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出嫁女拆遷時被“區別對待”:房子被指違建,子女集體成員資格不被認可

遠處的三層小白樓是 ” 出嫁女 ” 常歡單獨立戶後建起的房子,2022 年 5 月 26
日,拆遷人員來到門口,準備對房屋進行拆除
常歡是湖南汨羅市弼時村的 ” 出嫁女
“,婚後戶口沒遷走,依舊留在村裏生活,但她自立門戶所建的房子,卻沒法像其他男村民一樣,在礦山征收時按照正常標準得到補償,連丈夫和兩個孩子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不被拆遷人員認可。因為沒拿到建房證,房子更是在訴訟期間被鎮政府強製拆除。
” 不光我們沒有證
“,常歡的丈夫聶磊稱,在當地,大家都是先建房後拿證。據他所知,同期建房的村民雖然也沒證,卻能拿到正常標準的補償,隻因為對方是本村男性。
對此,弼時鎮負責征收的工作人員周權利告訴深一度,其他建房戶都是土生土長的組織成員,且具備剛性需求,而常歡是 ”
出嫁女 “,按照當地習俗,得把戶口遷到男方家,留在本村也可以,” 但還是要區別對待的 “。

常歡申請建房用地時,村委會開具的 ” 一戶一宅 ” 證明
” 出嫁女 ” 的宅基地
” 轟 ……” 一座白色三層民宅隨著一陣巨響被挖土機推倒,灰塵聚成一團白煙,又逐漸散去。這是 5 月 26 日早 9
點左右,常歡家對麵監控拍下的畫麵。
被推倒的房子是常歡家於 2019 年 11
月份動工建設的。弼時村是常歡的娘家,因丈夫聶磊在老家無房無地,婚後二人留在了村裏,跟常歡父母一起生活,戶口也未遷走。
聶磊告訴深一度,一直以來,一家九口人都生活在嶽父家不到 200
平的老房子中,包括常歡夫婦和兩個孩子,以及常歡的爺爺奶奶、父母、弟弟。2018
年,考慮到弟弟已經成年,結婚也是不久的事兒,再加上常年外出打工有了些積蓄,常歡決定單獨立戶建房。
為此,常歡準備了戶口本、結婚證、由村民簽字的分戶表格,經村委會同意,在弼時鎮派出所辦理了立戶手續。2018 年 11
月常歡拿到了新的戶口本,成員有兒子聶恒澤、女兒聶永恩。丈夫聶磊的戶口也在 2021 年遷入 。
成功立戶後,常歡跟原村國土協管員、現弼時村村支書範斌了解了一戶一宅政策,並在村委會開了一戶一宅證明,打算蓋房。
” 但是家裏有兒子的,女兒不能在這邊建房 “,聶磊說,由於當地有這樣的說法,因此在申請用地時,他挨家挨戶去跟鄰居們解釋自己 ”
在老家沒房沒地 ” 的特殊情況,其提供的一份《建房用地申請報告》顯示,村小組 40 戶人家,有 30
餘人簽字並按了手印表示同意。
除此之外,村民建房用地村級審查表中,村民小組意見為:常歡同誌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村民小組集體討論,同意使用本集體土地 180
平方米建設住房,已公示 7
天,村民無異議,同意上報審批。審查表下方蓋有弼時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材料齊全後,範斌帶著常歡的父親將材料交到了弼時鎮政務窗口,隨後在沒拿到建房證的情況下,動工蓋房。
針對建房證的問題,深一度谘詢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在明,其稱正常的建房程序應該是由鄉鎮政府、農業農村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先後審查材料,並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由自然資源部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審批《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後,再行建房,沒有建房證先行蓋房,不符合法律規定。
” 但在這裏,交到窗口就算是默認和同意了 “,聶磊說,在弼時村,建房證辦下來需要好幾年,常歡叔叔家 2009 年建的房子,直到
2014 年才拿證。他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2014 年至 2017 年,弼時村有 100 多戶村民新建了房屋,但直到 2021
年還沒有拿到建房證。為此,弼時村委會曾於 2021 年 7
月向弼時鎮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開具證明,證明建房戶當年都做了相關建房資料手續,但建房證遲遲未發。
2019 年 12
月,剛蓋起第一層牆體的時候,常歡收到了汨羅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通知書,與此同時,工作人員還對常歡進行了情況調查,調查筆錄顯示,工作人員問:”
現責令你戶停止非法占用林地建房的行為,你有何看法和意見?” 常歡答:” 沒有意見,我盡快完善相關用地手續。”
聶磊告訴深一度,當時鎮政府隻說需要完善手續,但並未告知具體缺失材料,隨後是在範斌的帶領下,常歡父親又向政務窗口提交了聶磊在老家的無房證明,以及嶽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關於其名下無土地和房屋的查詢結果,這才繼續建房,”
範斌說材料已經齊全,之後政府再也沒有來過 “。
2020 年 3 月,房子完工,此後聶磊曾多次問範斌,建房證什麽時候能下來,得到的回複始終是:村裏有 100
多戶的證都沒下來,如果下來肯定是統一的,不要著急。
針對聶磊所說情況,記者向範斌進行核實,但對方稱此事的解釋權在鎮政府,他不便多說。

聶磊稱,跟村小組成員說明自己在老家無地無房的情況後,大多數村民簽字同意了他們的建房用地申請
征收區裏的 ” 違建 “
聶磊最近一次詢問建房證是在 2021
年,村裏有傳言說新房所在區域因為礦山征地要拆遷,範斌回複他,可能最近不會發了。此後,他沒有再通過其他渠道谘詢,”
因為我們不認為這個房子有什麽問題,畢竟是經過村裏同意的 “。
2021 年 9
月,鎮上負責征收工作的周權利上門來談征地補償。對方給常歡和其父母家的補償方案為,聶磊及兩個孩子不算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常歡一家不能算單獨一戶,政府可以將一家九口人安排在麵積較大的新房,按照每平米
1258 元的價格補償,剩下的老房則按照雜屋標準,即每平米 935
元給予補償。另外,聶磊和子女因不具備村民資格得不到人口安置補償,房屋麵積均攤到個人,每個人可以得到的對應貨幣補貼,他們也沒有。
” 我們不同意,因為這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
“。聶磊稱生活在弼時村期間,村上幹部選舉他們都參加過,即使有的會議,他們因打工缺席,嶽父也會出麵,村裏修路時他們也出了錢;在家庭內部,因為弟弟年紀小,家裏開銷基本都是常歡夫婦負責,”
這些我們都是無怨無悔的,為什麽一到征收的時候,就說我們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我想不通
“,聶磊跟征收人員理論,但怎麽也協商不成。
周權利告訴深一度,自始至終,鎮政府都認為常歡家的房子是違建,一是因為並未經過政府部門審批,沒有建房證;二是因為常歡本就不符合建房條件,雖然丈夫聶磊和子女戶口都在本村,但沒有承包地,按照當地習俗
” 沒田沒土沒山 “,就不能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剩下常歡一人,不符合立戶建房標準。
此外,周權利還稱,從動機上來說,該片區域早在 2019
年三四月份就被劃定為征收區,鎮上也派人挨家挨戶進行了摸底調查,包括人口數和房屋麵積,”
我們還去他嶽父家調查過,他們是知道這個情況之後,才去強行建房的 “,周權利稱政府曾在確定區域後做出通告,內容包括限製建房等。
周權利解釋,站在協調員角度,他們希望為住戶實現利益最大化,減少損失,所以才上門跟常歡一家 ” 違建戶 ” 談判。”
雖然房子是違建,程序不合法,但還是要適當給予成本補償,包括材料、人工等,把他家的損失降到最低 “。
聶磊則稱,自己建房時並不知道征收一事。聶磊想不通,戶口是合法的,房子也是經過村裏同意才建的,怎麽突然就成了違建。他認為自己家遭遇了差別對待,據他了解,同期建房的其他村民雖然也沒有建房證,但卻按照正常標準拿到了補償,唯一的差別在於,他家的戶主是出嫁的女子,其他建房戶則是本村男子。

房子被拆的時候,聶磊正在醫院做胃鏡,回到家後,隻剩下一片狼藉
” 區別對待 “
” 區別對待 ” 也出現在周權利的表述中。
周權利告訴深一度,村裏確實存在跟常歡家類似的情況,臨近征收時期建房,且沒有完成相關手續,”
但人家是剛需,家裏人口多,住房確實困難 ……”
周權利認為,這一點在常歡家並不成立,因為常歡夫婦常年在外打工,弟弟則常年在外上學,”
他們家有什麽剛需呢,現有的房子還容不下剩下這幾個人嗎?”
區別還在於身份。周權利稱,其他建房者都是生在本村、長在本村的男性,成家立業都在這裏,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常歡因同樣土生土長,本人的村民資格是被鎮政府認定的,但丈夫及子女的村民資格卻不被承認。
因為按照當地習俗,出嫁的女人要把戶口遷到男方家,在男方家立戶,”
如果硬要留在本村,你本人的權利我們能保障到位,但你老公和小孩,又沒有山田水土在這裏,我們憑什麽要立個戶頭給你呢?”
周權利稱從未排斥過常歡本人,但她 ” 一個人不可能單獨立戶 “。
” 所以我們還是要區別對待的
“,周權利告訴深一度,上述跟常歡家情況相似的建房者,因具備村民資格、具有剛性需求,並不會被認定為違建,且能拿到正常水平補償,”
但常歡家,要是讓她建成的話,那就是我們政府失職了 “。
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楊在明律師解釋,目前我國對於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尚未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他認為可以根據戶籍因素、住所因素、成員權利義務一致性因素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治因素這些方麵界定,類似常歡這種戶口留在本村且依舊在本村生活、有承包地,正常履行村民義務的,應該算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子女自出生後戶口便落在本村,同樣應該具備成員資格。
立戶方麵,楊在明律師認為,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如果是為了解決實際的居住問題,即使聶磊因遷戶時間短,村民資格不好認定,常歡帶著子女立戶也沒問題,”
她老公具不具備資格並不影響立戶 “。
楊在明律師還表示,鎮政府因常歡一家的成員資格問題而認定其所蓋的房子為違建,這個邏輯並不成立。楊在明介紹,認定違法建築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建築物及土地作為認定違建的客體,不能以人為客體認定違建。”
違建指向的是房子和地,不能把人作為區分標準,這個人是本村的,建築就是合法建築,不是本村的就是違法建築,這種推定是不成立的。”
另外,楊在明律師告訴深一度,就另一違建認定因素—建房證來說,常歡家已經將所需材料都提交到窗口,諸如村民簽字等程序也都走了,即實質條件已經具備,但是因為礦山征收等客觀因素拿不到建房證,並不能以此證明房子就是違建,而上述鎮政府區別對待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序良俗。
在他看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當地政府應參考成員資格相關因素,對照集體的資格具體認定情況,對常歡家予以補償。
” 在妻子村裏建房是唯一的選擇 “
聶磊告訴深一度,談過五六次之後,鎮政府的補償方案越收越緊,後期幹脆把九口人都安排到一百多平的老房子,新房則算作違建。2021 年
9 月 10 日和 13
日,他們收到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和催告書,催告其在收到文件兩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實施強製拆除。
但常歡夫婦並沒有拆掉房子的打算,因為談判還在繼續。2022 年 2
月,因擔心超過行政訴訟期,常歡向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要求弼時鎮政府撤銷《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關於賠償金額,常歡家並未另外提起訴訟,因為他們始終覺得問題可以通過協商繼續解決。但最終,鎮政府給出的方案仍將新房算作違建,仍未認定聶磊及子女的成員資格,麵積補償加上人口補償,算下來有一百七十多萬。鎮政府稱願意
” 讓步一點 “,加到了 225
萬。對於這個方案,政府的態度是,如果聶磊一家接受就簽字同意,否則就繼續走法律程序,到時候法院怎麽判他們就怎麽執行。
” 那就隻能通過打官司解決問題了 “,但聶磊沒想到,庭還沒開,房子就被拆了。
5 月 26 日早上,正在醫院準備做胃鏡的聶磊收到奶奶打來的電話,說政府要來拆房子。” 等我趕回家時什麽都沒了,就剩一堆渣渣
“。他聽叔叔說,拆遷人員一過來就拉了警戒線,破門進屋,把東西都搬到隔壁的嶽父家,剩一個空殼子的時候,開始用機器推房子。房子對麵的監控拍下了
” 家消失的過程 “。
聶磊稱自己曾和征收人員確認,如若拆房會提前通知他在場,並會出示文件,但實際拆除時自己並沒接到通知。對此,周權利稱拆房之前,所有程序都已履行到位,鎮政府還曾下達過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
麵對被拆掉的房子以及談不攏的征地補償,聶磊想不通,” 我沒有提不合理的要求,隻需要按照征收文件和法律規定正常征收就行。”
聶磊算過一筆賬,按照正常征收標準,即把兩處房屋都按照 1258
元每平米的價格,再把自己和兩個孩子都算進去,加上人口安置補償等,補償款有三百多萬,跟鎮政府提出的 225 萬有 100
萬左右的差距。
2022 年 6 月 17 日,由常歡作為原告的行政訴訟案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聶磊覺得 ”
因為沒有建房證,所以很大可能沒法撤銷違建決定書
“。但對於拆除的事實,聶磊說法官曾表示,訴訟期間,房子不應被強行拆除,鎮政府這樣做不符合法律程序。
據悉,接下來聶磊打算就強製拆除所產生的賠償問題、外嫁女及家人的成員資格問題等,另行提起訴訟。” 關於這個事兒,真是一肚子委屈
“,聶磊覺得,像自己這種在老家沒地的人,在妻子的村裏建房是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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