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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三讀修法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須經審查

為保護國家高科技產業,防止核心關鍵技術外流,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規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人員,如要到中國地區,都須經審查會許可。另外,此次修法也要求中國企業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台灣從事業務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高科技產業已經是台灣重要經濟命脈,為了防止像是台積電等高科技產業的關鍵技術外流,朝野在此次兩岸條例修法上獲得一致共識,大多按照行政院所提的版本通過。

這次修法中明定,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如要赴中國地區,須經審查會許可。

此外,修法也針對中國企業繞道第三地及藉人頭在臺投資或進行業務,明定管理機制。根據法規,中企或中企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如要來臺灣從事業務活動,都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若違反可處行為人最高三年有期徒刑,而中企在臺的人頭也被列為處罰對象,最高也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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