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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會被判死刑嗎?證據,是警方麵臨的難題(圖)

潛逃20餘年,涉嫌數起故意殺人案件的通緝犯勞榮枝於12月初被南昌警方從廈門帶回羈押,12月12日一份南昌警方的情況通報,以及自稱接受勞某家屬委托而見不到人的吳律師的網文又再次將這一案件推向公眾輿論的前沿。勞某拒絕家屬為其聘請律師該如何對待?進而緣何其拒絕家屬委托律師,辯護律師在此案中能扮演怎樣的角色?乃至於勞某究竟會走向何種刑事處罰的可能性都引起了民眾廣泛的關注。

勞某拒絕家屬委托律師的結果如何?

《刑事訴訟法》第33條、34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在自我行使辯護權的前提下委托辯護人。同時,還規定了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有義務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第34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從文義就能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委托辯護人的決定權上確實是優於近親屬的。因此如南昌警方的情況通報所言,勞某確實是可以拒絕近親屬為其委托辯護人的。

進而,很多人質疑那為何一定要由警方協調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擔心指派律師的專業能力,尤其是責任心是否會導致勞某訴訟法的權利受到實質性的傷害,甚至辯護流於擺設的可能性。

這種擔憂確實有必要,但也不得不說的是,第一、指派律師本身也是對勞某訴訟權利的保護,即便勞某拒絕了近親屬委托的律師,但《刑事訴訟法》第35條仍然明確規定對於可能被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倘若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對其予以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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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師必定意味著能力不足,或者責任心不夠?甚至,究竟該如何來判斷一個律師的專業能力以及責任心?

杭州保姆縱火案想必大家仍然還有印象,是不是那種在法庭上要求35名消防員出庭作證,在不被許可之後退庭的律師才叫專業能力強以及責任心重?是不是必須同公訴方以及法官爆發衝突,無論案件事實如何一味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才是專業能力強以及有責任心的表現?律師是一個法律專業的從業者,但在存在委托人的前提下,他可能不僅需要考慮法律效果,還需要考慮委托人的心理滿足感,甚至還有自我表現力的需求存在。

因此,事實上沒能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到任何法律效果,而反而滿足了委托人心理以及自我表現力的狀況並不鮮見。這樣的律師介入,對犯罪嫌疑人而言究竟是福是禍?

而作為同案犯法子英當年的辯護人,同樣是作為法律援助出現的俞晞律師,為了法子英究竟是涉6條人命還是7條人命一直試圖說服法子英,望其不要刻意袒護能夠說出實情,而在最後法子英主動想要見他,俞律師竟激動地以為其終於想通,重新準備辯護策略等等情況,也說明責任心和專業能力並不一定因為委托律師還是法律援助律師而有別。

甚至,一般作為法律援助律師的年輕律師反而更有著對於法治的信仰和追求,更加追求實質上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還不那麽“社會氣”。

第三、這麽一起跨度20餘年,社會影響力如此巨大,輿論關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即便真有什麽“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又有誰敢有這個膽量故意來違反法律規定惡意侵害勞某的訴訟權利呢?而關於家屬所言不確定拒絕家屬委托辯護人是不是真實意思表達的問題,我相信南昌警方也一定會進行有效的對應。

1000廈門市公安局12月5日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潛逃23年,涉及三地、7條人命的命案逃犯勞榮枝。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作用究竟多大?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對於最終當事人定罪量刑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其實從我國兩高的工作報告中可以看出一點結論來。最高院的工作報告表明,2018年全國各級法院判處罪犯142.97萬人,依法宣告517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302名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整體算下來無罪判決率約為萬分之5.7。而若是僅看公訴案件的話這個比例更低。而最高檢的工作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68458人、不起訴34398人,不批捕率約為10.3%,不起訴率為2.1%。

雖然說最高院的數據僅涉及到了無罪,而不涉及到量刑上的數據,但也足以說明,一個經過公安偵查送審,經過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之後的案件,實質上被否定掉的比例是何等的小。這種小不是用來詰責我國整個司法體係對於當事人權利的不尊重,更不是用來攻擊它對於辯護人權利的侵害,反而是我國公訴體係的謹慎,對犯罪嫌疑人權利尊重的最好體現。尤其通過決定不批捕以及不起訴比例的上升更加證明了這點。

而數年前開始的集中平反冤假錯案的自我糾錯活動,以及近年以昆山龍哥案為代表的公安機關直接撤銷案件的事件更加表明,整個刑事犯罪處理體係對於刑事案件處理的方針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總的而言,辯護律師在一起刑事訴訟中能夠起到的作用可能會越來越小,可能在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到審查批捕之間更能發揮作用,真正進入到庭審階段之後的效果反而更為微弱。

1000南昌公安發布的通緝令上的勞榮枝和法子英
。(資料圖)

勞某最終會走向何種刑事處罰的可能性?

從家屬委托的吳律師的描述中,勞某是以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的,而從警方協調南昌市法援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這一行為中也可以得出,勞某涉嫌犯罪的最高刑至少為無期。而媒體報告中對勞某“蛇蠍美女”類似的描述,更是有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味道。

而對於同案犯法某曾經的辯護律師的采訪也能明顯看得出,其中一起勒死殷某的案件,其一直懷疑並非法某所為。另外,法某曾經供述的其他案件,以及不斷變化的供詞,更是使得勞某處於極有可能被處以非常嚴厲刑罰的可能性。

雖然其長期潛逃的事實以及係列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之大等因素確實指向了一個較為嚴苛的方向。然而,不得不說的是,20年前的刑事偵查手段以及證據保全方法,甚至是刑事審判認定標準等等,都較之現在而言有很大的落後。

1000法子英當年的詢問筆錄

對於口供之外的證據究竟能夠豐富到何種地步,以實現認定勞某故意殺人罪正犯的證據鏈的要求,可能是公安機關比較棘手的問題。

而作為同案犯的法某的口供從目前報道來看也完全站在有利於勞某的角度。因此,等待公安機關通過嚴密而合法的偵察審訊手段,能否發現新的證據或掌握新的案件事實。期待著案件能夠最終在正當程序的公正審理中獲得一個罪責刑相適應的結果,也期待著公眾能夠對這樣的結果保有一份對法治的敬畏和信賴,無論其是否是你所想要的,隻要它是經過正當程序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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