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製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製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製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製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教育製度實施20多年來,對於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全麵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係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製度的曆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需要明確的是,廢止收容教育製度後,收容教育製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刑法還規定了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名,並規定了明確的法定刑,刑法的規定也是遏製賣淫嫖娼行為的重要手段。有關方麵應當繼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賣淫、嫖娼行為予以查處;對於組織、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傳播性病等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華客網:全國人大廢止收容教育製度 賣淫嫖娼不再收容
探索更多來自 華客 的內容
訂閱即可透過電子郵件收到最新文章。