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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被強行賦紅碼,各方最新回應

日前,包括南方都市報在內的數家媒體報道了河南村鎮銀行儲戶健康碼被賦紅碼一事。公眾普遍擔憂健康碼被濫用,使用範圍擴大至非防疫場景。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是,在健康碼廣泛使用的今天,哪個部門有權力為公眾賦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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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家住北京的河南村鎮銀行儲戶的行程卡、豫康碼及北京健康寶截圖。

河南省衛健委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從外省抵達河南,賦碼工作由“河南省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在省內流動時,賦碼工作則由市一級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衛健委沒有賦碼權限。需要說明的是,河南省大數據管理局已更名為河南省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

不過,河南省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並不完全認可這一說法。他稱,接到多個電話詢問儲戶被紅碼的原因。“具體情況我不知道,我確定不是省裏賦碼,應該是地市賦碼。”他解釋,賦碼工作為屬地管理,“您來鄭州是鄭州(負責),來洛陽是洛陽(負責)。”

針對這一說法,南都記者多次致電鄭州市大數據管理局未能接通。另據海報新聞報道,鄭州市大數據管理局稱,此種情況屬於鄭州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工作人員表示,鄭州疫情防控指揮部下麵有一個社會防控部,是健康碼管理的直接機構,製定賦碼的規則,賦碼、解碼由該部門負責。

截至發稿時,河南及鄭州相關部門尚未明確回應儲戶“被紅碼”的原因。河南省衛健委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13日開始,該省衛健委及12345政務服務熱線接到多個“外地來豫儲戶被賦紅碼”的投訴。接到投訴後,省衛健委已將投訴反饋至相關部門,目前正在調查核實中。

五問賦紅碼

健康碼用於防疫之外將有何影響?“賦碼”相關工作人員是否涉嫌行政權濫用?個人被違規“賦紅碼”,可以如何維權?疫情之後,健康碼是否會退出人們的生活?南都記者采訪多名專家,試圖厘清焦點。

一問:健康碼是否可以應用於防疫之外?

疫情之初,國務院在2020年2月發布《關於依法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個人健康碼等信息平台,各省市紛紛上線自己的健康碼。隨後,為實現各地區健康碼互信互認,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很快推出“防疫信息碼”。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告訴南都記者,健康碼是以個人信息的處理為基礎,結合大數據對於個人疫情傳播風險的評級和畫像,唯一正當化的使用理由就是為了進行傳染病疫情的風險管理。

“如果將健康碼的防疫目的拓展到其他方麵,甚至演變成‘社會維穩碼’,首先違背了健康碼本身目的的正當性,也違反法律規定。其次,在賦碼過程中人為幹預係統添加一些無關因素,屬於簡單粗暴的濫用行政權力行為。而且擅自將健康碼移作他用,不僅對健康碼的數據係統造成影響,還會對整個健康碼係統的公信力形成衝擊。”王錫鋅說。

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也表示,“賦碼”其實是一種行政行為,因為健康碼的顏色決定了公民的行為自由。隻有新冠疫情具有超強傳播性和致命性的情況下,這種基於防疫的健康碼使用才有一定正當性。

“健康碼當然不能用於防疫之外的目的。如果將健康碼用於維穩,這顯然是嚴重違法的,構成了行政權濫用,這種行為也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許可說道。

此外,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也明確,加強個人隱私保護,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表示,為了對個體健康情況精準畫像,健康碼需要采集匯聚醫院、社區、工作單位及公共交通等不同來源的個人信息數據,這一行政行為就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賦予健康碼的行為,其實也是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個人信息處理者隻能對個人信息實施符合初始目的的相應的處理活動,不得從事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鄭晶晶表示,若並非以疫情防控為目的而進行健康碼數據的加工分析,就構成了違法,而在行政機關為主體的情景中,則構成了行政違法。

二問:健康碼用於防疫之外將有何影響?

王錫鋅表示,健康碼是比較典型的數據權力與行政權力相結合的運用場景,二者的疊加放大了公權力作用效果,也就是數據賦能,但這種被放大的權力存在著極大的被濫用風險。

他建議,“我們應當以此事件為警示,盡快完善將各種‘碼治理’納入法律控製框架的機製,對濫用權力的行為主體進行要素問責,否則,‘健康碼’異化為無所不能的‘全能碼’,將會成為地方權力任性、專斷的‘大殺器’,這不僅會嚴重侵害公民權利,而且會透支政府公信。”

在許可看來,如果將健康碼用於防疫之外的其他目的,將會造成雙重損害——防疫工具被不當利用,人們對政府的信任將會受到嚴重削弱;同時,將健康碼用於其他目的也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

“如果這樣的話,我們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將變成一紙虛文。公權力用健康碼維穩似乎是方便管理了,科技使他們獲得了一種令行禁止的權力,但這種‘方便管理’的代價卻是根本性的國家執政基礎。”他說道。

鄭晶晶則直言,“如果這樣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製止,以後有關的政府部門都可以通過健康碼任意限製或剝奪特定公民的自由,這是很可怕的事情,性質很惡劣。對整個社會來說,這樣的權力濫用會導致健康碼脫離其本質意義,影響健康碼的正常使用和可信力,與防疫抗疫的初衷是完全相違背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勞東燕認為,濫用健康碼的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第一是嚴重破壞防疫大局,把沒有疫情風險的人關到隔離點,浪費有限的醫療資源和財務資源。第二是嚴重破壞政府的公信力,在眼下疫情吃緊的關頭,大家都很配合,如果個別地方部門這麽使用健康碼的話,民眾就不太可能對政府防疫具有信心。”

三問:被違規“賦紅碼”,個人可以如何維權?

對於因防疫之外原因“賦紅碼”的公民,許可認為,公民有權要求“賦碼”機關做出解釋,並要求人工幹預,解除紅碼。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第七十條,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眾多個人的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南都記者還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碼管理與服務暫行辦法》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規違法收集、利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有關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規違法行為,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由於健康碼的濫用行為往往牽連人數眾多,王錫鋅表示,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此發起公益訴訟。另外,被違規“賦紅碼”的個人可以單獨向疾控中心等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複議乃至行政訴訟。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王錫鋅表示,首先,地方疾控中心的法定職責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果出於其他目的將與抗疫無關的信息與健康碼的個人信息進行共享聯動,已經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原則,可依法對其追責。另外,國務院聯防聯控機製或衛健委作為疾控中心的上級機關,為維護健康碼的公信力,也應該對健康碼濫用行為發起調查。

四問:違規“賦紅碼”的工作人員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若有失職、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東燕告訴南都記者,如果健康碼賦紅碼的權力屬於衛生行政部門,那麽違規“賦紅碼”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人員與其他決策人員,還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濫用職權罪。

“如果這種濫用職權進一步造成重大損失,就會涉嫌犯罪。”她表示,在違規健康碼“賦紅碼”的情形中,如果認定存在重大損失,可能屬於司法解釋提到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比如說,違規‘賦紅碼’之後,許多人可能會被關在方艙或賓館,他們的行動自由受到了限製,防疫資源也受到無謂的消耗。對於這種行為,可以向監察委員會舉報,我認為應該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員。”她說道。

五問:疫情結束後,健康碼會退出人們的生活嗎?

待疫情結束後,健康碼是否會退出人們的生活?

許可認為,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應該受到保障,而健康碼是對人身自由的限製。“現在,我們之所以默認‘看健康碼出行’,是因為我們身處疫情之中而不得不做出妥協,我們以自由為常態,以不自由為變態。一旦疫情結束或者緩解,我們應該要及時回到常態,我們應該擁有沒有健康碼限製的行為自由。”

勞東燕表示,實際上,相關部門在做健康碼推廣或是將健康碼綁定其他環節時,就應該考慮到取消綁定的措施並及時刪除數據。“因為畢竟這種舉措都是疫情時候的臨時舉措,它其實不是常態性的。”

她表示,即便是為了疫情防控的目的,在處理相應數據時,也應該考慮對收集到的個人信息設定保存期限,“比如,現在根據流調的需要,一般是倒查兩個禮拜左右的行蹤軌跡。相應地,數據保存期限就應該做相應的限製,相應數據采集一個月之後便應予刪除。”

許可表示,待疫情緩解或結束之後,如果有關部門想要將健康碼轉換為公共服務工具也應該刪除疫情期間收集到的個人信息,因為這些個人信息是用於防疫,而非其他目的。而且,再次收集公民的個人信息應該以自願為前提。

“健康碼賦碼是一種緊急權力,是疫情期間的‘良藥’,可以一時服用,但如果長期服用,就會產生‘毒藥’一樣的危害。”許可說。

南都評論:防疫不可過度,紅碼豈能濫賦

國務院物流保通保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近日印發警示通報,通報河北張家口、安徽安慶、陝西商洛三地過度防疫問題,強調對貨車司機舉報、檢查中發現的通行過度管控層層加碼、重複核酸檢測、擅自阻斷運輸通道等問題,要立即督辦轉辦,及時協調處理,同時加強警示通報,發現一起、通報一起。

幾乎就在上述三地因過度防疫被通報的同一時間,媒體報道,有身在河北、四川、廣東等地的被賦紅碼人員查詢發現,自己被賦紅碼的原因,是“通過數據庫查詢,您有一個出行提示:河南省將您的健康風險等級定位高,健康報告日期為2022-6-11.”這些健康的“高風險人員”有的在北京,有的在山東,因為被賦紅碼,生活出行受到極大限製。同時,因為紅碼是河南省賦的,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無權解除,目前,該情況已上報。

個人信息健康碼是有國家標準的。2020年4月8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要求,“在人員管控、健康碼互認等方麵要做到政策統一、標準一致”。2020年4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委)印發公告,發布《個人健康信息碼》係列國家標準。河南這批案例呈現了一種極其危險的傾向:濫用防疫手段,隨意賦碼。

所謂過度,一是增加不必要的防疫事項,超出應有程度,二是應用到非防疫領域,超過約定限度。健康碼本質上是一項公共契約:防疫是重要的,為了保證公眾健康,每個人都需要減損一定的權利和便利,才能開展公共活動,而健康碼的狀態就是進入公共生活的憑證。當公眾接受通過健康碼生活,其絕對的前提是,健康碼的賦碼依據隻能是與疫情相關的因素,也隻能用於防疫目的,任何將健康碼用於其他目的的方式都是單方麵毀約,絕對無效。

如果真如多地居民健康碼突然被河南賦紅碼的情況所示,表明河南在連續多日無新增本土確診病例、無症狀感染者和疑似病例通報的情況下,出現了疫情外溢風險,而通報與實際情況不符,要麽說明當地在新增疫情上瞞報了,要麽說明河南隨意賦碼。顯然,河南有關部門陷入了一個尷尬境地,瞞報的高壓線在前,反而坐實了濫用防疫手段。

河南有關部門將健康碼用於非防疫目的,是對社會的違約,它釋放的信號是,即使你不存在感染和傳播疫情風險,你也將不得乘坐公交地鐵、不得進入超市公園、不能進入單位學校。一個人由於公共衛生以外的原因,被地方政府通過公共衛生工具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這無疑令人後怕。試問:一個不與健康狀態關聯的健康碼,它的性質為何?它憑借什麽限製人們的公共生活?它來自於法定授權還是個人喜惡?

健康碼涉及諸多公共權利,應用於社會管理太“方便”了,這種方便滋生了權力控製的快感,也正因為如此,才更應該嚴格限縮它的適用情況,強調“法無授權不可為”,明確公共衛生標準是賦碼的唯一標準。

隨意賦紅碼是對健康碼及防疫手段公信力的消解,每個人都有足夠的理由害怕。一項巨大的不確定性突然擺在麵前,公眾無法預知自己會在什麽情況下被賦紅碼,現實生活的多項防疫管理勢必遭受挑戰,這也是為什麽需要對這番“為所豫為”的操作特別警惕,並堅決防止這道口子越開越大的原因。

必須明確,濫用防疫手段也是過度防疫,與國家防疫政策和精神完全相悖。2月18日,國家發改委強調,要堅決防止和避免“放鬆防控”和“過度防控”兩種傾向,對各級政府嚴格科學精準實施疫情防控措施提出具體工作要求。6月5日,國家衛健委要求堅決落實“九不準”,在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尋找平衡,進行科學、精準、有針對性地防控。6月11日,國務院警示通報三地過度防疫。種種表態均在宣示,過度防疫絕不可取、絕不可行。

借由河南有關部門隨意賦紅碼一事,須謹防公權力以防疫技術手段為工具無序擴張,而對這樣的過度防疫,尤其需要發現一起、通報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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