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自己的訂婚照後,安徽的小俞不僅沒有得到祝福,反而遭到了網絡暴力。這場“社會性死亡”一度讓她崩潰,甚至打亂了原本正常的生活。
此前,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女子因打賞少遭網暴自殺、女孩給學校捐了5萬元的巧克力被網暴,還有一名大學畢業生僅僅是因為染了粉紅色頭發遭受網暴……近年來,由網暴帶來的傷害或悲劇一次次上演,如何治理網暴行為也是社會所關注的話題。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強調:“對侵犯個人信息、煽動網絡暴力侮辱誹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強調:“從嚴追訴網絡誹謗、侮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曬訂婚照被造謠
7月17日,在訂婚宴結束後,小俞在社交平台更新了動態:“我們訂婚啦,以愛之名,以餘生為期”。
原本隻是特殊的紀念和分享,沒想到會演變成“社死現場”。在評論區,先是熟人和粉絲的點讚祝福,很快,越來越多的陌生人湧了進來,伴隨而來的還有關於“合肥某洗浴會所8號技師”的謠言。

當事人發布訂婚照被造謠。圖片來源/網絡截圖
“外地的可能不知道,但合肥本地的都知道8號”、“這確實是8號,沒人跟風”、“網友真強大,一眼就認出8號?我看了半天才看出來”。
起初,小俞並沒有在意,隻是評論區進行回複辟謠,但很快,這些評論的點讚人數達到數千人。接著,越來越多的臆想也出現了,不少陌生人甚至私信她關於“8號技師”的細節,對她的長相評頭論足。
憤怒的小俞私信了點評最多的一位發言網友:請問您造謠核實嗎,你的玩笑引起大家帶節奏,本就高興的事情現在演變成了負麵影響,請你刪除好嗎?
隔了一塊屏幕,這位網友的道歉顯得輕飄飄。在他的回複中,自己不過是開了個段子玩笑。
謠言的傳播速度超過了小俞和未婚夫的想象。7月18日,小俞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並在社交平台發布了聲明。聲明中,她再三強調,自己並非網傳的某會所8號技師,針對網友對她進行人身攻擊和侮辱誹謗的情況,她已經截圖取證並報警處理。
在這份聲明後,小俞還附上了社保繳費記錄和自己從事企業財務工作的相關證明,以及警方的受案回執。孰料,惡評反而越來越多,這些證明再次淪為攻擊點,他們質疑小俞自證清白恰恰是心虛。
“我第一次見識了網絡噴子的強大……我澄清,說我不該回應清者自清;我不理,說我不回應就是默認;我報警,說我隻是嚇唬嚇唬人。用詆毀來找共鳴,用陰暗來找狂歡。最後一次澄清,其他交給法律,評論我不會刪,請造謠者也別注銷賬號。”小俞在第二份聲明中控訴。
連續遭遇幾天網暴後,小俞的情緒開始不穩定,她開始整夜睡不著,吃不下飯,時不時陷入崩潰。即便她將社交平台設置為私密狀態,還有網友通過私信發來質疑,就連她的關注者和幫忙出麵澄清的網友,也遭到了人肉。
如今,小俞不得不請假,專門應付這件事。在警方受理此案後,小俞未婚夫表示,他們正在收集證據,將就一些典型的造謠者進行起訴。

警方受案回執 。圖片來源/當事人社交賬號
曾代理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的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受害人報警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謠言發布者進行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但網絡侵權不同於現實,要找到造謠者存在一定難度”,鄭晶晶說,此案略不同於杭州取快遞女孩被小區門口2人造謠事件,警方在收集證據、發布者身份的確定、涉案人員到案方麵存在一定的難度,要通過用戶IP或社交平台提供的信息固定對象,而這些隱匿在網絡背後的人可能來自各地,後續的處理還需要一定的時間。
此外,從人格權角度,造謠者嚴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名譽權,還可以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訴訟,要求其刪除所有侵權內容,向受害人道歉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至於是否構成刑事上的誹謗罪,鄭晶晶表示,要看發布者的誹謗行為是否能達到情節嚴重的構罪標準,難度相對較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不過,鄭晶晶建議,無論是哪種方式的網絡造謠維權,都要及時固定侵權證據,以便後續追究法律責任。
導致“社死”的網暴何解
近年來,網絡暴力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在小俞的遭遇之前,已有多起類似案例發生。
今年4月,上海一名外賣員幫被封控在家的女士為父親送菜,由於該女士隻給外賣員200元而遭到網絡暴力,最終墜樓身亡。同樣在上海,一名女孩給學校捐了5萬元的巧克力,被網暴後一度崩潰。
2021年11月,一名女孩與爺爺的合照被東莞吳某飛造謠為“老夫少妻”。警方認為,其行為造成了社會危害,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經仔細研究相關規定,決定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吳某立案偵查。
在鄭晶晶看來,網絡暴力屢禁不止,最大的問題在於違法成本低,但受害者的維權成本高、維權時間長。“另一方麵,網絡暴力並不是單純的違法問題,而是由社會多重因素造成的一個綜合性問題。”
從法律層麵而言,網絡暴力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而是根據行為性質來進行定性。鄭晶晶說,在民法實踐中,通常涉及“名譽權糾紛”“隱私權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而刑事犯罪一般有誹謗罪、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等,《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也有相關規定。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規製網絡暴力,也沒有明確其法律方麵的內涵。
對此她建議,應進一步明確預防和懲處網絡暴力相關條款的標準,提高法律法規的靈活應用性和實操性,激活一些被長期閑置的“沉睡條款”。隨著社會的發展,在經過充分論證和研究後,可新設專門規製網絡條款或專門立法,對網暴行為的認定予以明晰。
今年兩會期間,40位代表曾提交聯名議案,同樣建議為反網絡暴力專項立法。他們認為,目前國家雖然也有相關法律法規,但反網絡暴力法規分散於多項法規,法條缺乏係統性且不精準,反網絡暴力相關法規存在滯後和疏漏問題。
因此,代表們建議采取專門化、體係化的集中立法來應對網絡暴力,製定反網絡暴力專項法律。同時,專項立法要就預防和懲處網絡暴力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網絡暴力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治安處罰及刑事責任,並且加大網絡暴力的刑罰力度,嚴懲惡性網絡暴力事件,才能在網絡環境中樹立法律的威嚴。
此前,杭州女孩取快遞被造謠案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國慶在述評中提及,該案的辦理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如何認定、在自訴案件已經立案但符合公訴條件時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如何銜接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鄭晶晶看來,實踐中刑事自訴仍存在立案難的現象,自訴轉公訴的常態化銜接體製並不完善,依靠輿論推動個案進展,杭州案件隻能是個案效應,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網絡暴力現象的泛濫。
“想要追究網暴者的刑事責任,一般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但很多情況難以達到立案標準,即便受害者掌握了充分的證據,還是存在很多難題”,鄭晶晶說,這類通過網絡平台迅速發酵並被放大危害性的刑事自訴案件,普遍存在受害人舉證難、立案難、維權難的問題。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發布,該解釋中,雖然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做了列舉,但鄭晶晶認為,在現行互聯網高度發達時代,該規定仍無法及時有力地推動辦案機關對網暴案件啟動公訴程序。
鄭晶晶建議明確刑事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製,進一步明確哪幾類網暴案件能作為公訴案件來處理,或者製定更加完善、更具有實操性、更符合網絡時代發展需要的標準。今後在嚴重的網暴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動啟動公訴程序,由公權力對違法者進行追究,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還有專家提及,製止網絡暴力需加強平台責任。今年4月25日,中央網信辦部署開展“清朗
網絡暴力專項治理行動”,要求網絡暴力易發多發、社會影響力大的18家網站平台通過建立完善監測識別、實時保護、幹預處置、溯源追責、宣傳曝光等措施,進行全鏈條治理,包括建立健全識別預警機製,建立健全網絡暴力當事人實時保護機製,加大對違法違規賬號、機構和網站平台處置處罰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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