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中年女人,因瑣事糾紛與一位醫生發生肢體衝突後,因不滿警察的處理結果,跟辦案的公安機關打了7年官司。
在過去7年裏,蚌埠市女子吳奇陸續提起4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蚌埠市一個派出所、兩個公安分局行政行為違法。她兩次跑到900公裏外的北京信訪,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糾錯。
期間,她辭掉工作,賣掉一棟房子來支持訴訟、信訪開銷。她推掉了大部分的社交活動,委托過至少8位律師給自己提供法律支持,確信警方辦案中存在“執法過錯”。之後她先後7次站在法庭上,與公安民警對簿公堂。
曾有人勸吳奇,最初的糾紛案已經解決,何必再較真辦案過程。吳奇卻認為,“如果警方從一開始就認真對待我上交的證據,事情不會鬧到這個地步,警察更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022年3月,蚌埠市公安機關承認4起行政行為違法,撤銷三起行政處罰。今年7月,52歲的吳奇,迎來最終的勝訴判決。
一起小糾紛引發的行政官司
吳奇70年代出生於安徽省蚌埠市,母親做過老師,父親在國企工作到退休。從小父母教育她做事要公平,“大家生來平等,沒有你高我低之分”。直到45歲那年,吳奇遇到一次糾紛,她的觀念受到了現實的打擊。
2015年7月12日下午5點左右,在蚌埠市第二人民醫院口腔科門診部,吳奇與醫生雷鳴發生糾紛,並與雷鳴打電話叫來的男子謝立建發生肢體衝突。事發之後,她撥打了110,平生第一次報了警。
在派出所接受完詢問後,已經是晚上十點多,因感覺手疼,吳奇當晚到醫院檢查。病例顯示,她左小指關節韌帶損傷、軟組織損傷。第二天,她將自己的病曆交到了負責該案的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東升派出所。
十幾天後,東升派出所對雷、謝兩人作出了《不予以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是,吳奇與醫生發生糾紛後,上前抓住醫生不放,謝立建等人是上去拉架的。
警方認定的情況與吳奇的說法不同。吳奇說,她沒有抓過雷鳴衣領,謝立建一進門就辱罵她,並動手打她,並非拉架。吳奇不解,“為何警方沒有采信我的說法”。
因對東升派出所認定結果不滿,吳奇向龍子湖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複議。遞交材料時,警方告訴她“回家等著”。這個期間,她曾多次向蚌埠市公安局的辦案警察請求,希望警方查清自己受傷的經過。每次得到的回複都是“會查的”,但一直沒有警察再找她了解詳情。吳奇說,每次自己火急火燎地去詢問進展,警方三言兩語的回複總讓她產生一種“不被重視”、“被忽略”的感受。
2015年12月8日,吳奇終於等來了複議結果。龍子湖公安分局出具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東升派出所的不處罰決定。這出乎吳奇的意料,“我交了病曆證明我被打傷,警察卻不調查”。
她拿著行政複議決定書去到龍子湖公安分局,要求辦案民警說明傷情調查情況,在沒有答複的情況下,吳奇掏出一瓶農藥喝了下去,“我很絕望,沒有別的辦法了”。送醫搶救後,三名辦案民警曾到醫院向吳奇表示“將進行重新調查”。但此後半年,她都沒看到“重新調查”的行動。
朋友建議她“從法律渠道”解決問題,於是她開始向律師谘詢,有律師告訴她,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去維權。2016年初,她將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和東升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警方撤銷對雷、謝兩人作出的不處罰決定和維持不處罰的複核決定。
一審開庭時,她要求法院調取事發現場的監控,查清她手部受傷的經過。她想以此說明辦案民警未盡職盡責。但一審法院未針對這點進行詳盡調查。
最終,法院認為東升派出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遂沒有支持她的訴求。敗訴後,她當即提出上訴。
2017年1月20日,二審法院蚌埠中院認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東升派出所的行政行為違法,遂判決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東升派出所對糾紛案重新作出認定。
雖然法院已經責令派出所重新處理這場糾紛,但進度很慢,吳奇勝訴後一直催促派出所出具結果。按照法院判定期限,判決生效後30日內,東升派出所應該給出明確結論。但直到超出法定期限36天後,東升派出所才做出了對雷、謝兩人行政拘留的處罰,且暫緩執行。
吳奇認為,雷、謝兩人不符合暫緩執行的條件,並繼續通過信訪控告公安局,要求對雷、謝兩人執行拘留。直到2018年1月,終於得以執行。
吳奇沒想到,一個有物證、很容易查清的糾紛竟然從2015年開始,拉扯了近三年才得到了相對公正的處理,而且直到現在,她也沒有拿到打人者的賠償款。這個過程中,她的注意力逐漸從自己的糾紛案轉向警方辦案過程中的問題,“在案發之初,如果警方認真對待我反映的情況,不會鬧成這樣”。
雖然糾紛案已經定性,告一段落,但她決定去追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的問題,跟警方“較真兒”到底。

吳奇認為,民警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對其受傷的情況進行調查,屬於“執法過錯”,但蚌埠市公安部門最初認定為“執法瑕疵”
“執法瑕疵”與“執法過錯”
因準備資料占用了精力和時間,她的工作開始受到影響,第一次出現延誤工作進度的情況時,她選擇了辭職。“當時覺得,給自己爭取一個公平的結果比工作重要”。
辭職後,她開始仔細查看案件材料,四處谘詢,想要確定東升派出所警察在執法中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為了得到更多律師的指導,她曾專門坐火車到江蘇,在一個法院門外堵住一個北京律師。律師看過材料後告訴她,在她與醫生的糾紛案中,東升派出所沒有對其傷情的成因、病曆的真偽進行調查,僅以筆錄來認定案件事實,辦案民警的行為或屬於“不作為”。
吳奇查閱相關法條後認為,辦案警察的“不作為”在法律層麵屬於“執法過錯”。
“錯了就該罰吧?”她認為,辦案警察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之後,她開始控告、信訪,希望辦理糾紛案件的警察得到該有的處罰。
同學知道她在上訪,不止一次勸她:“你一個女的,這麽做很危險,不值得”。她每次都說“凡事得講理,警察不但要講理,還要講法”,她不聽勸解,堅持信訪。
信訪的事傳到了父母那裏,父母打來電話問清緣由後,不僅沒有責怪她,反而表示支持。有一次回家吃飯,母親硬塞給她上萬元現金,鼓勵她學法,叮囑她依法依規進行信訪。
2017年11月20日,吳奇等來了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作出的《處理信訪事項答複意見書》。警方認為,因執法相對人(雷、謝)提供虛假的直接證據,導致辦案單位認為違法事實不存在;未發現辦案人不作為、亂作為,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辦案人在辦案過程中雖有執法瑕疵,但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的正確性及效力。
吳奇不認可這份答複意見,她認為原本的處理結果並不正確,如果不是自己堅持起訴,她被打的事情,可能至今難以糾正。她也無法接受“執法瑕疵”的說法,要求市局進行複核。
蚌埠市公安局複核後認為,辦案人員和審核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一定瑕疵,已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理。吳奇仍不認可,信訪至安徽省公安廳,要求認定蚌埠辦案警察“不作為”、“亂作為”、“執法過錯”。
曾為吳奇提供過法律谘詢的律師葛樹春表示,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執法瑕疵”這一概念和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明確,“執法過錯”是指警察在執法辦案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作出違法處理決定等錯誤的行為。
葛樹春認為,結合糾紛案的事實,承辦此案的警察以及該案的審批人、審核人等符合執法過錯的認定標準。
2018年4月9日,安徽省公安廳撤銷了上述兩份信訪答複、複核意見。吳奇覺得事情開始向好的方麵發展。但之後,龍子湖公安分局、蚌埠市公安局、安徽省公安廳分別重新作出信訪答複、複核意見,均再次否認“不作為”、“亂作為”,仍認為是“執法瑕疵”。
蚌埠市公安局重新作的答複意見中提到“你反映的多數問題是辦案程序方麵和對法律法規認知方麵的問題,已作出答複”。
“我的認知有問題?”吳奇說,這句話又一次激起了她繼續“戰鬥”的想法。
2018年底,她曾多次出發到安徽省公安廳想對“信訪意見”申請複核,但均在半路被攔回,這讓她感覺到前所未有的壓力,也把她推向了更高一級的信訪之路。她堅持地認為,辦案警察行為屬於“執法過錯”,並開始計劃到公安部反映這些情況。

2019年3月,警方以“非法上訪”為由行政拘留吳奇,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吳奇被“強製體檢”
上訪被拘後再訴公安
2019年元旦過後,她第一次來到了公安部信訪接待大廳。
接待人員收到材料後讓她回去等消息。3月13日,她接到公安部信訪接待大廳工作人員通知,去補交材料。那天,一走出信訪大廳,她就看見一輛轎車衝了過來,兩名陌生男子將她拽上車。下車時,她人已經到了蚌埠市禹會公安分局。分局的警察對她上訪的經過進行了訊問。
第二天下午,她被幾個男警察拉去做體檢,因為沒看到警方的處罰決定,她不願配合。
最後,吳奇躺在地上,在被5名男子控製四肢的狀態下,做了心電圖和B超。提及當時的場景,吳奇顯得激動,“做B超時露出了隱私部位,我感覺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體檢過程中,她拿起旁邊桌上的醫用刀,割腕自殺,被救。
2019年3月14日,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認定,吳奇非法上訪,嚴重擾亂單位秩序,對她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處罰。
按照法定的行政拘留程序,辦案警察應該先出具處罰決定書並進行告知,然後才是體檢,拘人。吳奇說,她經曆的實際狀況是,她還沒看到處罰通知書,就已經被拉去做體檢了。她認為,警方辦案流程違法。行政拘留結束之後,她決定就禹會分局對她“強製體檢”一事討個說法。
這是吳奇感覺最艱難的一個階段,她當時在蚌埠谘詢過多名律師,大多都認為禹會公安違法,但都認為她不可能打贏官司,進而婉言拒絕了她的委托。
後來在朋友的介紹下,當地一位律師對她的案子產生興趣,表示“不收費,也願意接受委托”。吳奇多次提到,這位律師在心理上也給了她極大支持。
2019年5月13日,她對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提起兩個行政訴訟,第一個案件是想確認警方“體檢違法”;第二個案件是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禹會公安分局對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最終,禹會區法院判決禹會分局“強製體檢”行為違法,吳奇勝訴。但法院對於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事未予支持,吳奇一審、二審均敗訴。
吳奇認為,“強製體檢”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一個環節。禹會分局“強製體檢”行為被法院判決違法,已經完全能夠證明行政處罰的行為程序違法,進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禹會公安分局主動撤銷。
吳奇還提到,警方在行政拘留自己前,並未向自己送達處罰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開庭時,警方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執法影像,“流程存在問題”。吳奇因不服這份敗訴判決,向安徽高院申請再審。
安徽高院審查後認為,禹會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沒有充分聽取吳奇的陳述和申辯,對吳奇提出的事實、理由亦未進行複核。而且,辦案民警注明“吳奇拒絕簽字,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但禹會公安分局卻不能提交全程錄像資料。
2021年12月20日,安徽高院認定禹會公安分局違法,作出裁定書,指令蚌埠中院再審此案。

“非法上訪”的行政處罰被撤銷後,吳奇仍舊沒有撤訴,她希望通過法律渠道繼續追究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的問題
“我為什麽要撤訴”
自從2016年初辭職後,吳奇並沒有穩定收入,為了打官司,她賣掉了蚌埠市郊區的一棟房子。這幾年,她為了案子跑過很多地方去反映情況,除此以外很少出門。
在等待再審過程中,吳奇也沒有停止維權行動。
2021年十月,中國共產黨安徽省第十一次代表大會在合肥召開期間,安徽省政法委、公安廳、信訪局等多個局委辦開設了專門的信訪接待點,受理群眾信訪。吳奇專程去到合肥,遞交了材料。
此後,安徽省公安廳調取了吳奇所涉案件的卷宗,並直接督辦。蚌埠市公安局新任局長聶東牽頭成立工作組,對涉及吳奇的所有案件再核查。
2022年3月11日,吳奇收到了聶東的見麵邀約。聶東口頭告訴她,公安局研究決定,認定龍子湖公安分局的相關辦案民警執法過錯,已經啟動追責程序。聶東當天要求蚌埠市公安局信訪科向吳奇出具正式答複意見。吳奇在3月17日收到了一張蓋有信訪科章印的書麵文件。
文件顯示:公安局向吳奇告知,經過蚌埠市公安局執法監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認定相關案件辦理民警“執法過錯”。
“相關案件是哪起案件,哪個辦案民警?”她對這份答複不滿。在她看來,正式答複意見應該是帶編號的製式文件,且標明原因和結論,她認為自己收到的這份文件並不正式。
之後不久,吳奇接到了蚌埠市公安局的電話通知,說按“執法過錯”給了相關民警處分,但她連“相關民警”有幾個、分別是誰都沒聽清。
2022年3月30日,禹會公安分局撤銷了因信訪而拘留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是“程序違法”。吳奇收到了這份《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正是她申請再審想要的結果。
雖然處罰決定已經被撤銷,但吳奇提起的行政訴訟,司法程序並未終結。吳奇說,再審開庭前,禹會公安分局托中間人向她講情,“希望以給我補償為條件,讓我撤訴”。在旁人看來,事情到此告一段落或許對吳奇來說再合適不過。但她不要這種形式的補償,拒絕撤訴。
一位接觸過吳奇的律師說,此時的吳奇似乎已經陷入到自己的執念裏。在她看來,堅持打官司就是為了證明“警方在處理過程中做錯了”。她想要的是公正地判決結果,而不是私下解決問題,“所以我為什麽要撤訴?”
2022年5月18日,再審開庭,吳奇再次與禹會公安分局對簿公堂。
法庭上,代表禹會公安分局應訴的法製科民警,力圖證明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合法。但當吳奇將禹會公安分局承認行政處罰行為違法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庭出示時,場麵有些尷尬。法官宣布休庭,未當庭宣判。
吳奇沒弄明白,禹會分局已經書麵承認違法,為什麽在法庭上又換了一種態度?她在休庭後將這個問題向出庭的民警發問,對方隻回複她說,“你去問局領導”。
七年過去,她仍在民警的態度裏感受到一種“傲慢”的感覺,她始終覺得,自己與辦案民警之間的對話並不對等。吳奇說,這也是她“較真兒”的原因,“我隻想要公正,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不管對方是不是警察”。
2022年7月7日,蚌埠中院作出再審判決,確認蚌埠市公安局禹會分局以“非法上訪”為由處罰吳奇的行政行為違法。2015那場小糾紛過去七年後,吳奇終於得到了最終的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