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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耗資六億元的核酸采樣屋,事關中國法治

最近,“河南省雙人便民核酸采樣屋”上崗第一天就因設計問題備受吐槽,更讓人驚訝的,是核酸采樣屋供應商成立僅 11
天就“中了標”,且 4.68 萬元“中標單價”比淘寶的采樣亭貴一倍以上。

河南需采購1.4萬個采樣屋,耗資或為6億元左右,有網友尖銳地質疑其中存在貓膩,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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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中標”這一說法其實不太準確。

官方公示的《成交結果公告》清楚寫明,該項目采購方式為“單一來源采購”。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這是一種不同於公開招標的采購方法,不需經過唱標、評標等流程,最大的特點就是缺少競爭性,流程簡化,也容易滋生腐敗。

政府采購的原則是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可以說,“單一來源采購”某種程度上本身就是一種例外情形、次要方式,實踐中常是引起質疑的高發區。

抗擊新冠疫情以來,各級政府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公民和企業均作出了巨大的犧牲,因此,當公眾對核酸采樣屋的采購流程、質量、價格等產生疑惑,官方及時回應既是減少疑慮、凝聚共識的必要舉措,也是抗疫工作的應有之義。

其實,企業成立時間長短,並非有無供應商資格的絕對因素,何況,實際控股該企業的,是國內一家較早布局醫療核酸采樣艙的公司。在不知具體設備參數、運營模式的情況下,簡單的價格對比,恐怕難有絕對的參考意義。但盡管如此,公眾三個層麵的擔憂確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不能人為製造“不可預見”與“緊急”

首先就是,核酸采樣屋是否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

《政府采購法》對“單一來源采購”作了嚴格限製。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了三種適用情形,一是“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是“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是“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很顯然,“核酸采樣屋”並非隻有一家供應商能提供,河南也不是在原有基礎上繼續使用該供應商的服務,故此事不符合第一、三種情形。 唯一可能沾邊的是第二種,該種情形的關鍵詞是“不可預見”、“緊急”,有人可能會說,新冠疫情應歸於此類。

在我看來,現階段這一觀點或許值得商榷。

新冠疫情已持續三年有餘,根據國家衛健委今年 6 月 2
日的介紹, 中國內地疫情呈現穩定下降的態勢,疫情稍嚴重的上海也進入掃尾清零階段。如此背景,實在難談“不可預見”。

再具體到核酸采樣屋,其設立背景是今年5月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電視電話會議所強調的,“大城市建立步行15分鍾核酸‘采樣圈’”,這一舉措本身就是常態化防疫的體現,更難談“緊急”。

更宏大的視野觀之,為了避免這一情形被濫用,海南、浙江等地都曾出台更為細致的規定,繼續厘清“不可預見”、“緊急”的邊界。例如,明確“由於采購人缺乏合理規劃導致項目具有緊急性的,不具備不可預見性,不屬於該條款適用情形”,明確“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夠滿足應急需要的,采購人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通俗來說,就是不能人為地製造、附會“不可預見”與“緊急”。

實事求是地說,近期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上,也不乏采用招標方式建設核酸采樣屋的地方政府。從招標、中標公告來看,大多也能在十來天完成采購流程,並未耽誤常態化防疫。這種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做法,無疑更能獲得一些民眾認可。

那麽,河南省有關部門決定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是何考量,有無特殊地域背景,這些問題有必要予以解釋。

供應商為何“唯一”,事前須公示論證過程

公眾第二個層麵的擔憂則是,河南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是否符合程序,或者說,為什麽會確定這家企業為供應商?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內容當中,則應當包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等等。

唯一性,這是采購特定供應商的關鍵考量。在規則設計中,這種“唯一”的決定性因素,可謂是足以排他的專業屬性。

隨手點開《河南省政府采購網》,類似的公示並不鮮見。例如,《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雲上法庭服務(含設備售賣)單一來源采購公示》,其中寫明,“中國庭審公開網是全國唯一的庭審公開平台,全國四級法院進行公開、直播的庭審,均需接入該平台。因來源渠道單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31條第一項規定:‘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該公示還附上了專業人員的意見、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在該網,筆者尚未檢索到前述核酸采樣亭的類似公示信息。

就市場而言,隨著行業洗牌,確有一些核酸采樣亭的科技含量有所上升,比如自帶消殺、過濾係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亭子 。但河南此次受到爭議的設備是否如此,以及參數、性能幾何,外界不得而知,也無從監督。

值得玩味的是,“河南省雙人便民核酸采樣屋采購項目”在第一批“單一來源采購”之後,很快在第二批開展了“競爭性磋商”。這次不僅有多家企業競價,而且最終成交者是河南九家企業,其中最低一家的價格為3.5萬元,比第一批便宜了一萬多元。

由此觀之,第一批的“唯一性”,多少讓人心生疑慮。

不過,即使沒有事先公示,河南有關部門仍有可以辯解的理由。根據財政部辦公廳2020年發布的《關於疫情防
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各級國家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

《通知》在其他地區也多次被有關部門引用。不過,就我的理解,《通知》的本意絕不是架空《政府采購法》,更不是違法亂紀的擋箭牌,而是特殊節點的無奈選擇。事實上,《通知》同時明確提及,“在確保采購時效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並要求“各采購單位應當加強疫情防控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和憑據的管理,留存備查”。

這充分體現了,財政部的初心仍是堅守法治原則,絕不是放任自流。

“高價”核酸采樣亭,不止在河南

這也由此引出了公眾第三層麵的擔憂:為了核酸檢測,有的群眾得紮馬步,有的取樣員得蹲在椅子上,這個單價近 5
萬元的核酸采樣亭,質量是否過關?價格為何比淘寶產品貴一倍??背後是否存在利益輸送?

公眾樸素的關切,正是《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其采購基礎,一是“保證采購項目質量”,二是“雙方商定合理價格”。

如果此次采購嚴格依法,這些問題並不難回應。 因為,對於公眾最為敏感的價格,《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已經作了許多更為細致的要求。該條規定,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就包括“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並且,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

這些記錄是現成的,有關部門一查便知,如能公開,更能解答民眾的疑惑。

讓人遺憾的是,近5萬元的核酸采樣亭,不是河南才有,但卻未見有關部門公開答複。 據行業自媒體梳理,2021年5月,雲南某州人民醫院預算11.2萬元,采購2個,單價5.6萬;2022年1月,江西某市招標詢價預算27.5萬元,采購5台,單價5.5萬元;同樣在今年
5 月,河南某市招標預算110萬,采購22個,單價5萬元。

當然,也有便宜的,前述自媒體披露,黑龍江漠河市某縣,預算單價為 2.4 萬元;江西贛州某縣,預算單價 2.16 萬。

無論價格幾何,“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的成本都是由納稅人承擔。 財政的每一分錢都不多餘,在經濟受疫情影響的當下更是如此。
在總體平穩的疫情形勢下,我們不能主動放棄本已織嚴的法網。 因為,法治也是抗疫的一部分,對規則的漠視,有時比病毒更可怕。

價格差異巨大的原因何在,真的到了認真回應的時候了。民眾對這些“價格瑣事”的關心,其實就是對公眾健康、防疫大局的關心,也是對國家法治的關心。

因為,我們已經走過了抗疫最艱難的時候,我們也終將戰勝疫情,當社會生活重回正軌的時候,每個人都需要一個仍然健全的法治環境,以及依然順暢的民意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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