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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和服事件:警權絕不能任性

這幾天,一位女子穿和服街頭拍照被民警帶回盤查的視頻廣受關注。根據事主微博回應,8月10日晚她在蘇州市淮海街拍了兩張和服照片,被民警上前盤查,並被帶回派出所繼續盤查,理由是涉嫌尋釁滋事,5小時後才允許其離開。

涉事女子的行為是否違法,當事民警的執法是否妥當,繼續盤問是否獲得派出所負責人批準等問題,當地警方應當積極回應。

不過,該事件依然可以引出三個相互關聯的值得思考的法律問題:民警能否隨意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民警在什麽情況下可將公民帶回警署繼續盤問?若沒有法律依據盤查或繼續盤查公民,有什麽法律後果?下麵進行一下簡要梳理。

首先,民警能否隨意對公民進行盤問、檢查?

《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可見,當場盤問和檢查是警權中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限製最輕的措施,法律也要求其在實體上隻能“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使用;在程序上必須“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需要而行使,還必須“出示相應證件”。

也就是說,如果某公民沒有任何違法或犯罪方麵的嫌疑,民警是不能隨意進行盤問或者檢查的。我們知道,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禁止公民穿和服,民警對其使用當場盤問和檢查的措施,已經涉嫌違法濫權。

當場盤問和檢查的權力,往往是警察權行使的起點和源頭,如果不對其加限製,警察在街頭、住所或工作場所等地方能夠對公民任意進行盤問、檢查,公民一定會感到自己隨時隨地處於國家權力的監視之中,其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隨時受到威脅,幸福指數會大大降低。這就是這兩項警權必須設限的重要原因。

其二,民警可將公民帶回警署繼續盤問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人民警察法》規定,“經(當場)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這是很具體的4種涉嫌違法或犯罪的情形;沒有這4種情形之一,絕對不能將公民帶回繼續盤問。

公安部《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規定,民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必須先當場盤問、檢查,禁止“未經當場盤問、檢查”,就直接帶到警署“繼續盤問”;“經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自然不能再帶到警署繼續盤問等等。《規定》共作出了9種不得適用繼續盤問的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規定》還明確,如果需要繼續盤問,需得派出所負責人審批決定。

本事件因穿和服而起,民警當場盤問時,女子反問其“理由是什麽”,民警說“你涉嫌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了“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之4種情形。本案顯然不屬於前3種,而第4種“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很容易被濫用、被口袋化。依權威解釋,尋釁滋事應是“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的行為,穿和服拍照不屬於該範疇。實踐中應特別警惕的是執法任性,例如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證件或提供執法依據”之行使申辯權的行為,也看成肆意挑戰公權力的“無事生非”。

其三,民警沒有法律根據地將公民帶回警署繼續盤查5小時有什麽法律後果?

有句重要的法律格言:“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於私權利,法律無禁止即可為”。法律沒有禁止公民穿和服,公民就可以穿;法律未賦予警察可盤問和檢查穿和服的公民,民警就不可為。本事件中的民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地限製公民人身自由長達5小時之久,是典型的濫用職權行為。

這種瀆職行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有關追訴標準,一般情形下“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則沒有上述時間的限製。刑法規定,犯非法拘禁罪未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可見,法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非法拘禁罪的入罪門檻更低,而處罰程度卻更重。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警察權是重要的國家權力,是把“雙刀劍”,用之得當可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用之失當,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正因為如此,法律便為警權的行使設定了嚴格的限製條件,以保障和保護公民權利。所以,人民警察應建立起“警權必須受限,警權絕不能任性”的觀念,自覺接受法定條件的約束,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避免警權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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