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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報唐山打人案:全網刷屏的“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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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案的傷情鑒定出來了,2名被打女子輕微傷,2名被打女子輕傷二級。

此案的定性,明確寫為是“騷擾”和“毆打”,按這個定性再加上輕傷鑒定結果,足以入刑。

然後警方還把打人者調查了個底朝天,列了一大堆罪行上去,整出了史上最長的警情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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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通告裏的罪合並起來算了一下,最後判刑肯定是十年起步,最終量刑應該是在10~20年之間,下半輩子基本可以在牢裏不用出來了。

大篇幅描述調查出的其他罪行,是想向公眾證明自己是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的從嚴從重處理此事。

但是,因為輕傷二級的鑒定結果,還是掀起了群眾大規模的質疑。

明明整個臉都被打腫了,那麽慘,怎麽可能是輕傷二級?為什麽鑒定結果會這麽輕?

群眾不理解,所以群眾要質疑,因為質疑的數量太多,所以我今天又要來普法了。

首先說結論,輕傷二級的鑒定結果沒問題,上次科普的時候我就說過,唐山案這種傷情照片,一看就是最多輕傷。

注意是最多輕傷,也可能被鑒定為輕微傷。

整個臉都被打腫了,這其實是典型的輕微傷,以這個案子的全民關注度,全部鑒定為輕微傷這群眾是肯定不答應的,最後輕傷二級,這已經是法醫盡量往嚴重上麵去靠了,而且肯定是其他地方找到了點啥傷往法條上靠的,單純臉部被打腫這個是怎麽都到不了輕傷的。

法醫沒錯,當然,群眾不理解也沒錯。

上次我說過,群眾理解的輕重傷,和法律意義上的輕重傷,那完全就是兩碼事。

中國法律框架裏,傷情分3類,共5等。分別是輕微傷,輕傷,重傷三類,其中輕傷和重傷又分別分二級和一級,共5個等級。

什麽叫重傷?

法律上,重傷指低於死亡的傷勢,等級僅次於死亡,所以重傷的上限是死亡,下限是有死亡可能。

沒有任何死亡可能的,傷勢不會危及生命的,不能稱之為重傷。

換句話說,重傷在醫學上,最低也是要進搶救室的,救完了也要住院很久。

什麽叫輕傷?

法律上,輕傷指低於重傷的傷勢,所以輕傷的上限是有極低概率危及生命,下限是部分肢體和器官致殘。

簡單的說,至少得部分器官殘了,才能叫輕傷。

我們俗稱的輕傷不下火線,不是說手上包了個創可貼就叫輕傷,這個輕傷可能指斷了半個耳朵或幾根手指,但不危及生命,然後堅持戰鬥。

什麽叫輕微傷?

法律上,輕微傷等級又低於輕傷,所以輕微傷的上限是造成部分肢體和器官傷殘,下限是部分肢體和器官出現輕微功能障礙。

好像還是不太好理解,那我們舉幾個例子。

重傷分兩等,最嚴重的是重傷一級。

什麽叫重傷一級?

被打成植物人狀態,偏癱、四肢癱這種,為重傷一級。

很明顯,這種傷勢的人已經和死沒啥區別了,是所有傷勢裏最嚴重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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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這個叫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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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骨被人打折了,然後腦子不停漏液,連漏4個星期以上,這才能叫重傷二級。

很明顯,這種傷勢的人隨時可能死亡,危及生命,但和重傷一級比又好很多,所以下降一個等級,叫重傷二級。

說重傷,是為了讓你們理解輕傷,因為沒有更重的傷勢做襯托,你們無法理解為什麽要這麽劃分。

什麽叫輕傷一級?

次於重傷二級的,叫輕傷一級。

比如說頭骨被人打折,腦子開始漏液,但沒有連漏4個星期,這個叫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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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輕傷二級,這次唐山案的鑒定結果,也是能夠入刑的最低等級。

什麽叫輕傷二級?

眶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舌頭缺損,麵部出現單個創口形成的疤痕長達4.5cm以上,這才叫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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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輕傷二級在常人眼裏是非常恐怖的傷勢,一般人很難被打成這樣,要被打到很慘很慘才可能夠得上輕傷二級。

再下麵就是輕微傷了,正常來說身上掛彩了,自家在家塗紫藥水搞創可貼解決不了,需要找醫生包紮的,都可以算輕微傷。

所以這次法醫能鑒定出輕傷二級,已經是盡力了,輕傷一級傷勢過重,是怎麽都靠不上去的。

如果不是輿論聚焦,正常途徑鑒定結果基本就是輕微傷。。。

法律上的輕傷,和正常人眼裏的輕傷,完全就是兩碼事。

確切的說,法律上的輕傷應該是正常人眼裏的重傷,法律上的輕微傷應該是正常人眼裏的輕傷。

而正常人眼裏的輕微傷,指的是塗紫藥水,包創口貼這種,這在法律上什麽都不算。

而法律上規定這麽重的傷勢為輕傷,是因為它上麵有重傷這個等級,而重傷之所以叫重傷,是因為它上麵有死亡這個等級。

一層層下壓,所以隻能叫輕傷,其實輕傷一點都不輕。

而在法律實踐中,就是輕傷入刑,不是重傷入刑。

正常人理解中,輕傷行政拘留加賠錢就可以了,重傷要坐牢,而法律中是輕傷坐牢,輕微傷行政拘留加賠錢。

這就對應上去了。

每次出現傷情鑒定,群眾一聽這麽重的傷勢才輕傷就開始噴,就是這個認知差距。

這種專業名詞的差距在醫學上其實有很多,比如說普通外科醫生其實一點都不普通,而是那個學科就叫普通外科,學這個的醫生學的再好,水平再高,一輩子也隻能是普通外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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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名詞,法律人理解就可以了,在以前沒出過什麽事,但現在不是互聯網時代了嘛,大家都會七嘴八舌的發表下自己的意見,大量的普通群眾不可能去學法,對於這麽重的傷勢結果是輕傷極度不理解,所以每次類似的事情出現輿論都要噴上一頓。

其實這個事也很好解決,大家隻是認知差距而已,改一改稱呼就可以了。

可以參考星巴克,小杯叫中杯,中杯叫大杯,大杯叫超大杯,全部升一個等級就可以了。

體現在傷情鑒定中,現在的輕微傷改為輕傷,輕傷改為重傷,重傷改為超重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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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嫌超重傷不好聽,也可以叫瀕死傷。

其實我覺得瀕死傷比重傷更能貼切的反映出這個傷情等級。

有沒有必要改?

語言是為了人民群眾服務的,如果人民群眾覺得不容易理解,那這個語言就有問題。

現在是人民群眾的時代,用了幾千年的文言文我們都能廢掉,改用群眾易理解的白話文,為什麽不能改幾個法律名詞呢?

如果這次唐山打人案鑒定結果為2個輕傷,2個重傷二級,因此打人者需要為重傷二級入刑,這個新聞看起來是不是就順眼多了,更符合群眾的常規認知。

明明是大杯,為什麽非要叫中杯,消費者不喜歡。

再然後,根據目前情況反映出的群眾意願,目前的法律對打人者的懲處偏輕,對於正常挑事打人的混混,法律幾乎沒有懲罰,最多關幾天別人也不在乎。

正常的好人要想保護自己,要不顧麵子躺地上,學那些碰瓷的人,去醫院裝傷情,弄一堆檢查費外加休養時間才能讓打人者出錢。

這很不合理。

法律應該強化對輕微傷的懲處,除行政拘留外,除醫藥費外,還要給與一定的補償,這個補償要足以讓打人者心痛。

如果覺得補償會誘發碰瓷行業,那你罰款也行,狠狠的罰,罰款交國庫也行,群眾會支持的。

動不動就五百一千的罰款,過時了,實在沒有震懾力,要按五千一萬的罰才行,而且要打人必罰,隻要把人臉打腫了,罰款5000起步。

現在群眾的意見很明顯是嫌罰的少,罰的輕,而不是嫌罰的重,罰的頻繁。

所以不要怕罰的重,加大懲罰力度,等罰到群眾認為過於嚴厲的時候再改就是。

現在基層民警和稀泥、息事寧人的事情太多了,就算好不容易罰了,也罰不了多少錢,還不如躺地上碰瓷訛人讓對方出的錢多。

這不行,必須要嚴罰打人者,因為現在群眾意見很大,目前幾乎所有人都覺得罰的太輕。

酒駕能管好,闖紅燈能管好,我就不信打人管不好。

先把輕傷升個杯,改名重傷,輕微傷也升個杯,叫輕傷。然後把輕傷杯都贈送買一送一券,懲罰概率和標準都直接翻倍,我覺得就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