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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人被4次換罪名後判無罪,申請國賠6萬

因與商業合作夥伴的貨款糾紛,在湖南長沙經商的王潤誌經曆了一場延及數年的刑事追訴。6年前,他正打著向廣東汕頭市雅娜公司索要數百萬貨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汕頭警方抓捕。此後,司法機關4次換罪名,先後以偽造印章、詐騙、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指控他。在曲折的訴訟過程之後,2021年1月11日,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終於對王潤誌作出第二次重審後的判決:無罪。

隨後,王潤誌向潮南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1568萬餘元。近日,潮南區人民法院決定給予王潤誌人身自由賠償金4502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共計6.5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法院表示,王潤誌主張其被監視居住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因此其被錯誤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共計110天,而非王潤誌主張的1809天;至於王潤誌提到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一半即1185餘萬元,法院認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應支持。

對此,王潤誌表示,他不服該賠償決定,並將繼續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因為被錯誤追訴,失去人身自由,導致公司倒閉,140多名員工被遣散,不僅經濟損失巨大,精神、身體也受到重大傷害。”王潤誌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同時還要求對該案中違法辦案及作假證的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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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潤誌手持國家賠償決定書。

因貨款結算糾紛陷入刑案,曆經5年4次換罪名終獲無罪

王潤誌是長沙一名經營日化用品的個體工商戶,專門向長沙各大超市供貨。

據法院判決認定:2010年5月18日,王潤誌與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娜公司”)簽訂經銷協議,雅娜公司授權王潤誌為湖南長沙地區包場超市“馥珮”係列產品的特約經銷商,同月25日雙方補充約定,雅納公司授權王潤誌向長沙地區家潤多超市7個門店供貨。

同時,雙方約定,在王潤誌注冊為一般納稅人之前,雅娜公司與大賣場簽訂供貨協議,按王潤誌回款100%提供稅票,並收取2.5%的稅金。據此,雅娜公司每年度與家潤多超市簽訂1份編號為3012A的采購合同,由王潤誌向家潤多提供雅納公司產品,並與超市結算貨款,雅娜公司根據銷售貨款金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超市收到發票後將相關貨款匯到雅娜公司賬戶,王潤誌再依據應回款金額從雅娜公司中提貨。

2010年至2011年期間,王潤誌以雅娜公司的名義與家潤多簽訂了2011年度、2012年度編號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貨款結算手法結算,並提供發票等。

但雅娜公司並不承認3651A合同的真實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與王潤誌的一場民事訴訟中,向公安機關報案,稱王潤誌偽造其公司印章,與家潤多超市簽訂了編號為3651A的采購合同。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6年2月19日9時許,王潤誌被汕頭市潮南區公安局民警抓捕。當天,警方以其涉嫌偽造印章罪予以刑拘。此後,司法機關4次換罪名,先後以偽造印章、詐騙、合同詐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指控王潤誌。

案件也走過曲折的刑事訴訟程序:一審法院兩次對王潤誌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兩次不開庭審理直接發回重審。直到2021年1月11日,潮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潤誌犯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據此,法院對王潤誌作出第二次重審後的判決:無罪。

企業倒閉、民事案件被和解,欲索賠1568萬

原本是與雅娜公司的民事糾紛,結果卻引來刑事指控,長達7年的刑事案件終於以無罪告終,但這中間的損失,如何計算?誰來負責?

王潤誌向潮南法院提起了高達15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請求。

其提出賠償請求包括:1、錯誤羈押、監視居住總計180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674937.9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3、名譽損害賠償金100萬元;4、侵犯、損害健康權賠償金15萬元;5、刑事案件造成其經濟損失達2371餘萬元,潮南法院應賠償經濟損失的一半即1185餘萬元。

王潤誌介紹,他是在赴新加坡參加國際商務會議時被抓,刑事錯案不但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更是耽誤了他公司的經營,還導致公司倒閉,140多名員工被遣散。為應對刑事指控,他反複上訴,前後聘請了多名律師為自己作無罪辯護,僅律師費就達40多萬元。

更重要的是,原本他在長沙雨花區法院起訴雅娜公司,訴訟標的達520餘萬元,刑事案件的介入,導致可能的民事勝訴利益無法實現。如,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王潤誌被迫與雅娜公司簽署了一份“和解協議書”。

該協議約定,王潤誌放棄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起訴雅娜公司全部案件的訴訟請求,並向法院撤訴;同時承諾,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張《馥珮係列產品經銷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的任何權利或債權債務關係。

“這是一份不平等的協議。但在當時情況下,我不得不簽,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我太恐懼了,我想先出去再說。”王潤誌說。和解協議簽署一個月後,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諒解書。6月7日,潮南區檢察院為王潤誌辦理了取保候審。

現在,王潤誌完全無罪了,他希望撤銷該《和解協議》,拿回屬於他的民事合同利益,並挽回經濟損失,遂提出了以上申請。

不滿6.5萬賠償,將繼續申訴

澎湃新聞發現,對於王潤誌上述共計1568萬餘元的國家賠償請求,潮南法院僅支持了兩項。

潮南法院認為,王潤誌從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審,被錯誤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共計110天,現經發回重審宣告無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適用202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2021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409.34元,應當支付王潤誌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10×409.34元=45027.4元。因監視居住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王潤誌主張其被監視居住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王潤誌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法院酌定賠償王潤誌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並在侵權影響範圍內為王潤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但對其主張名譽損害賠償,認為超過法律規定,其主張侵犯、損害健康權賠償金,認為如有證據應向公安機關另行主張。

至於王潤誌提到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經濟損失的一半即1185餘萬元,法院認為,“國家賠償為法定賠償,法院已將原判處的罰金依法返還王潤誌,王潤誌主張的其他損失及費用未列入國家賠償範圍,且本院也沒有實施其他侵害王潤誌財產的行為,王潤誌提出的經濟損失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應支持。”

綜上,潮南區人民法院總計賠償王潤誌共計6.5萬餘元。

王潤誌表示,對該決定他不服,將繼續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當事人要求對違法辦案及作假證者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的鑒定結論顯示,當年控告王潤誌“偽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兩枚“同款”公章。無罪判決書顯示,指控王潤誌虛開增值稅發票、合同詐騙等罪均不成立。其中,潮南法院認定,王潤誌提交的廣州對賬錄音錄像反映,雅娜公司的廣州銷售公司財務經理鄭某事先明知雅娜公司跟家潤多超市有2個合同,家潤多超市每月的匯款與開票她也是知道的,這與其在偵查階段的證言相矛盾;雅娜公司負責人呂在坤在王潤誌多次提及3651A合同時,沒有表示反對,這與呂在坤在偵查階段的陳述相矛盾。

“無罪判決書已經說明,顯然有人在案件中作了偽證。”王潤誌說,他正在控告違法辦案、以及在案件中作假證的人,要求對上述人員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