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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重刑犯越獄事件3年後 休假獄警被判玩忽職守罪

2018年10月4日,遼寧省淩源市第三監獄發生一起越獄事件,兩名在押重刑犯王磊、張貴林撬開門窗後越獄。事發58小時後,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落網。平泉市公安局的2名輔警在抓捕途中發生車禍殉職。案發兩個月後,法院以脫逃罪將兩名逃犯判刑,二人均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事發後,淩源第三監獄監獄長被免職,另有6名獄警涉嫌瀆職被提起公訴,並陸續開庭審理。其中淩源第三監獄二監區獄偵幹事、掛職二監區管教副監區長的王貫群一案於2019年4月後多次開庭,王貫群稱其事發前的十天便開始休年假,與此事沒有直接關係。

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了解到,在事發3年半後的6月22日下午,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貫群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未能正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落實監獄安全管理等各項製度,致使兩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脫逃。考量本案的具體案情,認定王貫群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決定判決王貫群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拿到判決後,王貫群告訴記者:“我不認可一審判決,我當庭都說我是無罪的,接下來堅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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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淩源第三監獄脫逃的兩名罪犯王磊和張貴林被抓獲。拚圖來源/遼寧省朝陽市公安局官微

罪犯越獄後6獄警涉嫌瀆職被公訴

2018年10月3日夜,遼寧省淩源市第三監獄的兩名重刑犯張貴林、王磊,先後鋸斷窗戶杆、撬開四道門、翻過鐵絲網、翻越圍牆,5個小時後的次日淩晨3時許逃出了監獄。

案發後,第三監獄監獄長李光緒被免職,副監獄長李洋、二監區負責人趙越、掛職二監區管教副監區長的王貫群以及值班幹警張宇、謝子陽,監控員陳國偉等六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瀆職提起公訴。這一係列獄幹警瀆職案件,於2019年4月陸續在沈陽市大東區法院開庭審理。

案發前,王貫群的職務為淩源第三監獄二監區獄偵幹事,在該監區管教副監區長崗位掛職鍛煉。兩名罪犯脫逃時,王貫群正在休假中。

2018年11月30日,王貫群被沈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被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3月6日,該案起訴至沈陽市大東區法院。此後,在2019年4月19日首次開庭審理後,先後共計五次開庭,至今已超三年時間。

記者拿到的判決書顯示,沈陽市大東區檢察院起訴書稱,王貫群履行管教副監區長及獄偵幹事工作職責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落實各項監管製度,對該監區服刑的兩名危險罪犯張貴林、王磊未采取安全控製措施,且違反勞動工具管理、收工對罪犯搜身、安全檢查排查等工作製度,出現重大監管漏洞,致使罪犯張貴林、王磊在勞動現場取得鋼鋸條、鐵釺子等作案工具,並利用監管漏洞,於2018年10月4日淩晨3時許越獄脫逃。

北京典謨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誓華為王貫群作了無罪辯護。王誓華表示,兩名犯人實施越獄過程中,涉及的脫逃路線、每一個點位均有明確的負責人和責任範圍,而這些範圍都不由王貫群負責。

同時,王貫群從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日連續休假10天,根據相關規定,專管警察離開崗位第8天起,其職責便轉移給同一管區的其他警察承擔。王貫群不存在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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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下午,一審宣判後,王貫群拿到的有罪判決書。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兩重刑犯用鋼鋸劇斷監舍鐵欄越獄

兩名罪犯是如何走出戒備森嚴的監獄?監獄存在哪些管理漏洞?

淩源市位於遼寧省西部,當地設立了淩源市監獄管理分局、七個監獄和一個監獄應急指揮中心,這在縣級市中並不多見。

淩源第三監獄位於淩源市北郊的鋼鐵路13號,占地萬餘平方米。高牆內,設置了行政區、監舍樓、犯人食堂和廠房等。

該監獄的犯人張貴林、王磊就住在二監區四樓,二人住在同一監舍。張貴林,1979年9月18日出生,因搶劫罪被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曾犯過兩次脫逃罪。2014年6月12日調入淩源第三監獄服刑。

王磊,1985年3月7日出生,因綁架罪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後被減為無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調入淩源第三監獄服刑。

相關判決書披露了二人越獄的過程。案發前數日,張貴林從生產區工具箱內偷了鋼鋸攜帶進入監舍。連續四個晚上,王磊用鋼鋸將監舍晾衣間的窗戶鐵柵欄鋸得隻剩一點連接,並用床單遮掩。

10月3日22時許,兩人正式實施越獄。二人鋸斷防護欄,從監舍四樓的晾衣房翻出,順著消防通道防護欄到達地麵。然後,兩人翻越生活區和生產區兩道鐵刺隔離網,在草叢裏找到事先準備的鐵釺子,拽開生產車間門,潛入車間盜取食物、雨衣等。隨後又用鐵釺子撬開電工房,扛走屋內放置的梯子。

10月4日淩晨3時45分許,兩人翻圍牆逃出監獄。

在二人成功逃脫3個小時後,10月4日早上6點多,值班幹警謝子陽起床後接到犯人報告,發現張貴林、王磊已不見蹤影。

案發後,遼寧、河北兩地公安出動大量警力,並調動治安協管員、發動群眾協助抓捕。平泉市公安機關執行圍捕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兩名輔警犧牲、兩名輔警受傷、警用車輛損毀。10月6日,越獄58小時後,二人在河北省平泉市台頭山鎮相繼落網。

2018年12月,遼寧省朝陽市中級法院以脫逃罪,分別判處張貴林、王磊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個月,並與其此前刑期並罰,決定對兩人均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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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遼寧有關部門全麵啟動追責。圖片來源/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官網

律師稱多個崗位獄警均有直接責任

整個越獄過程中,鋸條等作案工具對兩名罪犯越獄起到關鍵作用。據悉,公訴意見中三次提到“嚴重不負責任”。公訴人指出,晾衣房、勞動工具、危險犯包控、搜身、清號等全都是王貫群負責。

王誓華律師表示,公訴人提出的觀點不能成立,而且所有的觀點都沒有證據支撐。

王誓華表示,上述管理工作均與王貫群無關。例如,依據《遼寧省淩源市第三監獄規章製度》《監獄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暫行規定》,工具箱由獄政管理科外管副科長負責檢查;勞動工具由值班警察負責清點、發放、回收、記錄、定人、定位、編號;清號、回監舍的服刑人員搜身檢查則由獄政管理科內管幹事負責。

在工具管理方麵,相關證人明確工具箱鑰匙和工具箱安全由後勤中隊佟某某負責,佟某某為第一責任人。在庭審中,佟某某本人也曾出庭作證。公訴人隻是泛泛而談將一些情況歸責於王貫群。

王誓華認為,由於各崗位人員在值班過程中出現了過失,才讓張貴林、王磊在長達4小時44分的脫逃過程竟沒有一個人發現,該過程中涉及點位的第一級責任人存在失職,這是毋庸置疑的。

兩逃犯先後通過中心崗、獄政大樓門口、電工房、警務大隊值班室、會見室,還曾橫穿馬路五次,這一過程有對應崗位獄警負直接責任。例如,二人逃脫的第一步,破壞晾衣房防護欄,而防護欄被鋸斷多日沒有被發現,屬獄政管理科內管副科長的責任;二人經過的監舍樓外麵的中心崗、正門崗,警務大隊看守人員並未發現異常;二人花費3個多小時將會見室的四道鐵門撬開。當時,值班人員正在二樓的值班辦公室內,也均未發現一樓撬門的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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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涉事獄警一審被判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休假獄警堅稱自己無罪將上訴

案發時,王貫群處於休假中。王貫群從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3日連續休假10天。王貫群告訴記者,直至案發後的2018年10月4日,他休假結束上班。

根據當地的《監區工作規範(暫行)》有關規定,專管警察離開崗位期間,自第8天(含第8天)起,該專管警察的專管職責轉移給同一管區的其他警察承擔,此後專管罪犯發生事故的,代管警察負專管職責,原專管警察不負專管責任。

“也就是說,王貫群的專管職責在他休假的第八天,也就是2018年10月1日已經轉移給其他在班警察,此後發生的脫逃行為應由代管警察負責,王貫群不負專管責任,所以王貫群不構成失職。”王誓華稱。

根據《中共遼寧省監獄管理局委員會關於規範領導幹部職位設置、清理超職數配備幹部的通知》的第二點明確規定:“不得指定臨時負責人,不得設置代理副監區長、代理副科長等職位”。王誓華說,證據證明,王貫群實際為獄偵幹事,職級為科員標準,其被安排代理副監區是違反規定的,不能讓王貫群按照管教副監區長承擔刑法意義上的責任。

王誓華表示,該案審判程序存在不合法之處。本案在2019年4月19日一審開庭審理後,先後共計五次開庭。在2019年11月14日的庭審中,在王誓華與法官進行協商溝通後,法官在明知王誓華另案開庭無法出庭的情況下,仍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堅持開庭。當日法庭僅用20分鍾完成了質證、法庭辯論及被告人最後陳述,而在整個過程王貫群隻重複一句“王誓華律師不出庭我不發表任何意見”。

6月22日下午,王貫群拿到一審有罪判決書。他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事件中相關環節的第一責任人並未被追責,而其並非負責人且事發時在休假中,卻被判有罪,“我不服從這個判決,我是無罪的。”王貫群說,接下來將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