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人民的納稅錢,可以這樣堂而皇之”“台灣之恥”
台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纏訟逾15年,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台“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撤銷二審“高等法院”原判決、發回二審法院審理,簡稱更審)今日(7月15日)宣判,判陳水扁、吳淑珍及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獲免訴(不起訴),但吳淑珍涉洗錢部分判刑2年。

陳水扁獲免訴 妻子涉洗錢判2年
2006年爆發的“公務機要費案”因涉及陳水扁、吳淑珍夫婦,一直是島內媒體報道的焦點。台媒此前報道稱,陳水扁部分案件已判決,目前僅剩“公務機要費案”及“洗錢案”仍在台“高等法院”更二審。陳水扁此前以健康為由申請停審,台“高等法院”2016年4月裁定停審,其餘被告則繼續審理。而吳淑珍涉多項貪瀆案,綜合所有不法所得約1179萬美金,折合新台幣高達3.3億元(約7443萬人民幣),2010年12月13日高院裁定合並刑期17年半,並科1.54億元罰金,但她因癱瘓無法自理,監獄宣布“拒收”,住在自家豪宅一天牢都不用坐。
台灣“中央社”報道,審判長今天在宣判前稱,7月1日已撤銷陳水扁的停審,陳水扁所涉的“公務機要費案”今天判決免訴。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及“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部分(侵占、詐領及不實核銷公務費),因“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並經蔡英文公布生效,而獲得免訴判決。全案可上訴。
此外,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也獲免訴。此前媒體報道稱,馬永成、林德訓被控與陳水扁及吳淑珍、時任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慧等人,於2000年至2006年間,侵占、詐領“公務機要費”1億餘元新台幣。一審時,馬、林2人分別被重判20年、16年。
而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以海外銀行賬戶洗錢。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判陳致中1年徒刑,並科罰金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洗錢之財物美金816萬9015元沒收;黃睿靚10個月徒刑、緩刑4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9015.3美元沒收。可上訴。
台業內:”免訴”與”無罪”有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5月30日,台“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法,於6月15日公布實施生效。“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公務機要計劃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這也因此被視為替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除罪條款。(點擊下圖可了解)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有法界人士此前曾表示,“免訴”與“無罪”仍有差距,免訴是指被告仍有相關犯罪行為,是因為法律被廢止才獲免訴。而無罪,主要是經過法院實質審理後,認定相關證據無法憑借以產生有罪之確信,在罪證不足下,判決無罪。
台網友:離譜、有夠爛的司法
判決出爐後,島內網友議論紛紛。有人認為 “離譜、有夠爛的司法” “台灣之恥”
“這判決無言了”。還有人質疑表示:“(陳水扁)貪人民的納稅錢,可以這樣堂而皇之,無怪乎現在‘政府’如此囂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