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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了!他入職銀行被拒,因17歲時做了這件事

近日,媒體報道,鄭州大學生小龍於今年4月份參加一家銀行的社會招聘,順利通過了筆試和麵試,完成培訓後,他滿心歡喜地準備簽合同上班,卻被告知“有案底”,不能錄用。原來,小龍在上高中時因“搶”同學書包,涉嫌搶劫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當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正是這個“案底”,讓他丟了工作。

剛開始,小龍得知這個消息時,一下子懵了,不知自己什麽時候犯罪了。後來經其家長回憶,2017年,還在上高中的小龍和幾個同學,拿了另外一個同學的書包,書包被拿走學生的家長向警方報案稱書包被人搶走了,書包有副眼鏡值幾千元。隨後,小龍因涉嫌搶劫罪被平頂山警方刑事拘留。小龍家長賠了錢,雙方和解,當地檢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小龍因涉嫌搶劫罪、無逮捕必要決定不批準逮捕,並取保候審,由檢察院對其進行6個月的監督考察。

按理來說,小龍已經為年少時的錯誤付出了法律代價,此事應到此為止。按照2010年當地出台的《平頂山市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實施意見》,被免於刑事處罰、年僅17歲小龍的犯罪記錄,理應得到封存。這意味著,除非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公檢法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他的犯罪記錄。但現在銀行卻說查到了小龍的犯罪記錄,並以此為由不予錄用,這不禁讓人納悶:銀行是通過何種渠道了解到小龍過往的汙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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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當然,小龍當年犯的事兒,知曉的除了公檢法部門和自己家人外,還有其他涉事人員和被搶書包的當事人家庭。案底被泄露,除了公檢法部門違規告知,也可能是銀行透過其他知情人打聽所得。但這既然牽涉到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公開,相關部門應該一查到底,自證清白。如果證實是封存環節出現紕漏,保密措施不到位,或者有人知法犯法,置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和法律規定於不顧,那就要及時堵住漏洞,以免更多未成年前科記錄曝光,再有人重複小龍的遭遇。

不管是誰泄露了小龍的案底,銀行以有犯罪記錄為由,將其拒之門外,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不住腳。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麵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何況曾免於刑事處罰的小龍。這一規定雖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但不因為未成年人變為成年,走入社會後,保護力度就有所減損。在小龍順利通過銀行筆試和麵試的情況下,銀行單因他過往的汙點,就將其“一棍子打死”,顯然構成了歧視,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新聞底下不乏有網友支持銀行的決定。在他們看來,銀行不同於一般工作,涉及金錢的管理,自然希望聘用的員工安全可靠,人品良好,沒有犯罪記錄是最起碼的要求。試想,有幾個客戶願意把存款交給一個曾有犯罪前科的人打理呢?以往是因為封存製度對未成年隱私的保護,才不得而知。現在既然知道了——不管是怎麽知道的,怎能充耳不聞呢。從維護銀行聲譽和保護客戶利益的角度,銀行果斷地拒聘小龍,似乎無可厚非。

這一觀點從表麵上頗有說服力,但這裏麵隱藏了一個假設,即隻要一個人被打上犯罪的標簽,就認定他是一個品行不端、道德水平低的人,就自動失去了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資格。持此觀點的人,並不是不相信人有洗心革麵、一心向善的可能,但他們認為這樣的可能性幾率極低,不願意冒任何風險,因而歧視也就變得順理成章。

且不論這些犯錯的人已經接受了法律的懲罰,不應再受社會生活的製裁,額外的“道德羞恥刑”是不客觀、不理智的;也姑且承認銀行的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員工的品行操守有較高的期待,但一個17歲的少年,因為一次衝動,“搶”了同學的書包——這一行為真的惡劣到了要否定他整個人生的程度嗎?難道就因為他一時的過錯,就要在他身上蓋上一個永遠的烙印,讓他無緣從事理想的職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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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這樣的區別對待和職業隔離,對一個刑滿釋放的成年人都很殘忍,何況對一個因年少衝動的未成年人。當年事發時,小龍年滿17歲,是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檢察院不予起訴,免於刑事處罰,說明了其所犯之事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何況,未成人犯罪和成年人有顯著不同。他們自我約束和辨別是非的能力相對較弱,容易受到外界的誤導和誘惑,往往因為一時衝動或盲目效仿而誤入歧途,犯罪有較大的隨意性,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都不大。另外,未成年人正處於心理和生理的發育期,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因此法律對這一群體實施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通過家庭和社會的正確引導,幫助他們回歸正途,而不是讓其處處受限,自暴自棄之下再度淪為罪犯。

這兩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會簽下發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此舉重申了對未成年人犯罪隱私的保護,不希望他們年少時的汙點,成為今後人生的絆腳石。既然幫助犯錯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義務,是法律一再重申的要求,那麽用人單位自然不能簡單地根據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將求職者拒之門外,讓他們過度地承擔犯錯的後果。全社會也應該有接納前科未成年人的胸懷,尊重他們的平等權利,這既是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也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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