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斯拉被剔除 ESG 指數,和特斯拉電動車企的身份沒有任何關係。
當地時間 5 月 17 日,標普 500ESG
指數宣布剔除特斯拉,此舉似乎擊中了特斯拉的軟肋,作為一家以販賣碳指標為主要盈利手段的企業,其董事長埃隆馬斯克直接在推特上炮轟 “ESG
是一個騙局 “。

表麵看,馬斯克對 ESG 的評價似乎是一句氣話,但梳理馬斯克和 ESG
之間的恩怨,這更像是馬斯克發自內心的呐喊,因為他確實理解不了 ESG 以及其背後的規則。
首先是馬斯克認為美孚一個傳統油氣業公司,ESG 評分比特斯拉高很多不合理,但 ESG
評分並不是單純看企業所處行業分類,更重要的是要看公司低碳發展戰略和商業行為準則。
特斯拉此次被剔除出 ESG
指數,就是因為特斯拉作為一家新能源車企,卻缺少低碳發展戰略和違反商業行為準則,這直接導致公司評分成為最差的
25%。所以,即便特斯拉在推動綠色能源發展方麵發揮了作用,但整體的 ESG
評分結果仍然落後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隻是從馬斯克在社交媒體的發言來看,他恐怕是難以理解這其中的原因。作為任性的新任首富,馬斯克不理解 ESG
無所謂,但是對於遨遊在二級市場上的普通人而言,現在還不知道 ESG 的重要性,恐怕將要被市場淘汰,畢竟滬深 300
中已經有多家企業披露過 ESG 報告。
0、”ESG” 落後中國 11 年
雖然 “ESG” 是這幾年剛成為熱詞,但這個名詞是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早在 2004
年提出的。不過卻比中國提出相關概念晚了 11 年。
1993 年 12 月批準通過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 ” 公司應承擔社會責任
“。簡單講就是公司進行日常經營活動,或者對未來發展做出規劃決策時,要充分考慮職工、消費者(自然人)和社會公序良俗等多方因素,不得損害上述任何一方的利益。當涉及公司與社會利益衝突時,要優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而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在2004 年提出的 “ESG” 概念,與公司法對 ” 公司承擔社會責任
” 的要求不謀而合。
從企業角度來看,ESG
是企業履行環境、社會以及治理責任的核心框架,是企業評估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評估體係。
廣義上,ESG是一種兼顧經濟、環境、社會和治理效益可持續協調發展的價值觀,是一種追求長期價值增長的投資理念。根據使用主體的不同,ESG
可分為 ESG 實踐與 ESG 投資。
ESG 實踐對應的,就是具體公司對於 ESG 事物的統籌安排及落地,而從投資角度來說,ESG
投資需要關注環境、社會和治理等非財務績效的企業價值與風險,是一種可落地且係統的方法論。
作為一種工具或方法,ESG
不僅可以賦能企業探索長期可持續發展,而且可以指導資本進行可持續投資,以獲取長時間維度的正向收益。
提到可持續發展,其實 ESG
和可持續發展基本邏輯相似,隻是可持續發展使用者範圍更廣,包括國家、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公民,且針對不同使用者要求有區別,而
ESG 的使用者主要為企業。
簡言之,一個企業 ESG 的好壞,決定了企業未來長期發展的前景,ESG
越好,公司管理成本越低,對社會的貢獻價值越高。從 2004 年正式提出 “ESG” 概念至今,ESG
早已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接受。
02、資本推動 ESG 迅速發展
其實馬斯克有這種想法也不難理解,畢竟 “ESG” 最初就是由資本推向市場的概念,但這不代表 ESG
概念沒有意義。
上世紀 50 年代,投資界有一次 ” 倫理投資 ” 高潮;60 年代,又興起的一次 ” 社會責任投資 ” 高潮;70
年代開始,” 倫理投資 ” 和 ” 社會責任投資 ” 逐漸演變出 ” 可持續發展 ” 的觀念,並推動 ” 環境保護投資 ”
的實踐,這也是ESG 概念的雛形。
到20 世紀 90 年代,以 ” 摩根斯坦利國際資本多米尼 400 社會責任指數 ”
為主的可持續發展指數的發布,將投資者的關注點引向重視環境保護、踐行社會責任、提升治理能力的投資對象上。
又經過 10 餘年的市場教育,至 2004 年,聯合國契約組織首次提出了 ESG 概念,2 年後,2006
年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組織,提出了 ” 責任投資原則(PRI)” 引導金融企業轉向 ESG 投資。
至 2015 年,全球 193 個會員國在聯合國發展峰會上通過了《2030
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並提出 ” 可持續發展原則 “,旨在 2015 年到 2030
年間以綜合方式徹底解決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維度的發展問題,從而推動 ESG 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尤其是以企業為主的 ESG
實踐越來越常見,從而進一步推動 ESG 投資規模越來越大。

而對於 ESG 投資,ESG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畢竟客觀的信息披露,可以讓企業外部人員,更清晰地知道相關企業是否做到了 ESG
相關事項,從而做出決策。根據 PRI Regulation Database,截至 2021 年三季度,全球 ESG
政策中,關於企業 ESG 信披的政策數量達到 481 個,占比 47.18%。
其中對行業發展影響較大的有,歐盟委員會發布的《企業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香港交易所的《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報告指引》、納斯達克交易所的《ESG
報告指南 2.0》等。

不過與國外相比,我國企業 ESG 信息披露率不高,盡管發布 ESG 報告的 A
股上市公司數量逐年增長,但比例未見顯著提升。
根據畢馬威統計數據,全球 N100 與 G250 企業 EGS 信息披露率近 20 年呈現上漲趨勢,且 G250 信息披露率高於
N100,已接近 100%;與全球其他國家相比,我國 N100 企業信息披露率不高,低於全球平均水平。
加拿大媒體和投資研究公司 Corporate Knights 的數據,也間接印證了上述觀點。2019 年,全球 48 家交易所
ESG 信息披露情況排名中,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分別為第 41、44、27 名,三個交易所中企業對應的 ESG 披露率,分別為
24.2%、18.1%、43.5%。

但三個交易所企業 ESG 信息披露增長率相對較高,也就是進行 ESG
信息披露的企業數量增速較快,其中以金融業企業最為積極。根據商道融綠對滬深 300 指數成分股,發布的2020 年
ESG 報告分析結果,當年已發布報告的 255 家公司中,有超過 25% 的公司屬於金融業,其次是 ICT
行業和工業企業。
03、ESG 披露拆解
根據商道融綠對中證 800 成分股 ESG
指標披露的研究結果,定性指標披露情況整體優於定量指標。
在具體議題方麵,中證 800 成分股中,針對 G 指標的披露情況好於 E、S 指標,尤其是 S 指標披露率仍有較大提升空間;E
指標披露率上漲速度較快,2018-2021 年間 E 指標披露率上漲 18.10%,遠高於 G 指標、S
指標,市場將其歸因於近幾年國家政策、市場環境對氣候變化等環境議題的重視程度有所提升。
根據《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研究——全球趨勢與中國實踐》,從投資機構、評級機構、指數公司等信息使用方的角度來說,ESG
數據存在幾個較為明顯的問題。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足,自願披露欠缺,公開數據較少,導致數據可得性較低;
其次是披露內容不全,披露主體選擇性大,對自身有利的數據,隱藏不利信息,導致數據不完整;
第三是定量披露不多,定性披露為主,量化使用等存在困難;
第四是披露規範性不高,不同上市公司對於同一指標披露的口徑非常不一致,甚至同一上市公司不同年度披露的指標、範圍和計算方法也不一致,造成數據可比性差、運用效果不佳;
第五是數據更新不夠,年度披露的數據對於投資時的評級或評分非常滯後,存在時效性的缺失。
此外,香港中文大學發布的《2021 年度中國資管行業 ESG 投資發展研究報告》也指出,內地被訪機構中,63% 的機構認為
ESG 投資的最大障礙是 ” 上市公司 ESG 相關信息難以獲取,信息不完整或可信度不高 “。
與歐盟對比,我國對 ESG 披露的強製性程度偏低,相關政策也較為零散,尚未從全國層麵發布可以統籌企業 E、S、G
信息披露的內容範圍、強製性要求、時效要求的政策,同時缺乏統一的、具體的披露指標指引。
現階段,國內 ESG 披露主要集中於交易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如深交所 2006
年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交所 2008 年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
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 > 編製指引》,從上述文件也可以看出,雖然滬深交易所在 ESG
方麵探索時間較早,但一直以來受公司法影響,重點強調公司對社會責任方麵的披露。
但在 2012 年,聯交所發布了首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鼓勵上市公司披露 ESG 信息,並在 2015 年、2019
年、2021 年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告指引》進行了修訂或者補充。
首先是 2015 年引入 ” 不遵守就解釋 ” 的半強製要求方式,各項信披條款的強製性要求以 ” 不遵守就解釋 ”
與自願披露相結合;其次是 2019 年加入強製披露要求,各項信披條款的強製性要求以 ” 不遵守就解釋 ” 與強製披露相結合;最後是
2021 年新增《氣候信息披露指引》,用以強化新版 ESG 指引中新增議題 ” 氣候變化 ” 的信息披露,據悉《氣候信息披露指引》將於
2025 年強製實施。
此外,聯交所 2020 年發布《如何編備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對企業 ESG 報告編製流程,E、S
主題下關鍵績效指標具體如何披露、如何計算、不同行業披露哪些重要議題進行了詳細的描述,可操作性較強。
伴隨社會各界對 ESG 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未來 ESG
投資,或將成為二級市場一個較為重要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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