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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樓砸死祖孫倆 跳樓者父母被判賠1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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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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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視頻截圖

 

今年六一兒童節,四川眉山發生了一場悲劇。年僅 25 歲的侯先生跳樓,砸中樓下正帶孫子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 3 歲的孫子小陳,3
人死亡。

死者已矣,兩個家庭不僅要麵對失去親人的傷痛,還有事後的賠償糾葛。

12 月 12
日,記者從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經過東坡區法院一審審理判決,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盡監護責任,於判決生效之日起 20
日內,賠償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 78.2 萬餘元,賠償小陳父母因小陳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共計
73.8 萬餘元,共計 152
萬元。一審宣判後,侯先生家人未當庭上訴,但表示自己沒能力賠這些錢。而被砸死祖孫的家人則表示,對方沒來看望過,沒道歉,賠不起錢,也沒有基本的態度。

今年 6 月 1
日,眉山城區維多利亞小區一男子墜樓身亡,並砸中樓下正在行走的一名兒童和一位老人,致小孩當場死亡,老人受傷送醫。

眉山網友們在歎息之餘,唏噓不已:對於小陳一家,當天無疑是個 ” 黑色的兒童節 “。

警方介紹,6 月 1 日,家住該小區的周女士正帶著孫子小陳,在小區道路上散步。當他們行至 B1 棟時,被從 33
樓跳下的侯先生砸中。侯先生、小陳當場死亡,周女士受重傷,送醫院搶救 6 天後治療無效死亡。

事發後,公安機關到場進行了現場勘驗,並形成了《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顯示,事發房間的琉璃窗距地 53cm,一扇寬 50cm
的窗戶呈開啟狀態。

經法院查實,侯先生在 2016 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蘇某醫院治療了 10
多天,當時出院醫囑上載明,患者可能會出現自殺、衝動、傷人等難以預料的意外,請加強監護。

侯先生出院後一直在該醫院門診就診,並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種名為 ” 奧氮平片 ” 的藥物。該藥用於治療精神分裂症。

考慮到侯先生年輕,侯先生父母並未將侯先生患病的事情告訴小區、社區,甚至所有親朋。

一場官司▼

祖孫倆家屬起訴 要求對方賠償 150 餘萬 物業承擔 20% 補充責任

事發後,由於多次協商未果,悲痛之餘,周女士丈夫、小陳父母分別將侯先生父母訴至法庭:

要求侯先生父母在侯先生的遺產內分別賠償周女士及小陳人身損害共計 150 餘萬元,遺產賠償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擔,物業公司承擔 20%
的補充責任。

12 月初,東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這兩起案件。

據侯先生父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侯先生在事故發生前十幾天,精神狀態較差,存在病情不穩定的可能。現侯先生已死亡,無法對其事發時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但根據出事前侯先生一直在服用精神類藥物等事實,可證實侯先生所患的精神分裂症並未治愈,根據其跳樓行為、事發現場,以及公安機關的認定,侯先生屬於自殺。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權行為,應由誰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應不應該承擔 20% 的補充責任?

原告方認為,物業公司在對小區管理上存在問題,如人員排查、登記、安全隱患排除等存在疏忽,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本案發生不屬於職責範圍,對此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庭上,侯先生父母申請侯先生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為證人,意圖證明侯先生在跳樓前並無特別異常,家屬已盡到監護責任,不應承擔賠付義務。

一審判決

物業公司不擔責

跳樓男子家人共需賠 152 萬

經審理,法院認為,侯先生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療好轉出院後一直在醫院門診隨訪就診,並一直服用治療精神分裂症(偏執型)的藥物,且醫院出院醫囑中載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穩定而出現難以預料的意外,要求加強監護。

結合侯先生的患病情況和事發前的行為表現,法院認為,侯先生在事發時存在無法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先生在事發時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在發現侯先生事發前十幾天精神狀態較差時,並未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等履行相應監護職責,未盡監護責任。故侯先生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該由侯先生父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不是案件侵權人,其作為物業管理人並不知曉侯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對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義務,不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侯先生父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 20 日內賠償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 78.2
萬餘元,賠償小陳父母因小陳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共計 73.8 萬餘元。

當事法官希望本案引起大家的深思。他表示,隨著社會生活壓力不斷增加,精神病患不斷高發,因精神病患者自殺引發的各類侵權事件時有發生,監護人應該幫助積極治療,同時也要加強監護,不能掉以輕心,否則造成損害,未盡監護責任的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雙方聲音▼

跳樓者父親:

我們也是受害者,拿不出那麽多錢

一審宣判後,侯先生家人並未當庭上訴,12 月 12
日,在與記者對話時,侯先生父親幾度落淚。之前,侯先生一家在眉山務農,等侯先生長大後,便長期在江蘇等地打工。侯先生父親不知道兒子怎樣患上精神分裂症的,47
歲的他隻有初中文化,連這種病的症狀也不清楚。2018 年底,考慮到侯先生到了結婚年齡,全家人從外地回到眉山。

侯先生父親回憶,事發當天中午,兒子和平常一樣,做好飯菜叫自己起來吃。下午 5
時許,兒子也並無異常,下班回來的妻子和兒子打招呼,問兒子吃不吃西瓜,兒子搖搖頭進了房間。自己則進廚房做菜。兩三分鍾的時間,小區喧囂聲起,侯先生家人發現,侯先生跳樓了,砸到了樓下的行人。

” 我們也是受害者。願再次致歉賠償,但傾家蕩產也拿不出那麽多錢。”
侯先生父親介紹,事發後,在雙方協調時,自己就向對方道過歉,不過,由於對金額等方麵看法不一致等原因,雙方走上了法院。

侯先生父親說,兒子為什麽會跳樓,自己至今不知道原因,但事情已經發生了,也願意再次向對方道歉。也願意在能力範圍內全力賠償,但這個(152
餘萬)金額,就是傾家蕩產也拿不出來。

記者了解到,法院已經將侯先生家人在城區的住房查封,剩餘錢款也已凍結,其家人已經搬出這套住房。被查封的房子目前市場價大概在 70
萬左右,即便按照這個價出售,僅能支付賠償金額的一半左右。

” 我們想上訴,但我們已經沒有錢給上訴的相關費用了。”
侯先生父親盼望著,能與周女士一家人心平氣和地坐下來,看看能不能在賠償金額方麵做點讓步。願意道歉協調,為何不直接聯係?對此,侯先生表示,自己並無對方家人的聯係方式。

祖孫倆家屬:

他們沒來看望過,要調解請聯係律師

對於侯先生父親說過的一些話,小陳父親、周女士兒子陳先生聲音哽咽著否認。

陳先生說,事發後,媽媽在醫院裏搶救時,侯先生一家並未看望過一次,沒來道過歉。後來政府相關部門第一時間積極組織調解,第一次調解時,對方態度很不好,大家不歡而散。等到第二次調解時,對方沒來了,不接受調解了。”
我們實在是忍無可忍才選擇這條(法院)路的。事發至今,我們沒接到過侯先生一家人的一個道歉和電話。”

” 第一次調解時,組織調解的政府人員給他們說,你們還是給人家道個歉嘛,侯先生父親才站了起來,點了點頭,但沒說一句道歉的話。”
陳先生的哥哥全程參與此事,他覺得,侯先生一家,缺少基本的態度。” 是的,我們兩家都是受害者,但我們一家是完完全全的受害者啊。”

” 調解時,我們最初提了一個 200
多萬的金額,我們並非漫天要價,至少我們是拿了態度出來的,他們覺得高了,又不說他們願意賠償的金額,後來直接給我們說,法院怎麽判就怎麽算,現在法院判決下來,隻比我們當時提的少幾十萬。”
陳先生說,” 當初我們提那個金額,大家都是可以談的,但堅持走法律,我們也要通過法律討回公道。”

在陳先生哥哥看來,事已至此,態度是第一的。”
他們想坐下來調解,首先應該拿出積極、主動的態度,起碼要主動聯係、誠心道歉,沒有這些,那請聯係我們的律師。”

對於為何不第一時間去看望陳先生母親等問題,侯先生母親表示,”
事發後,我們失去了(兒子),自己都氣得(像啥一樣),哪裏還去想得到別的?我們在調解時,說了對不起,因為他們說要 200
多萬,我們承受不起,他們潑我們水,我們才說算了,沒必要跟你們調解了,才走的。”

對於陳先生一家表示 ” 如要調解請找律師 ” 後,侯先生母親 ” 哦 ” 了幾聲,並未再說話。

律師說法▼

侯先生父母應為其監護人

賠償費用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年律師認為,不管怎樣,在這起事件中,雙方都是受害者。他說,《民法總則》第 28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王新年表示,因跳樓者侯先生作為侵權人已經死亡,若有有效證據證明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侯先生沒有配偶的情況下,其父母應為其監護人。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 32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王新年認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 32 條的規定,若侯先生有財產,應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認為,該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認定侯先生在跳樓時是否處於精神分裂狀態,進而判斷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最終決定是否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隨著社會生活壓力不斷增加,精神病患不斷高發,因精神病患者自殺引發的各類侵權事件時有發生,監護人應該幫助積極治療,同時也要加強監護,不能掉以輕心,否則造成損害,未盡監護責任的監護人也要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華客網:精神病人跳樓砸死祖孫倆 跳樓者父母被判賠15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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