涉案。普發成認為,“我們後來能夠被判無罪,自己堅持不認罪功不可沒。”

對於檢方指控自己兩兄弟曾參與案件,時隔多年後普發成仍有點憤憤不平。

成鐵中院(1998)成鐵中刑初字第44號判決書判決普發成、普發能無罪後,成鐵檢察分院對案件進行了抗訴,堅持認為李金、普發成、普發能三人預謀並攜帶工具犯案。普發成認為這不符合邏輯:“我們在對被害人住宿地點周圍狀況都不明的情況下,如何預謀?受害人有多少財產都不知道,我們怎麽去周密計劃?殺人凶器從何而來?李金是在哪裏通過什麽方式聯係到我的?這些問題,檢察院、法院都沒有回答出來。”

對於李金當年供述曾和普發成、普發能兄弟一同作案的情況,普發成說,“檢察院說案子不是李金一個人做的,是我們兄弟兩個和李金一起做的,但是指控我們參與案件的證據除了李金的口供以外,沒有任何證據支撐。連受害者白鶴林的錢包被人搶走,都不敢說是誰做的。”

1999年4月30日,成鐵中院作出判決,認定普發成兄弟兩人沒有參與1994年10月14日淩晨發生在元謀工務段招待所208房間的搶劫殺人案,二人無罪。1999年6月11日,成鐵檢察分院在普發成、普法能兩兄弟獲釋次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訴。

四川省高院二審期間,以“普發成、普發能兩兄弟不能如期到案”為由,中止了案件的審理,隻單獨開庭審理了李金涉案部分。

普發成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自己不認同法院方麵“聯係不到”自己的說法。1999年一審獲判無罪出獄之後,自己和普發能一直在向鐵路公安部門、法院尋求賠償,自己和家人的聯係方式都沒有改變,“我們在昆明的時候幾乎每周都要去一次法院、公安要賠償,怎麽可能聯係不上我們?”

2010年9月6日,經過普發成、普發能兩兄弟近十年的持續溝通,四川省高院認為“中止審理原因消失”,恢複了對普氏兩兄弟涉及案件部分的審理。在這場遲到了近11年的庭審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成鐵檢察分院1999年6月對於普發成、普發能兄弟無罪判決的抗訴不當,決定向四川省高院撤回抗訴並獲得準許,普氏兄弟的無罪判決生效。

成鐵中院2011年作出成鐵中賠字第1、2號《賠償決定書》,決定對普發成、普發能兄弟作出202398.53元的國家賠償。

8ad810bbc2f533231d8028062247c498李金2004年在獄中寫下的申訴材料,強調自己當年不在案發現場。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疑點眾多:“夥同他人”中的他人是誰?

李金委托的代理律師張具堆告訴上遊新聞記者,普發成、普發能兄弟兩人在時隔11年之後被四川省高院二審確認無罪,對於李金的申訴有著重要意義,“公訴機關指控李金和普氏兄弟二人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但普氏兄弟終審確認無罪,李金作出的有罪供述虛假性顯而易見。”

上遊新聞記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對於李金的終審判決中認定,李金是“夥同他人”進行犯案,但沒有認定“他人”為何人。張具堆說,“四川省高院所指李金的同案犯至今沒有到案,生不見人死不見屍,沒有人知道同案犯是何人。”

李金的再審申訴狀中也提到,檢方向法院提交的現場證據中有指紋印、鞋印等犯罪痕跡類證據,但沒有認定這些客觀證據和李金有任何的關係。張具堆表示,“案件一二審都沒有認定這些客觀證據與李金有關,現場這些客觀證據不能夠證明李金到過現場並實施了犯罪。”

成鐵檢察分院抗訴書中也對案件審判過程進行了質疑,認為李金案件的一審程序違法。成鐵檢察分院抗訴書載明,1998年5月21日成鐵中院在昆明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後,“遲遲不作出判決,而是向上級法院進行請示,在得到上級法院的書麵批示後,才製作判決書。”“上級法院決定,下級法院執行,兩審合一審的做法”,違反了法院獨立審判的規定。檢方一審抗訴書中也提出了案件一審審理耗時一年多,違反了審理公訴案件的時限規定。

目前,李金已委托律師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再審申請,但四川省高院尚未決定是否再審。四川省高院婉拒了上遊新聞記者的采訪。

華客網:“殺人犯”22年後出獄喊冤:壓根不在命案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