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我很理解大家對吳啊萍的憤怒,原本應該詛咒那幾個戰犯永世不得超生的,吳啊萍卻自掏腰包給他們超度,確實是腦子進水了。
但是,我還是想為吳啊萍說兩句話。
也許會招很多罵,但那不重要,我唯一能保證的就是,我下麵所說的都是基於自己內心真實的想法,沒有任何利益相關,也絕不是為了標新立異。
如果你們不讚成我的觀點,可以反對,可以辯駁,但是,我不接受謾罵和詛咒,如果非要給我來這個的話,那麽直接反彈。
02
第一句:吳啊萍很可能是比我們很多人更直接的南京大屠殺這段曆史的受害者(不知道這句話是否通順,但意思通了就好)。
吳啊萍在知乎上的賬號叫 ” 慕塵 “。不過,現在這個賬號已經不存在了。
在玄奘寺供奉日本戰犯的新聞剛出來的時候,有網友在知乎上扒出來了吳啊萍的賬號,該網友稱:
2017 年 7 到 8
月,吳啊萍的知乎賬號上關注了一些南京大屠殺受害者的調查者的賬號,一直在關注該方麵的內容。在一個如何評導演郭珂的紀錄片《二十二》的問題下麵,她給大量答案點讚。
2017 年 12 月 15 日淩晨,吳啊萍給知乎 ” 如何看待張純如的死 ” 這個問題點讚。
張純如是《南京大屠殺》一書的作者,後來抑鬱自殺了。
從吳啊萍當時知乎的表現來看,她確實長期在關注南京大屠殺這個曆史事件,並且在民族感情、大是大非上和現在憤怒的網友完全一致。
不知道吳啊萍是不是因為了解了太多南京大屠殺的曆史造成的抑鬱,出現了一定心理問題,但可以確定的是,她當時確實出現了心理問題,這些在她的知乎中都有表述。
在官方的通報中是這樣表述的:她到南京後了解到侵華日軍戰犯的暴行,知道了鬆井石根等 5
名戰犯的罪行,遂產生心理陰影,長期被噩夢纏繞;在接觸佛教後,產生了通過供奉 5 名侵華日軍戰犯 ” 解冤釋結 “、” 脫離苦難 ”
的錯誤想法;同時了解到美國傳教士魏特琳女士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期間保護女性的善舉,因受戰爭刺激,回國後在家中自殺,想通過供奉幫其解脫。
她是受不了噩夢纏繞,想要擺脫自己糟糕的處境,才想著把這幾個戰犯的亡魂超度了,他們就不會來煩著自己了。
這想法確實是自私自利,如果這幾個戰犯的亡魂纏住我了,我保準夜夜罵他們狗血淋頭,還要詛咒他們永世不得超生,但是,假如我們舍身處置的站在吳啊萍的角度考慮一下,她也不過是在進行愚蠢的自救罷了。
03
第二句:吳啊萍或許並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這個事情,我說出自己的看法,純屬探討,絕非找罵。
按照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簡單分析一下。
所謂四要件說,即: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
主體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不出意外的話,吳啊萍應該是具備的。
客觀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吳啊萍在玄奘寺供奉戰犯,嚴重傷害了民族感情,個人認為是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的。
客體要件,指的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吳啊萍的行為確實也侵犯了相應的法益,沒有問題。
也就是說,對於主體要件、客觀要件、和客體要件,我都是讚成的,但是,對於主觀要件,我有不同的看法。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肯定是故意,這個是沒有問題,過失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故意,在刑事領域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根據官方通報認定的事實,吳啊萍不屬於直接故意,隻能屬於間接故意,也就是說明知道自己供奉戰犯有可能傷害民族感情、破壞公共秩序,但是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所以,關於吳啊萍的行為是否能構成尋釁滋事罪,隻需要明確一個法律問題:間接故意能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我的研究和調查,發現 ” 間接故意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 好像已經達成了共識。
04
南京大屠殺的悲慘曆史,傷害了吳啊萍。
吳啊萍供奉日本戰犯,傷害了民族感情。
如果一切如通報所言,那麽我個人是不建議追究吳啊萍刑事責任的,因為她也是受害者,並且沒有犯罪故意,無論從情感還是從法律上來說,可能都不大合適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她是精日,或者是間諜的話,那麽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過倘若如此的話,那罪名也不應該是尋釁滋事罪。
現在很多人還在懷疑吳啊萍和境外勢力有勾結,但說實話,這麽大的事情,我完全相信官方的調查結果,如果吳啊萍做過勾結國外勢力的情況,我不信調查組查不出來。
就這,說完了,你們該罵就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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